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提高税务机关自我执行能力。《行政强制法》的出台,一方面是制止行政“乱强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保障行政机关利用法律赋予的行政强制权有效履行职责。因此要防止怠于履行强制权形成的执法风险。
二是提高执法人员相关业务能力。要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有针对性学习相关知识,如如何制作《现场笔录》等,并规范相关文书。
三是作好规范性文件清理。要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对当前税收规范性文件中与强制法有冲突的内容进行清理;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与强制法有冲突的内容,总局应明确衔接办法。
四是健全相关配套措施。如有关滞纳金减免的操作办法、执行协议的操作办法、根据强制法的规定补充完善相关程序规定。
五是完善监管制度。《行政强制法》施行后,税务机关的执行权在一定程度有了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滞纳金减免、滞纳金、加罚的上限、签订执行协议等),为防止权利滥用,在明确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应完善相应的监管制度。
【作者简介】
王震,单位为南京市国税局。
【注释】参阅杨建生,阮生:《行政强制比较研究》,载《哈尔滨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从“阻止欠税人出境”的适用范围和目的看,具有间接强制的性质,但从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的规定看,未纳入行政强制执行范畴。
参阅汪全胜:《法律适用原则竞合时的司法选择》,载《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
如,河南周口汇林置业公司被税务机关查补税款2000多万元,并定性为偷税,罚款7039万元,后罚款及加处罚款累计至4亿元,被称为“天价罚单”并引起行政诉讼。参见:《企业获4亿元天价税收罚单》,http://www.5-5.cn/simple/?t23786.html.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缴纳欠税时,必须将欠税额与滞纳金配比入库,即当资金不足时,不能仅清缴欠税而将滞纳金挂账。滞纳金不断滚动且无上限,影响了纳税人清缴欠税主动性,也带来一定的执法风险。
修订后的《
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包括违法归责原则和结果归责原则的多元归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