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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法律应对实证分析

  

  其四,针对我国的特殊情况(注释15:当然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也适用于所有的未承担一期减排责任的国家。),这里的“理性”还特指一种从道义责任出发的“理性”,因为在目前所开始实施的一期责任里,我国和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是未承担减排责任的,我们不能以此为借口和理由对气候的良好运行维护说“不”,而应勇敢地面对并起到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带头作用,认真研究未承担责任期(2008-2012年)(注释16:笔者在这里把这个时期称为“过渡期”。)的本国气候变化应对法律措施和“未来期”(2012年以后)的法律应对制度构建。


  

  气候变化问题是全球共同面临的挑战,事关社会发展和人类生存,对于各国的能源发展、经济竞争力、科技创新以及生活方式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有人在制造和散布“中国威胁论”的同时,又以各种不同形式抛出所谓“中国环境威胁论”、“中国环境责任论”等,说中国二氧化碳排放的快速增长抵消了国际社会在减排方面所作的努力,中国应承担与温室气体排放大国相称的国际责任等,这些言论也在时刻提醒我们摆对自己的位置,认真分析中国过去已经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做出的积极贡献,并坚信未来仍将是保护全球气候的中坚力量。


  

  三、气候变化法律应对国内法导向设计


  

  研究气候变化国际法律的目的,就是更好地为国内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种种“压力”做好准备,过渡期和“未来期”的法律制度建设都需要我们持续关注(注释17:联合国报告:中印等国应承担20%减排义务,富有的工业国应承担80%义务。)。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全球气候变暖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气候变化,认真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对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并于2007年6月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这是发展中国家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自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中国政府率先组织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并从国情出发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我国缓解气候变化威胁做出巨大贡献。未来发展国内法律制度的建立,导向设计尤为重要,继续努力需要合理指引。


  

  (一)减排指标、承诺时间设计的合理性


  

  在未来中国自身内部减排指标的设置上,要借鉴国际经验。从大的方面来说,对于今后中国减排责任的承担,中国自身应有一个大概的意向;从小的方面说,对不同省份的不同情况,也要通过不同地区的历史情况、发展情况,做出相应的判断,做出合理配置。尽可能地实现合理性目标。


  

  (二)强调区别责任的时候重视自身任务承担


  

  笔者认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包括两个含义。首先,应对气候变化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不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只要是国际社会的成员,就都有责任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贡献,所以责任是共同的。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对此是有充分认识的,我们毫无疑问地愿意承担自己的责任。同时,责任是有区别的,这也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历史责任,即谁造成目前的问题;第二是各自的能力。比如对一个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只有100多美元的不发达国家,对它提出非常具体的减排要求是不现实的,因为它不具备这方面的能力,它所面临的最主要的任务是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不同国家的能力不同,因此才是有区别的责任。历史责任,现实的发展阶段和能力不同,这就决定了国际社会每一个成员在共同努力中要扮演的角色。在“巴厘岛路线图”最重要的文件里,对发达国家有明确要求,同时发展中国家也要制定自己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措施,但前提是发达国家要为发展中国家在资金和技术上提供必要支持,使发展中国家具备这个能力。当然,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也不应该只是一味的等待发达国家的支持,其自身也要制定相应的任务承担计划,积极减排,为“世界降温”尽一份力。


  

  (三)制定相关环境法律措施时兼顾国际贸易的良性循环


  

  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是不断向前谋求发展进步的。对于目前的中国来说,也许这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全球一样,中国气候与环境已经发生并将继续发生重大变化。气候变化给我国各地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气候变暖远远超出一般意义上的气候问题和环境问题,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带来十分严峻的现实威胁,这种威胁仍将持续并不断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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