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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危险性与责任主义

  

  但是,即使在不定期刑最发达的时候的美国,也没有给予过监禁者自己选择的权力。这个原因可能是因为监狱资源的稀缺所造成的,国家实际上不太可能投入太多资源用于监禁者的改造,而这种两种监禁方式并存的监狱系统的投入是可想而知的。这么说来,这种方式是不是不太可能实行呢?笔者认为这其实应该是不成问题的。就中国来说,由于各地的经济区别很大,造成各地监狱的条件差别也比较大,那么,我们自然而然的就可以将建设得较好的监狱用作教育刑理念实施的监狱,而条件较差的用作传统监狱。这其实是在现‘有条件下,对监禁者之间的资源,按照人身危险性大小重新分配而已,国家基本上不需要重新投入资金。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如果选择教育刑理念监狱的人过多,会不会导致秩序的混乱?那么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我们虽然允许监禁者自己选择,但是监狱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对选择教育刑理念监狱的人进行评估、筛选,这样,问题就迎刃而解。还有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是:是否会因为权力或者腐败问题,导致教育刑理念监狱成为腐败的工具?就是一些人通过贿赂进入教育刑理念监狱,而监狱中提前出狱的可能性大?其实这个问题与监狱如何防止腐败是一样的,并不会因为这种监狱的分类而导致腐败的增加或者说腐败的途径的正当化,在此我们就不再讨论。


【作者简介】
文姬,湖南大学讲师,法学博士,日本成蹊大学客座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
【注释】Mezger,aber Willensfreiheit 1947,Studienbuch Bd.1,9.Aufl.1960,S.134ff。转引自黄丁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构造与判断》,法律出版社,2010.141.
Risk Management Authority:Risk assessment tools evaluation directoryER],http://www.rmascotland.gov.uk/rmapublications.aspx. 苏格兰风险评估权威组织网站的工作报告。
《检察日报》2000年3月13日。转引自张文、刘艳红、甘怡群:《人格刑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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