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即使在不定期刑最发达的时候的美国,也没有给予过监禁者自己选择的权力。这个原因可能是因为监狱资源的稀缺所造成的,国家实际上不太可能投入太多资源用于监禁者的改造,而这种两种监禁方式并存的监狱系统的投入是可想而知的。这么说来,这种方式是不是不太可能实行呢?笔者认为这其实应该是不成问题的。就中国来说,由于各地的经济区别很大,造成各地监狱的条件差别也比较大,那么,我们自然而然的就可以将建设得较好的监狱用作教育刑理念实施的监狱,而条件较差的用作传统监狱。这其实是在现‘有条件下,对监禁者之间的资源,按照人身危险性大小重新分配而已,国家基本上不需要重新投入资金。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如果选择教育刑理念监狱的人过多,会不会导致秩序的混乱?那么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我们虽然允许监禁者自己选择,但是监狱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对选择教育刑理念监狱的人进行评估、筛选,这样,问题就迎刃而解。还有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是:是否会因为权力或者腐败问题,导致教育刑理念监狱成为腐败的工具?就是一些人通过贿赂进入教育刑理念监狱,而监狱中提前出狱的可能性大?其实这个问题与监狱如何防止腐败是一样的,并不会因为这种监狱的分类而导致腐败的增加或者说腐败的途径的正当化,在此我们就不再讨论。
【作者简介】
文姬,湖南大学讲师,法学博士,日本成蹊大学客座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
【注释】Mezger,aber Willensfreiheit 1947,Studienbuch Bd.1,9.Aufl.1960,S.134ff。转引自黄丁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构造与判断》,法律出版社,2010.141.
Risk Management Authority:Risk assessment tools evaluation directoryER],http://www.rmascotland.gov.uk/rmapublications.aspx. 苏格兰风险评估权威组织网站的工作报告。
《检察日报》2000年3月13日。转引自张文、刘艳红、甘怡群:《人格刑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18页。
【参考文献】{1}[意]加罗法洛.犯罪学[M].耿伟,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94。
{2}鲁兰.牧野英一刑事法思想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61。
{3}胡学相,陈文滔.
刑法中的人格问题初探[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3):29—37。 {4}尹斐,孙娟娟.人身危险性与主观恶性、人格之比较[J].工法制与社会,2008(6):278—279。
{5}黄丁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构造与判断[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6}马克昌.比较
刑法原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7}刘朝阳.人身危险性研究的谱系学分析[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2):17。
{8}陈兴良.口授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24。
{9}屈学武.死罪、死刑与期待可能性——基于受虐女性杀人命案的法理分析[J].环球法律评论,2005(1):58—70。
{10}赵永红.论人身危险性在刑法学中的定位[J].法学评论,2002(2):63—70。
{11}袁彬.
刑法的心理学分析[D].中国政法大学年博士论文,2006:122。
{12}[美]威廉·赖特.基因的力量.人是天生的还是造就的[M].郭本禹,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152—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