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自由裁量权的程序规范化研究

  

  一是司法所本身兼有对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实施社区矫正的职能,对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与回归社会的可能性有较强的评估能力,一职多能也有利于社会资源的节约。二是社区工作人员对被告人情况熟悉,其亲和力更易收集到较为全面的人格信息。考虑到量刑调查报告主体的专业性、调查的科学性、客观性与真实性难以得到有效的保证,量刑报告制作格式、量刑效力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我们对量刑报告的证明效力不得不持特别谨慎的态度。对所有被告人进行量刑前人格调查不仅没有必要,在现有司法资源配置下也不现实。可以采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法庭审查以及法庭依职权决定的方式启动调查程序。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重罪刑案件以及青少年犯罪的案件需设计专门的量刑前人格调查程序。人格调查报告的地位类似于司法鉴定报告,需接受控辩双方以及被害人的质疑与辩论。


  

  (三)严格贯彻判决书量刑说理制度


  

  近年来,裁判文书改革重点定位于在实体上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对量刑程序进行的过程尚停留在不完整叙说层面上,很难反映当事人的权利救济申请结果及法官的量刑思维过程。在”本院认为“部分,量刑说明在一般刑事判决书中也有一定程度的体现,但是对量刑理由的论证不够明晰透彻,过于简单粗疏,其笔墨远少于对案件定性的论证空间,往往仅简单地说明从重或从轻符合法律的规定。比如,判决认为,被告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主动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某某法条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该判决对故意伤害(重伤)重罪名适用缓刑的量刑的理由根本没有深刻论证,合理的刑罚裁量让位于简单的估堆量刑。至于事实和法条、量刑如何接洽,诸如如何评判逆向量刑情节或同向量刑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并最终确定具体刑期的量刑理由更是鲜有涉及。判决文书格式化、简单化现象较为严重,我们看到的只是最终给出的具体量刑刑度。在量刑理由论证方面缺乏缜密性,已成为刑事判决书的传统问题。“往往以‘性质严重、恶劣’等武断、空洞的语言擅下结论,或者以笼统的概念表达未经彻底思辨的论断,与裁判论理的诚实性多有不合。”[46]使得刑事判决量刑说理千篇一律,经常是寥寥数行,甚至有理由未备之嫌。与文书改革前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供认不讳“几无二致。”这样的裁判文书缺乏公信力,……难以凸显个人的学识素养,特别是在判决书中不详加说明判决理由,使得一部分水平很低,理解能力和办案能力很差的法官也能端端正正坐在神圣的法庭之上。”[47]为克服法官量刑上的恣意,实现刑法的应然机能,大陆法系国家通过刑事立法的形式,建立了判决书量刑说理制度,成为指导并规制法官刑罚裁量权的重要机制,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在德国,公开宣布法庭判决是审判的最终阶段。法庭必须将定罪和量刑写成书面判决,由审判长在公开的法庭上宣读。宣布量刑后,审判长进行口头解释。当法官结束口头解释之后,审判才结束,判决中的量刑成为终局。在公开的法庭上宣布判决后5个星期之内,法庭必须将定罪和量刑的理由作一书面解释。书面解释必须涵盖判决的所有方面,包括对证据的总体评价。[48]


  

  “裁判作为一种认识行为,它的正当性与权威性不再依赖于将其归结为国家意志的属性,而是建立于它的科学性之上。这种科学性要求能借助于某种客观标准予以检验复查,因此人们要求裁判的形成理由能够充分地展开,并具备可供检讨的容许性。”[49]我们在撰写刑事判决书时,可以分为两个层次,首先列明案件认定的事实情节,展示查明的涉及定性证据、罪责成立与否及对证据认定的理由,述明被告人是否构罪、构何罪的论证过程;第二个层次则是量刑说理,公开涉及量刑证据的取舍及从重从轻的理由,着重阐述综合多种量刑情节最终决定的具体刑罚、刑度的判由,如在被告人存在累犯、自首、立功等逆向、同向量刑情节及酌定与法定量刑情节冲突,最终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度内选择了四年而非判处六年的理由。此外,还应对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及量刑意见分别表述,并详细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以表明法官的量刑逻辑与量刑依据,防止法官在量刑情节上的简单估堆或者恣意妄为。


  

  坚决贯彻判决书量刑说理制度,无疑对我们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不确定性,使之更为公开、公正,提升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是大有裨益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是法官在判决书中一厢情愿地简单植入,而需要通过缜密详尽的量刑论证来表明法官的法律理念、正义感、良知乃至情感的脉络走向;刑事判决书的改革不仅仅是文书质量的改革,更是一种价值判断与取舍标准的公开与革新。法官也只有对多方面的利益、价值进行准确的权衡判断,并将观点彰显于判决中,方能使判决具有长久的法律意义。也唯有此,才能减少当事人对法官判决权威性、合理性的质疑。


  

  结语


  

  如何保障控辩双方参与量刑程序的有效性,保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量刑辩护的充分性,让被告人以诉讼主体而不是客体的身份参与到量刑程序中,将是今后一段时间量刑程序能够取得改革实效的关键环节;如何提升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的参与比率,扩大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利、增强辩护律师的辩护手段和辩护效果、提高辩护律师的辩护积极性也是量刑程序改革中难以绕过的话题。“现实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是否可以选择或倾向于个体主义和权利本位,是否应该立于犯罪首先侵害了被害人的犯罪观,是否能够认同被害人作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从而赋予被害人以实质性的、足以影响司法进程和结果的程序权利?”[50]具体到量刑程序改革中,如何真正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保护被害人程序参与的权利,并能在量刑程序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对法官量刑过程施加的合理影响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优化法官遴选制度,遴选优秀法官从事刑事审判工作,激发已任法官的职业荣誉感,有志于终身致力于司法审判则是量刑程序改革成功的主体要件。“在当前社会背景下,量刑规范化的量刑方法、量刑基准和量刑程序构建,并非只能退而求其次地以‘因噎废食’的方式进行,完全可依立法的规定、量刑的规律和刑法的时代精神,通过设置完备的程序制度,指引(培训)刑事审判人员正确行使量刑裁量权、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精神,以达到量刑规范化的目标。”[51]


  

  尽管量刑制度的改革曲折而艰辛,但我们相信,对于致力于挖掘刑诉法价值真谛、构建心中向往的刑法标本的每一个法律学人来说,精深复杂的法律现象必最终以简洁、明了、清晰而不失深刻的形式展现在我们面前。“法律是公正希望的象征,当法律的公正成为社会大众心系神往的崇敬与信奉的时候,法律精神充盈于整个社会,法律形式只是观赏信物。法学人期待着、努力着,人类期待着、努力着。”[52]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