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气候变化法律应对实证分析

  

  中国目前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如何才能在保证不降低经济发展速度的前提下实现对气候资源的保护,这不仅是环境学科关注的专属,也是我们法律人应该认真去思考的问题。中国尽管在第一个承诺期内没有“承诺责任”,但到了2012年,相信国际社会会给中国新的压力,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中国如何在保证GDP不下降的情况下为“未来承诺”(注释18:这里所指的“未来承诺”是指2012年以后中国可能出于大国责任和国际形象将承担的减排承诺。)做好法律应对机制准备,的确值得我们深思。我们暂且可以把2008年到2012年这段时间称为“过渡期”,把2012年后称为“未来期”,这两个时期的法律制度建设都需要我们持续关注。我们也应该根据不同阶段的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


  

  (四)积极发展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技术合作


  

  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生态环境脆弱,是最易受全球环境变化不利影响的国家之一,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应对全球环境变化形势严峻,任务艰巨。为了在国际可持续发展领域中切实维护我国的根本利益,必须积极主动参加全球环境问题的国际重大活动和国际合作,主动参与到国际规则制定的全过程当中去,这样既可开拓新的机会和发展空间,又可防止国际环境壁垒等制约。全球环境问题及其国际制度安排可能引发各国产业政策、能源政策、技术政策、财税政策和贸易政策等一系列重大调整,进而影响全球产业分工和贸易格局。我们要紧密跟踪国际发展的最新形势,结合全球环境问题的热点,组织开展重大问题的调研和分析,及时制定应对策略和方案。


  

  (五)注重与贸易规则的调和


  

  发达国家为了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将全球环境问题与贸易问题联系在一起,设置“环境壁垒”,实际上就是以环境问题为借口实行“重新包装的保护主义”,削弱和遏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空间和竞争力。我们要全面参与有关应对和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国际制度与规则制定的过程,提升我国在全球环境问题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切实维护我国的根本利益。合理利用国际环境规则及其确立的资金、技术与项目合作机制,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CDM)等,为我国引进额外的资金援助、获取先进的技术与方法、吸引更多的资本投入,服务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我们还要积极参与全球环境领域的国际重大行动,积极创造条件吸引相关的国际机构在我国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鼓励和推动中国科学家和管理专家在国际研究机构中任职并发挥积极作用。


  

  四、中国气候变化法律体制未来发展方向建议


  

  鉴于以上国内法律体制构建的“注意”指向,我们就可以根据对我国目前的相关气候变化立法的分析,制定出适应相应阶段发展的法律制度。笔者在这里根据我国面临的不同形势和任务,分“过渡期”和“未来期”两个阶段予以构想。


  

  (一)“过渡期”发展构想


  

  “过渡期”有其自身的一定特性,那就是在这个阶段,我国是不承担减排任务的,但我们还是得有居安思危的意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采取相应的措施,为“未来承诺”做好准备。


  

  1.完善立法体系


  

  从实践意义上说,一个国家有无比较完备的气候变化立法体系,是衡量该国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首要的一点就是要加强和完善相应立法。“立法是执法、守法之本,立法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执法、守法效果的好坏。”[6]我国的气候变化立法目前面临着如何根据实施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战略的要求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进行审视和完善的问题。有鉴于此,首先应当适时地结合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战略的思路,制定一部综合性的能源基本法。其次,我国可以在将来出台《太阳能法》、《风能法》和《可再生能源法实施细则》等配套法律法规。


  

  2.构建具体的法律制度


  

  可以在《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引导下构建具体的减缓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为了减少法律制度的重复和冲突,《国家气候变化基本法》(注释19:目前阶段可以考虑《气候变化基本法》,未来可以朝气候变化法典的方向努力。)应更多地侧重于下列制度:第一,碳排放信息统计监测考核制度;第二,森林碳汇相关制度;第三,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第四,碳税制度;第五,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这样可以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区分开来,形成独立的体系结构,更有利于其自身的不断完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