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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法律应对实证分析

  

  2.强化和完善我国的能源管理体制


  

  能源管理体制的建设是一个具有一定程度的根本性的问题。一个科学、合理、高效和统一的能源管理体制对于协调和整合各部门和各领域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行动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能源管理体制宜采取高级别的集中统一的宏观能源管理模式,建议通过能源立法确立国家能源部或者类似的综合性国家能源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


  

  此外,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在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基础上适时成立高级别的专司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国家机构。如澳大利亚就设立了跨部门的国家温室气体办公室(AGO)。气候变化需要由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出面进行有效的协调和控制,成立高层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制定气候变化相关政策,统筹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设立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发挥专家咨询的作用,同时还可设立气候变化控制信用评级机构。最后,制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机制,并加强气候变化的相关地方立法,提高各地气候变化适应能力。


  

  3.加大对我国的气候变化立法和气候变化问题的宣传力度


  

  美国著名法学家卡多佐曾深有体会地说道:“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指南,如果不为人知而且也无法为人所知,那么就会成为一纸空话。”[7]这一真知灼见在很大程度上表明,“法律广为人知、深为人知”是法律得到有效执行的不可或缺的条件。我国的气候变化立法的执行也应当遵循这一基本定律。因此,我们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宣传工具,进一步加大对我国的气候变化立法和气候变化问题的宣传力度,加深全民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认识,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节能意识”等。


  

  (二)“未来期”发展构想


  

  根据新一轮“巴厘路线图”的讨论,未来中国一定会承担相应的减排任务,基于以上“过渡期”的法律体制构想和完善,笔者拟大胆地做进一步的构想,一方面,可以使今后的法律制定有一个方向定位,另一方面,可以使对我们目前的实践提出更高的目标要求。


  

  1.气候变化法典的制定


  

  各国应在气候变化国际条约的框架下,分析其不足,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环境法典。我国气候变化应对也要走法典化这条路。目前,我国在气候变化应对方面,权力分割现象严重,职能部门各自为政,仅仅依靠制定一部单行立法是不能将已分散的气候环境维护职能整合起来的。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可以分开,但由各环境要素总合起来的生态功能是统一的,是不可分割的。如何将现在分得很细的气候环境维护职能整合起来,使其有一个统一的指导思想、统一的原则、统一的制度,惟有走法典化这条路。


  

  对于法典化的理解,笔者认为,我们不能停留在法律汇编的层面上,应当将其作为一个开放的概念。以前,法典编纂似乎只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但现在英美法系国家也在制定法典。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这几十年都在走融合这条路。现代的法典具有以往法典的外形,但其内容却是开放的。比如我国的气候变化法典,可以考虑分为法律与规章两部分。法律是相对稳定的,规章则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它会及时地把这个社会需要规范、调整的内容吸收进来,反映到法典当中去。


  

  气候变化法典的制定也许要经过多方面反复的论证,因为目前这方面专门的相关立法还比较少,很多停留在政策性指导方面,但我们必须有前瞻性,积极推进气候变化法典的制定。


  

  2.双轨制的实行


  

  《京都议定书》规定第一承诺期到2012年,2012年以后相信会出现一个新的或者后继的执行指导文件。可以针对目前的情况实施“双轨制”。所谓的“双轨制”就是要成立两个工作组,一个是《京都议定书》工作组,讨论附件一中的国家在第一承诺期结束后要做什么;另一个是公约下所有成员都参加的工作组,这个工作组的任务就是要研究如何全面加强公约的实施,包括减缓、适应、资金和技术等。目前,中国有两项任务,一是积极参加国际谈判,推动国际谈判取得成功;二是努力将自己国内的工作做好。无论国际谈判进行到哪一步,最后有什么结果,我们确立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都是要坚决贯彻的。这符合中国人民本身的利益,也符合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当然如果有更好的国际合作,中国在这方面做的事情可能会更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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