2.内容审查。司法鉴定书是鉴定人根据检验所见和鉴定结论写成的书面报告,具有科学性和唯一性,不受空间和时间的限制等特点。虽然如此,诉讼法的规定,鉴定结论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鉴定结论也需要与案件的调查情况、现场勘验结果以及其他证据相应印证,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需要说明的是:诉讼证据中的“鉴定结论”与司法鉴定书中的“鉴定结论”不同。在司法鉴定中,前者指的就是司法鉴定书,后者是司法鉴定书格式中的一项内容。因此,检察人员在审查司法鉴定书时不仅要看鉴定书中最后的鉴定结论,更要纵观整个鉴定书文本,重点审查其检验内容是否全面、检验结果是否客观、分析论证是否符合科学原理和经验常识,能否合乎规律和逻辑地得出最后的“鉴定结论”。
五、死因分析与定罪量刑
查办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从司法实践看,被监管人死亡事件中涉及监管干警职务犯罪常见的罪名主要有:虐待被监管人罪、刑讯逼供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有时还会涉及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但查办被监管人死亡事件中可能涉及的渎职案件“一大三难”特点,造成检察实践中很多案件被人为地降格处理;有些虽然追究刑事责任,但存在同类案件在定罪量刑方面差异很大、罪责刑不均衡的问题,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要解决这一突出问题,必须坚守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的基本原则。查清事实,是依法处理的前提和基础,其中,查明死亡原因,查清监管人员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与被监管人死亡之间的事实上因果关系,是初查与侦查需要查明的基础事实。如果两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则需进一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判定监管人员的行为应否承担法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若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依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原则定罪量刑。
(一)死因分析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死亡原因直接影响死亡性质的判定和事件的依法处理。根据死因的定义可知,死因可以是某种单纯性的疾病或损伤,也可能是疾病、损伤和(或)中毒共同作用所致。导致死亡的原因与死亡之间绝大多数情况下并非遵循一因一果的线性因果关系,而是呈现出多因一果的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在查明事实中重点要明确造成死亡的各种因素、各种因素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在导致死亡发生中所占的权重。
从法庭科学角度,死因可分为主要死因、直接死因、诱因、辅助死因。(1)主要死因。通常所称死因即指主要死因而言。主要死因是指与死亡主要有关的原发性疾病或外伤。“原发性”是主要死因定义的关键。在自然性疾病致死的病例中,其主要死因一般和主要疾病是一致的。在暴力事件中,死因分析涉及外伤及其继发的感染或意外的附加医疗因素,外伤为主要死因。(2)直接死因。直接死因是指源自主要死因的致命性并发症。它不是一种独立的疾病、病变或病理过程,不能以直接死因代替主要死因。常见的直接死因有感染、出血、栓塞、肺水肿和中毒等。主要死因和直接死因是一种因果关系,两者间的时间间隔长短不一,有的很短,有的可长达数年。(3)诱因。诱因是指诱导身体原有潜在病变恶化而死亡的因素。诱因对于真正健康者来说可能是微不足道的,或者是毫无危害的,但对某些重要脏器有潜在病变、体质异常或过敏者,却能引起潜在病变恶化,或通过应激反应,诱发体内固有疾病而导致死亡。常见的诱因有争吵、轻微外伤、情绪激动、过于劳累、强烈的冷热刺激等。(4)辅助死因。辅助死因是指独立于主要死因以外的疾病或外伤。与主要死因不同的是在对死亡发生的作用较小。与诱因不同的是它与主要死因无因果关系,在致死过程中仅起辅助作用。
各种死因的关系图
结合检察实际,被监管人死亡事件常见的死因原因是:(1)主要死因是疾病,如各种类型的猝死。此时,殴打、体罚虐待等可能是诱因。(2)主要死因是外伤,外伤可能是殴打、体罚虐待造成,也可能是自伤、自杀形成。此时,被监管人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疾病,但与死亡的发生关系不大。(3)主要死因是中毒,在检察实践中也会遇到服毒或食物中毒导致的死亡。确定是中毒致死必须经过毒物化验分析,达到致死量才能确定。此时,死者可能有一些疾病或外伤,一般与死亡关系不大,充其量是辅助死因。(4)主要死因是物理性损伤,如中暑死、冻死、饿死。冻、饿、晒、烤可以是导致死亡的诱因,也可以是主要死因,应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区分。(5)死因分析值得注意的几种情况:第一,在禁闭或警械具使用,导致被监管人长时间固定体位,继而导致的呼吸衰竭死亡,或导致的血栓栓塞死亡的被监管人死亡事件中,其主要死因是长时间固定体位,直接死因才是呼吸衰竭或血栓栓塞。第二,身体大面积软组织损伤,导致的肾功能衰竭死亡(挤压综合症),其主要死因是损伤,直接死因是肾衰竭,这在刑讯逼供案中经常会遇到。第三,主要死因是疾病,直接死因是疾病导致的并发症,但由于监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延误治疗所致,延误治疗是重要的辅助死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