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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危险性与责任主义

人身危险性与责任主义


文姬


【摘要】人身危险性和人格相互补充,在定罪中起到“出罪”作用。责任主义利用人身危险性和人格的具体内容,将所有具有客观危害的行为分为两类:将在意志控制下的危害行为纳入刑罚的惩罚之下,将非意志控制下的危害行为纳入保安处分的矫正之中。在刑罚领域,人身危险性在罪刑法定的前提下,在责任主义的监督下,起到了很好的出罪作用。在保安处分领域,笔者建议在保安处分种类、期限法定的前提下,通过给予精神病人自己或者其监护人选择被国家干预的方式的权力,确保以人身危险性为基础的保安处分的公正和效果。
【关键词】人身危险性;责任主义;人格;保安处分
【全文】
  

  人身危险性在刑法中是一个倍受争议的话题,在反对它的理由中,有两个最为重要:一是容易对人权造成侵害,另一个是它不容易被准确测量。这两个缺点其实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本文尝试通过分析人身危险性与责任主义的关系,来分析人身危险性的合理与准确的运用,有利于对人权的保障。


  

  一、人身危险性的发展脉络


  

  人身危险性是决定论的产物。最早对犯罪可能性进行概念上描述的人是加罗法洛。加罗法洛在其《危险状态的标准》一书中最早提出了危险状态的概念,并将犯罪人的犯罪可能性表述为“犯罪人的自然倾向”。{1}之后,人身危险性概念及其内涵,经过刑事人类学派、刑事社会学派、社会防卫论者和人格责任主义者的阐述和发展,逐渐完善和丰满起来。


  

  最初,龙勃罗梭是从犯罪分子的生物性上寻找其犯罪可能性的。他认为犯罪人是由于返祖和变种造成的体格异常引起的。后来,加罗法洛将人身危险性理解为一种心理异常,他对犯罪人特征的理解是以道德感缺乏为主要标志的心理异常。发展到后来的刑事社会学派,菲利指出人身危险性就是犯罪人生理因素、自然因素以及社会因素三方面的综合反映。


  

  真正从刑法学意义上研究人身危险性的是李斯特。李斯特立足于实证主义的方法论,将近代学派的主张提高到刑法学的高度。李斯特鲜明地提出“应受处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按照他的观点,刑罚和保安处分之间没有本质差别。李斯特还详细地阐述了意志决定论基础上的犯罪征表说、主观主义、保护刑论以及不定期刑等新派刑法的核心理论。


  

  在李斯特之后不得不提的一位学者就是日本的牧野英一。牧野英一在接受李斯特思想的同时,把主观主义更向前推进了一步。牧野英一对罪刑法定主义思想进行了批判,主张修正、松弛甚至取消罪刑法定主义。{2}在牧野英一这里,人身危险性才和罪刑法定发生了根本的冲突。


  

  二战期间,人身危险性理论被法西斯恶意利用,导致对人权的极度侵害,社会防卫论者对人身危险性理论进行了积极的防护。新社会防卫论的代表人物安塞尔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承认自由意志,但反对绝对报应,而且要求刑罚针对“人”,维护罪刑法定,改革现有刑罚制度,把刑罚和保安处分合并为刑事制裁的统一体系,犯罪人有复归社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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