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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宪法义务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公民宪法义务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李勇


【摘要】公民宪法义务已经得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肯定和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对公民宪法义务的深入研究有助于中国宪法学向纵深方向发展。在回答了公民宪法义务是什么、他国宪法义务如何规定后,公民宪法义务与宪法权利、道德、其他部门法义务等概念的关系成为宪法义务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
【关键词】宪法义务;宪法权利;人性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公民宪法义务是一个极富时代内涵的宪法问题,但对它的研究却为多数学者“所不屑”,研究义务特别是宪法义务被看做是“屈服国家”或“过时的思想”。宪法学界普遍认识到人性与失察权力结合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但对人性与失范权利结合可能产生的后果关注较少,造成了宪法义务研究阙如的事实。我们重视“人欲”与不受监督的权力结合可能出现的结果,而忽视这种欲望是所有人都必然具有的与生俱来的自然属性。在法律上,权利是权力的来源,权力是权利的保护。权力与权利在一定条件下相互渗透、相互转化,任何有权力的人都可能滥用权力,这条亘古不变的真理对于不受约束的权利同样适用。宪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其实质是防范任何一种权力(权利)处于至上的地位,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制度是有效地防范权力与人性恶结合的制度设计,公民宪法义务则是对权利膨胀作出制度防范的重要举措。


  

  由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较长,在法治建设中,为了彻底摒弃专制主义传统,部分学者基于近代自由主义的立场,采取了一种“取法乎上,得乎其中”的粗放型法治策略,更强调权利的重要地位,主张宪法不应该规定公民义务。这一策略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激发对公民权利的重视,但对义务的矫枉过正则不利于理性认识宪法的平衡精神,引发社会对义务的忽视,反而消解了对权利的切实保护,加速了道德体系的紊乱,造成了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紧张。为进一步深刻认识宪法义务,有必要深刻理解宪法义务与宪法权利、道德、其他部门法义务、抵抗权等的关系。为此,笔者对宪法义务的几个基本关系问题进行了梳理,为宪法义务的深入研究抛砖引玉。


  

  二、公民宪法义务与宪法权利的关系


  

  公民宪法义务是那些为维护宪法权利和秩序,应由宪法规定公民所必须履行的,订立宪法契约,建立国家并保证国家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义务。依法纳税、依法服兵役、受教育、环境保护等宪法义务共同构成了一整套宪法义务的完备制度体系。现代社会对宪法权利的探讨比较充分,但对于宪法义务与宪法权利关系的研究还处于朦胧状态,有必要加以详细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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