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余论
近代自由主义宪法思想强调对权力的控制,到了现代,随着个人主义向团体主义的演进,现代宪法也开始注重对权利的规范。权利与权力一样,都存在滥用的问题,宪法既要解决人性与失察权力相结合而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又要防范人性与失范权利相结合而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理性地秉持平衡精神的宪法,应当是国家与公民、国家权力与国家责任、公民权利与公民义务的平衡器,它要设置一套权力与权力、权利与权利、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相互制衡、密切勾连的体制和机制,既要防范权力的滥用,又要防范权利的滥用;既要保障人权,又要使公民自觉维护国家存续的秩序;协调好、维护好当下与长远、多数与少数、公民与国家的根本利益关系。无论是本土长期社会博弈形成的道德与习惯的宪法化,还是以借鉴他国宪法、法律制度为基础的理性构建,其根本目的都在于防止任何一种权力(权利)可能产生的专断。无视或忽视公民义务的宪法与无视或忽视公民权利的宪法同样不可想象。因此,我们认真研究公民宪法义务,就是强调认真对待现代宪法的平衡精神。同时我们认真对待宪法义务也是科学认识宪法、深入理解宪法义务、真实梳理国家与公民关系的基础理论研究。
不可否认,由于宪法的特殊性,公民宪法义务中的绝大部分内容都通过其他部门法予以规定,公民宪法义务不总是直接发生效力,因此更多地显示出它的宣示性功能。它向我们宣示:国家是“民有、民治、民享”的,公民在拥有、治理这个国家并享有国家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应该履行维持这种状态的必要义务——宪法义务。这些宪法义务与享有的宪法权利互为前提,履行宪法义务是手段,享有宪法权利是目的。公民宪法义务的产生部分是出于一种心理防范和道德告诫而设计的制度,而更本质上则是人类在历史经验和理性推理的基础上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最优选择。认真对待公民宪法义务要求我们养成宪法权利与宪法义务相辅相成思考的意识。履行宪法义务既是对他人和社会负责,也是对自己的权利负责,认真对待宪法权利需要我们同时认真对待宪法义务。
社会科学同自然科学一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普适性价值。笔者也曾以各国宪法为参照系谱,研究不同国家公民宪法义务规定及所产生的实际效果。[13]不过这些关于公民宪法义务的研究才仅仅是一个开始。当前我国正经历着一场意义十分深远的历史性、跨世纪的社会变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宪法政治的逐步确立与完善,宪法也必将随之更加理性化和科学化,公民宪法义务的研究将会走得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