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征管实践中,因执行难问题,部分税务机关将税款的执行也寄希望于人民法院,这虽然能避免某些争讼,但也容易导致税务机关的怠于执行,产生执法风险。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因此税务机关在《行政强制法》施行后应进一步提高自我执行能力。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正在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也拟保留这一规定。同时,目前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只能针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适用,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无强制执行权。因此税收征管中仍存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问题。
《行政强制法》施行后,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有以下两点值得注意:一是自期限(复议或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申请;二是法院受理执行申请时,对相关的行政决定要做相应的审查,认为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的,将裁定不予以执行。因此,税收征管中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定程度上也导致对相关具体行为的司法审查。
三、关于《行政强制法》的施行:税务机关如何应对强制法的施行
《行政强制法》即将于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对施行前的准备工作作了部署:一是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二是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三是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四是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保证把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五是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从税收执法角度,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