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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宪法义务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4.宪法义务与宪法权利的价值主从关系


  

  我们在医疗保险账户卡上,会看见这样的两句话:“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是您的义务;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是您的权利。”缴费是手段,其目的是获得医疗保险待遇,同时,没有缴费,也就没有获得医疗保险的资金基础。医疗保险账户卡揭示了宪法权利与宪法义务相互依存的基本关系,宪法中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的本能取向,是设定宪法的根本目的,是宪法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正如《独立宣言》中所言:“为了保障这些权利(自由、财产等),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芦部信喜也曾明确表示:“基本义务在价值上并不与基本权利处于同一的序列上,与后者截然不同,前者并不具有可以构成宪法规范体系之核心内容的那种价值特征。”[4]同样,宪法权利也是相对于宪法义务而存在的。“正是义务的强制力量使权利得以生效,如果没有强制,那么权利将不复存在”。[5]“权利和义务两方面只能通过人的相互偿付才能得到实现,这种相互性关系在道德评价上就是正当,所以每个人的权利只有在每个人平等地信守规则,允许履行规则的前提下,才能获得正当性”。[6]宪法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建立理性制度实现宪法秩序。一方面,政府是为人们的权利而生;另一方面,要使政府成立并持续发展,需要一些必要条件——每个公民履行维护政府存在与发展的义务,如纳税、服兵役等。正如《菲律宾共和国宪法》第5条所规定的那样,“维持治安,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增进普遍福利,是全体人民享有民主幸福的基本条件”。


  

  总之,公民宪法义务与宪法权利并非彼此独立,它们互动通约、内在勾联。公民行使他们的权利和自由是和他们履行他们的义务和责任分不开的。在宪法中,片面强调义务会导致专制主义,片面强调权利将诱发无政府主义。没有权利,宪法就缺乏基本动力;没有义务,宪法权利也只能是空谈。对公民来说,履行宪法义务是为更好地行使宪法权利;对国家来说,要求公民履行义务,首先要能够切实保护好公民的宪法权利。


  

  三、公民宪法义务与道德


  

  何谓道德,王海明先生认为:“道德是社会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具有社会效用(亦即利害人己)的行为应该而非必须如何的非权力规范,简言之,也就是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应该而非必须如何的规范,是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应该如何的非权力规范”。[7]公民宪法义务是立宪机关制定的有关国家存续而要求公民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道德与公民宪法义务既有密切的联系也有着明显的区别。


  

  (一)公民宪法义务与道德的联系


  

  公民宪法义务与道德的关系十分复杂,却又十分重要。二者的分分合合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法律的制定、修改、执行与适用。道德与宪法义务在观念、目的、功能、作用等诸多方面相互重合,相辅相成。宪法义务与道德有以下相似的特点:


  

  1.观念一致。公民的宪法义务与道德都是对“扬善”的一种主张,在本质上都追求个人、他人和社会整体的福利。“假如没有道德,也就不会有义务,不会有‘做正当的事’的概念,从而信任也就毫无基础”。[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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