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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调整对象新界说

  

  第四,只有正确地理解刑法的调整对象,才可能正确地说明刑法(罚)的目的:从整体上保护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福祉的国家法律制度,维护这种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是国家被迫限制或剥夺公民包括其生命在内的最基本权利的唯一根据;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其维护的社会价值与公民的最基本人权之间的关系,是刑法特有的调整对象;对国家法律制度及其维护的社会价值的危害,是犯罪最根本的社会属性;保护国家法律制度及其维护的社会价值免受犯罪的侵害,既是刑法的根本任务,也是刑法的根本功能,既是国家刑罚权的唯一根据,也是刑罚最根本的目的。


【作者简介】
陈自强(1973-),男,新疆克拉玛依人,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基本理论。
【注释】例如,婚姻关系是一种男女以性别差异为基础结合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既是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同时,在特定情况下,也完全可以成为刑法的调整对象。如刑法中规定的重婚罪、破坏军婚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
我们可以从刑法史的角度考察,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刑法是最早出现的法律部门,几千年来,它成为历朝历代统治者进行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最重要的法律工具。
例如,刑法170条规定的伪造货币罪,刑法本身并没有数额限制,是不是伪造一元钱的行为都应当受到刑罚的制裁?诸多财产犯罪中的“数额较大”,如何把握?尤其是在没有“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如何把握?
根据笔者博士导师陈忠林教授上课笔记整理。
【参考文献】{1}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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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陈忠林.刑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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