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据法律规定判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查明事实因果关系的前提下,需进一步分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确定是否符合相关渎职侵权罪的客观要件。被监管人死亡事件中涉及最常涉及的罪名是虐待被监管人罪、刑讯逼供罪以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
1、虐待被监管人罪。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具体到被监管人死亡事件,此时“情节严重”,指的是: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等情节。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并非导致死亡的主要死因,即并非是由于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导致的重伤致死或直接导致的死亡,只能是辅助死因或诱因,其主要死因往往是疾病或自残、自杀。
根据刑法第248条第2款的规定,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适用此款,要求是殴打或体罚虐待直接造成被监管人死亡或重伤致死,即主要死因是殴打或体罚虐待。
2.刑罚逼供罪。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构成刑讯逼供罪。具体到被监管人死亡事件,刑讯逼供指的是: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造成被监管人轻伤;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等情节。上述刑讯逼供行为或情节,并非导致死亡的主要死因,即并非是由于肉刑或变相肉刑导致的重伤致死或直接导致的死亡,它们只能是辅助死因或诱因,其主要死因往往是疾病或自杀。
根据刑法第247条第2款的规定,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适用此款,要求是刑讯逼供中采取的肉刑或变相肉刑直接造成被监管人死亡或重伤致死,即主要死因是肉刑或变相肉刑。
3.滥用职权罪。根据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应当立案。具体到被监管人死亡事件,常见的情形是:监管部门的负责人违规审批使用禁闭、械具,作为主要死因造成被监管人死亡的情形;公安机关的领导违规批准提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导致发生刑讯逼供,作为主要死因造成提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4.玩忽职守罪。根据刑法第397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造成死亡1人以上,应予立案。具体到被监管人死亡事件,多见于:被监管人因病死亡,主要死因是疾病,直接死因是疾病导致的并发症,但存在监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延误治疗而发生因病死亡;在使用禁闭、械具时未按规定履行巡视、检查职责,导致被监管人长时间被固定体位(主要死因),导致呼吸衰竭或血栓栓塞(直接死因)死亡;未认真履行巡视、检查职责,发生重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