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目的一致。公民宪法义务与道德的目的都是为了达成一种稳定的社会秩序。宪法义务源于社会主体道德价值的认同,道德是宪法义务制定的依据和渊源,二者都是为了维护一种被普遍认可的社会秩序。
3.手段一致。公民宪法义务与道德都是对个人权利的抑制。为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宪法义务与道德都要求对个人权利和自由予以克制,即在利己、甚至暂时看来不利己的时候,也要利他、利社会。
(二)公民宪法义务与道德的区别
虽然公民宪法义务与道德存在着若干相似之处,甚至一些国家直接把某些道德原则规定为公民的宪法义务,如立陶宛宪法规定公民有培养子女、尊重父母等义务。印度宪法规定遵守真实和遵循理想、提倡友爱精神、发展科学精神、人道主义和探索改革精神、奋斗进取,创立功业等义务。卡塔尔临时宪法有维护公共秩序,尊重公共道德;平等地享有公共权利负有公共义务的规定等。直接将道德规定于宪法之中是由“伦理型”国家向“法治型”国家转型的过渡产物,特别是一些与国家存续并无直接关系但由于历史原因而备受重视的道德义务不应成为宪法永久的规定。公民宪法义务毕竟有别于道德,二者还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产生的条件与存在的历史阶段不同。公民宪法义务与道德不同属一个历史时代的产物,道德产生于原始社会,是人类原初文明的体现。宪法是近、现代制度文明生成的结果,其义务规定源于“社会契约论”的阐释。可以说,公民宪法义务源于道德,却又是道德的升华,因而它的规定不能违背公众的道德情感,又不同于公众的道德情感。
2.表现形式不同。道德是人类在长期的社会活动中自发形成的,贯穿于人类发展的始终,表现为舆论、社会公约等抽象的原则和信条;公民宪法义务是制宪机关依据特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的内在结构,与道德相比,更为明确,操作性更强。
3.范畴不同。道德多属精神、意识的范畴,它所调整的范围远比宪法广泛得多,它包罗万象,几乎涉及人们在社会生活、生产、交往中的一切领域、一切活动、一切人际关系。而公民宪法义务是道德的升华和深化,属制度范畴,它较道德更为具体,它的社会效用仅应局限于与国家存续休戚相关的义务上。
4.保障手段不同。道德是应该而非必须履行的某种行为,因而对于违反道德义务的惩罚是观念性的和道义性的,多表现为人际交往的疏离和舆论的压力以及内心的自我谴责。对道德义务的保障主要靠自律,当然也包括社会舆论等软强制手段;公民宪法义务则主要依靠“他律”为保障,宪法义务源于每个公民对社会契约的承诺,应该而且必须履行,否则由国家强制力为其保障,违反这种制裁的惩罚是实实在在的,既有人身的也有物质的。
5.作用机理不同。道德通过影响思想观念来调整人们的行为。道德奉献作为发自人们内心信念的活动,是不受他律约束的自觉自愿行为,这是道德行为崇高性的具体体现,也是道德义务区别于法律义务的一个重要方面。公民宪法义务则强调外部行为的合法性,较少判断人内心的动机,它通过国家权力的干预保障其实现。
四、公民宪法义务与其他部门法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