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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法律应对实证分析

  

  为应对不断加剧的全球变暖给全人类带来的挑战,作为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方,中国正式颁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不过,由于受到能力、技术、资金等各方面的制约,在很多地方,真正落实的情况并不令人乐观。为此,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气候办公室启动了许多地方项目,来促进国家方案在地方上的具体落实。这些项目主要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发改委和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共同执行。事实证明,这些试点省份需要尽快改变原有一些政策,选择进一步与气候变化相适应的计划,并制订出相关的法律法规,(注释13:可见,法律对人为导致气候变化的控制和约束作用不言而喻。)从而与其他省市建立合作伙伴关系。


  

  挪威驻华大使馆环境环保参赞史培尔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气候变化是目前国际社会面临的最严峻问题之一。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能力还比较薄弱,所以急需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如挪威和欧盟的技术帮助和资金支持(注释1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4条第7款规定:“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履行其在本公约下的承诺,将取决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对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有关资金和技术转让承诺的有效履行,并将充分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


  

  从2007年3月,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改委与挪威政府共同签署了《关于合作加强省级气候变化减缓与使用能力建设》的谅解备忘录。从2008年7月欧盟支持中国省市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制订来看,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我国政府自身都已经认识到了国际条约内部化的重要性,也即气候变化条约从外部关注到内部施行的理性回归。这次国际启动项目将持续到2010年底,试点省份的应对方案将在挪威政府和欧盟的指导支持下完成。相信将会为我国很好地完成“过渡期”任务提供帮助,同时也为“未来承诺”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转变过程中理性补解


  

  西蒙曾为《社会科学辞典》专门撰写了“理性”条目。经济学家一般用理性一词表示靠抉择过程挑选出来的行动方案的属性,而不是表示抉择过程的属性。达尔和林德布鲁姆这样说道:“一项行为是理性的,就是说,对于指定目标及其真实处境说,该行动被‘正确性’设计成为一种能谋求最大成功的行动。”理性概念是哲学与经济学两大学科的重要基石,也是理解西方近代古典文化传统不可或缺的概念性工具。理性认为人类应该追求的是更实在的东西。气候变化研究国际法的国内法转化,正是需要这种精神,我们不能停留在国际条约的呼号呐喊上,而是要想办法走向实际,努力地去实现,追求实在的东西。


  

  笔者在本文中谈到的“理性”转化中的理性,不仅仅包含哲学和经济学中本来应有之意,还包括针对气候变化问题应对解决的特殊含义,试补解如下:


  

  其一,“理性”指人类必须对目前气候变化给我们生活方方面面带来的影响有清醒的认识。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最终实现,都需要我们将“大问题”分散化,以小部分问题的解决带动全局;将“外部问题”内部化,将气候变化国际公约制定目标的实现,转化为“各国实现”。


  

  其二,这里的“理性”还有另一层深刻的含意,这就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要将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内部化,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国相应的气候变化法律应对机制。中国基于大国责任,应慎重对待未来承诺问题,这并不是要否定“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只是说在目前全球气候状况日益恶化的形势下,如果每个发展中国家都去强调“共同但有区别责任”,那么就会出现“局部不作为”,最终导致全球气候状况的日益恶劣,减排目标也成了“虚设”。


  

  其三,理性不仅仅是一个词汇界定,其更深一层含意还在于提醒我们对于未来的正确认识。这不仅仅是我们对待目前气候变化状况的态度,同时也是我们认知未来气候变化走势时所应持的一种正确态度。这种理性不仅仅针对全国范围内的气候变化应对,还应针对小范围地区的气候变化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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