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人类世界确实是存在一部分不能通过一般的保安处分而得到矫正的人。1993年荷兰遗传学家汉·布鲁纳通过对荷兰一个具有特殊犯罪历史的家族的研究发现,该家族男性成员有一种奇怪的攻击性,通常是暴力的行为。对很小挫折和压力的反映也都是疯狂的——叫喊、咒骂,有时是殴打他们认为是激怒他们的人。攻击性的发作包括裸露、纵火和强奸。在这些深受折磨的男性身上都存在着相同的一小段的基因缺陷,该基因产生一种酶,即单胺氧化酶一a。这种酶会阻断脑中用于传递信息的化学物质。由于缺少这种关键性的酶,那些人便累积了过量的具有巨大能量的神经递质,如血清素、去肾上腺素和多巴胺,这些累积导致了攻击性的爆发。人类第一次找到了特定行为类型的特定基因。{12}
但是我们认为这样的情况毕竟十分少见,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我们的行为都是可以通过强化而得到矫正的,并且我们除了完全没有认识能力的人外,人类的优越之处正在于,通过改变行为人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不仅可以改变行为人的行为模式,还可以改变人的心理和生理的反应,从而使人类得到根本的治疗。正如美国学者威廉·赖特所言,如同性欲对我们的影响作用一样,虽然很大,大到几乎认为是不可改变的,但是我们依然可以看到修女、教士等人通过禁欲的方式拒绝受这种本能的左右。{7}笔者认为先天的基因也许影响力量确实很大,一般人可能并不能克服它的破坏性的影响,但是通过后天的行为、药物治疗并非不能改变基因造成的缺陷性人格,关键是看后天影响因素的频率和强度。
其实,关键的问题在于,通过保安处分矫正实行危害行为之人,其期限和治疗手段不一定能够得到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的理解和支持。既然保安处分的正当化根据是替代父母或者保护精神病人自己,那么,在两者反对的情况下,保安处分就失去了正当性。这也是保安处分侵犯人权的来由。
在某种事物的优劣难以区分的时候,我们给予参与者自己选择的权利。典型的例如,在医学上,当手术风险很高的时候,人们给予患者选择的权利。在保安处分的实施阶段,我认为也可以采用这种方法。我们可以让有部分意志自由的行为人自己选择,或者让行为人的监护人选择是进入我们以矫正理念为指导的治疗场所,还是自己监管好行为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就从根本上消除了对监禁者人权的侵犯。
笔者认为,这样实施的结果应该是,罪犯人身危险性小的人会热衷于选择这种方式,那样他们就有很大的可能被假释或者减刑而提前出狱,并且可以利用监狱的资源进行一定生存技能的学习。而人身危险性大的人将不会考虑这种方式,他们会考虑传统的监狱,而在自己责任范围内的刑期进行监禁。这样的结果,与仅仅将人身危险性作为减轻刑罚的依据实施起来的结果可能是一样的。但是,不同之处在于,让监禁者自己选择行刑方式,等于是监禁者对自己做的一种自我评价,这种行刑方式把权力方式给予监禁者选择,促进了监禁者的改造积极性,并且,自我的评估也是对以后行刑中其他形式的人身危险性评估的一种补充,甚至可以说,这种带有利益性的自我评估,比他人的评估要准确得多。还有重要的一点是,我们所做的人身危险性评估如果只能够作为减轻刑罚的依据,那么他的应用范围会要狭窄得多。并且这样单边的人身危险性评估也应该是不科学的、不完全的评估。而让监禁者自己选择这种自我评价,实际上是通过利益的引诱,让监禁者自我评估,给予监禁者人身危险性的第一次分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