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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法律应对实证分析

  

  “适者生存”的道理人人都懂,具体到“地球人”,我们不应该仅仅强调气候环境对自身的“有效供给”,更应强调我们自身对气候变化有效控制的贡献。


  

  4.与其他条约的冲突


  

  美国倡议发起了“碳收集领导人论坛”、“甲烷市场化伙伴计划”、“亚太清洁生产与气候伙伴计划”、“氢能经济伙伴计划”等多边或区域性国际安排。虽然这些文件均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它们的内容将对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尽管在这些区域性多边安排的文件中均明确规定其遵守《气候变化公约》的原则和规定,是《京都议定书》的补充,而非替代,但是,如何更有效地协调和整合这些多边安排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是国际社会面临的一个难题。


  

  二、从国际公约到国内法转化的理论分析


  

  (一)国际法律构架是国际社会共同需求解决的途径


  

  无论气候变化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在实践性上存在如何的“诸多不便”(注释9:事实上,公约和议定书由于其本身的一些不足,造成了实际情况中的一些执行不利并产生了实际情况不理想的诸多局面。这些本文都会在外部实证分析部分予以论证。),我们也不可以否认其在现有情况下所发挥的作用。毕竟国际法的制定是国家意志之间的协议(注释10:这里应该是指适应一定历史时期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国家意志之间的协议。),没有统一协议的达成,就会变得“停滞不前”,其实,这也是我们通常所指的国际法的强制力是以国家单独、集体或通过国际组织采取措施为保障的。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法律对其主体具有强制性的拘束力,任何一个主体违反了法律,都要承担法律责任直至受到法律制裁。尽管不同于国内法的强制力,国际法并不是由国家有组织的强制机关如军队、监狱、警察、法庭等保证实施的,但是从现有状况来看,国际法、国际公约仍不失为目前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有效方式。毕竟在世界经济向前大步迈进的今天,想让人们摒弃人性的自私,放弃追求私利的欲望,也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这个时候,通过多方协商而来的气候公约就成了各方自己实践的前提和指针。


  

  (二)气候变化公约最终需要国内法律的支撑


  

  1.国际法的国内转化适用


  

  有关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目前各国的态度不一,普遍的做法是民商事范围内,条约可以优先适用;民商事以外的条约则需要根据与该条约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条约本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考察才能做出恰当的结论。例如,目前我国《宪法》没有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条约的直接适用、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条约须经国内立法转化才能适用,这三种情况都存在。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条约可以优先适用。民商事以外的条约则需要根据与该条约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条约本身的情况进行具体考察才能做出恰当的结论。如《WTO协议》在国内的实施就主要采取“转化”的方式,排除了《WTO协议》文件在中国法院的直接适用性。


  

  尽管,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地表明以何种方式去实现气候变化公约的目标(注释11:笔者认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由于中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承诺任务。),但我们可以从《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制定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具体方案看出,我国不管是在目前规划还是“未来期”任务承担上,主要采取的还是“国际法向国内法转化”的方式(注释12:笔者认为这种方式不仅仅有利于维护我国的根本利益,实现合宪,更重要的是气候变化公约只有转化为国内法,才能真正的去实现减排的目标。气候的变化由人类引起,也必须具体到个体去约束,防止继续恶化,这种“个体约束”,可以看成是“国家个体”的约束,也可以看成是“个人个体”的约束。)。


  

  2.政府目前的举措


  

  2008年6月30日上午,中国《省级应对气候变化方案》项目在北京正式启动[5]。该项目旨在采取具体措施,帮助中国在省级层面上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已经意识到了自身“内部消化”的问题,并正在积极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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