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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调整对象新界说

  

  (三)刑法调整对象新界说的确立


  

  综上所述,刑罚之所以能够作为区别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唯一外在标志,不仅是刑罚是刑法所特有的制裁措施,因为直观外显的制裁措施并不能将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从本质上区别开来,而是我们透过对这种表面的制裁措施背后所蕴含的深刻的社会关系——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与公民个人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作为刑法最主要的调整手段,刑罚的调整对象,当然也是刑法的调整对象。这样,我们就旗帜鲜明地界定出了刑法所特有调整对象的科学合理的本质特征!不仅无可辩驳地证明了刑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当然地位,而且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刑法的其他基本命题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持!


  

  三、余论


  

  只有正确理解刑法的调整对象,才可能正确地理解刑法学的基本问题。


  

  首先,刑罚以剥夺公民个人的基本人权为内容。国家刑罚权以保护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人权为唯一根据这一事实说明:刑法之所以要用刑罚这种特殊的措施为自己的制裁手段,是因为刑罚具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在形式上,这种调整对象以国家的法律制度与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为内容;在实质上,这种调整对象以全体公民的人权(国家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公民个人的基本人权为内容。只有正确地理解刑罚所蕴含的社会关系,才可能正确地说明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区别,才可能为立法者正确界定刑法适用的范围,司法者正确地理解刑法规定的内容提供正确地指导。


  

  第二,只有正确地理解刑法的调整对象,才可能正确发挥刑法的功能。刑法的调整对象说明,刑罚是国家在两种国家都应该保护的权利之间(公民个人的基本人权与全体公民的人权)迫不得已所做的选择。因此,“刑(法)罚不得已原则”是解释全部刑法理论的根本原则,无论是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人道原则都必须以“刑法(罚)不得已原则”为根据、为核心、为限度才可能真正发挥保护全体公民基本人权的作用。


  

  第三,只有正确地理解刑法的调整对象,才可能正确地理解刑法的本质。刑罚所包含的社会关系是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与全体公民的人权之间的关系,意味着犯罪是侵犯全体公民人权的行为。换言之,犯罪的本质是对全体公民人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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