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法律应对实证分析
——从国际公约到国内法的转化
郭冬梅
【摘要】气候变化问题的全球性决定了构建应对气候变化对策必须集合各领域的通力合作的,法律应对机制是必不可少。以往,我们常常将关注点放在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领域的基本问题研究上,而未真正对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进行认真剖析,找出其目前和未来发展阶段的不足之处;更没有在国际实证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做出完整的法律构架,实现国际法的国内法转化,使气候变化的应对能真正落到实处,毕竟《京都议定书》的实现需要各国知之践行;尽管有必要强调共同但区别原则,但是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有必要提升“道义责任理念”,从自身内部法律实践做起,为温室气体的减排落实真正尽一份力。
【关键词】气候变化;法律问题;外部;内部;理性回归
【全文】
自1980年代末以来,全球气候变化不仅仅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心的重要环境问题,同时也发展为人类能否可持续发展的生存问题。气候变化问题以及应对气候变化所需采取的措施,涉及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气候变化所导致的气温增高、海平面上升、极端天气与气候事件频发等,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生存环境产生了严重影响。气候变化问题已引起全世界的广泛关注,成为当今人类社会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国际社会针对以上情况,并未袖手旁观,在不同的历史阶段,达成了诸多国际协议。但是,无论是《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提供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基本法律框架和原则,还是《京都议定书》具体规定的温室气体量化减排义务,都仅仅停留在国际法的领域。而在各国国内法领域,都需要在公约的指导下建立自己的法律应对体系,使得公约的执行真正落在实处,实现“外部”到“内部”(注释1:这里笔者拟对“从‘外部’到‘内部’的理性回归”做如下几点解释:一、“外部”是指对有关气候变化的国际公约及其执行文件,“内部”是指各国本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构建;二、这里主要借用的是国际法的国内转化理论,因为考虑到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不仅仅需要依靠国际条约的约束,更需要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在分析借鉴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不足的基础上,制定出本国的气候变化应对法律制度,从而“以小聚大”、“以点带面”,最大限度地实现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目标,甚至是“超前实现”。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更需要在此方面先知先觉,做出表率。)的理性回归,而不是成为各国顶礼膜拜的“花架”。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对气候变化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并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作为履行《气候变化公约》的一项重要义务,中国政府于2007年6月4日制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注释2:《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要求所有缔约方制定、执行、公布并经常更新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我国的气候变化方案的颁布,表明了我国作为公约缔约国,对公约执行的决定,为“未来承诺”做好准备。本文所称的“未来承诺”是指在第一个承诺期(2008年-2012年)后我国可能会顺应国际潮流和国际社会气候变化外交的压力所要做出的承诺。)。该方案明确了到2010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目标、基本原则、重点领域及其政策措施;另外2008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又对外公布了中国自己的白皮书:《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我们可以将其看成是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实践迈出的第一步,也可以看成是中国自己的“京都议定书”,只是该行动政策在一些方面还规定得比较简约,也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机制保障,所以在与国际政策衔接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善方面还需要我们做出更多的努力。[1]因为第一个承诺期(2008年-2012年)后,我国可能会应国际潮流和国际社会气候变化外交的压力做出减排承诺。如何从法律的层面做好相关应对措施准备,笔者将分“过渡期”完善和“未来期”构想予以架构。从外到内、从点到面、由近至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