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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若干问题研究

  

  同时,笔者也意识到,基层院及其派驻监所检察人员承担此项工作任务也会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基层检察院监所人员力量、工作能力、抗干扰能力、应对能力还存与办理此类案件不相适应的情况,突出表现为不敢监督、不善监督,有时难以客观公正地调查处理此类事件。对这些问题,应该通过加强业务培训、实行派驻人员的定期轮岗制度、建立和完善相关的调查处理程序等工作制度、强化监督责任、发挥在检察长统一领导下的“一体化”办案机制、部分阻力大的案件借助上级的组织协调力度来解决上述问题,这是解决被监管人死亡事件监督不到位或越位的治本之策,而绝非通过提级办理所能办到的。提级由上级检察机关办理的应该只是一些“例外情况”,如对于一些重大、敏感、社会高度关注的被监管人死亡事件,或者是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事件,则应由上级检察院甚至是省级检察院承担起调查处理或组织办理的职责。


  

  2.初查的内容与步骤。鉴于此类事件的特点与查处的复杂性,要求检察人员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度的敏感性,与检察技术人员一道,做好相关的初查工作。具体内容包括:一查:会同检察技术人员(法医,照录像)进行尸表检查,拍照、录像,制作检验笔录;会同检察技术人员(法医,照录像,痕检)勘验现场,制作勘验笔录。二封:调取并封存相关文书(死亡的被监管人档案,值班民警值班记录,就诊记录,死亡诊断书,检察日志及相关志账表);调取并封存死亡前十五天监控录像;检查并封存死者的遗物。三问:监管场所管教人员及管理人员、狱医、医疗单位医护人员、同监室在押人员、死者亲属,制作笔录。四定:初步确定死亡性质(是否是有责任死亡)。若怀疑是有责任死亡,则需进行法医学鉴定(重新鉴定)。五鉴: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审查鉴定结论(必要时请有关检察技术部门协助)。六立:立足检验结果,结合现场勘验情况和案情调查情况,在确定死亡原因、致死方式和死亡性质的基础上,对有犯罪事实确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上述初查可按照先后秩序分以下十步进行:(1)接报到场;(2)了解报告;(3)调取封存;(4)检查勘验;(5)调查了解;(6)受理控告;(7)审查判断;(8)组织鉴定或重新鉴定;(9)综合分析定性、依法处理;(10)报告归档。


  

  四、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的鉴定


  

  死因鉴定,对于确定被监管人死亡原因、判明事件性质、决定检察机关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等都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正常死亡与非正常死亡的界定不科学,导致检察机关何时介入鉴定、何时决定鉴定和重新鉴定,如何审查鉴定结论等问题均不明确,导致检察监督工作不到位或越位:一种情况是,检察机关机械地理解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实践中检察机关只是对少数明显的“非正常死亡”(通常是自杀、事故致死、明显的故意伤害致死)进行鉴定和调查。对“因病死亡”和“死亡原因不明”的事件,不作认真的审查和必要鉴定、重新鉴定,监督不到位,轻信监管机关的鉴定结论和调查处理意见,引起死者家属和社会的质疑,“躲猫猫事件”就是最为典例的例证。另一种情况是,超越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监督越位,凡是监管场所发生了死亡事件,都由检察机关组织死因鉴定并进行调查处理,却限于监督的力量和水平,得出到的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不能使家属和社会信服,反倒形成“官官相护”的印象,损害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被监管人死亡鉴定与处理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经验,笔者认为应区分情况,正确处理:


  

  (一)原则


  

  死因的确定属于科学问题,不是检察人员依据经验和常识所能判明的事实,只有通过科学鉴定才能明确。因此,所有的被监管人死亡事件,死亡原因的确定均需要进行医学鉴定或法医学鉴定,由具有医学或法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员来确定。


  

  (二)检察机关必须做的工作


  

  检察人员必须对尸表进行检查并拍照,并对事件情况进行初步调查,若有死亡现场的,须进行勘验,为审查监管机关的鉴定结论或决定是否应由检察机关组织进行鉴定或重新鉴定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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