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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刑事政策视角下的刑事政策横向结构分析

  

  技术预防即采取技术手段加强预防犯罪工作的防范机制。技术预防主要包括安全系统(如防盗门、锁)、报警系统和监控系统,还有一些特殊的预防技术,如计算机犯罪预防技术等。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犯罪的不断智能化,技术预防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也不断提高,并在预防犯罪工作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47]


  

  (3)从预防犯罪的主体上可分为家庭预防、学校预防和社区预防[48]


  

  家庭预防是指通过家庭教育陶冶情操,避免子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一种预防犯罪发生的途径。青少年时期的活动范围主要在家庭,家庭影响、教育对个人身体发育、知识的取得、品质的修养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和睦、和谐、活泼、积极向上的家庭环境,是抑制、减少犯罪的重要条件。学校预防是指学校针对青少年的特点,采用多种教育方法,对学生进行人生观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特别是对失足、违法和轻微犯罪的学生要满腔热情地进行教育和挽救,矫正他们的不良心理和行为习惯,减少和预防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在现代社会中,学校是个人社会化的主要场所,学校教育对于预防犯罪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49]社区预防是指社区为青少年及社区成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人文环境,增强文化影响力和人文凝聚力,使社区成员通过从社区环境获得情感支持和生活便利,自然而然产生对社区的信赖并积极参与社区事务,成为社区乃至更大范围的社会所希望的良好市民。在从单位人向社会人过渡的时期,社区预防尤为重要。[50]社区预防重在社区居民的参与,社区居民及其志愿组织充分参与调停、和解、公断,以平息民间纠纷,以免事态恶化而酿成犯罪;协助司法机关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增强自身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和同犯罪作斗争的勇气,消除对犯罪的恐惧心理,减少犯罪被害程度。社区预防是犯罪预防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社区居民动员起来,参与犯罪预防,与刑事司法专门机关协同作战,犹如布下天罗地网,犯罪活动将难以得逞,犯罪人将难以逃避惩罚。[51]目前,我国开展的创平安社会、平安社区活动正是这种预防措施的具体化,而且已经产生了显著的成效。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学校是教育的阵地,社区是家庭和学校的依托,这三者构成了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应当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形成联动机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把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有机联系起来,这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4)从犯罪预防对象上可以分为对越轨行为的预防、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和对犯罪行为的预防[52]


  

  越轨行为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依据美国学者道格拉斯所下的定义,它是指“被社会集团成员们判断为违反他们的价值观念或社会准则的任何思想、感情或行为”。[53]但正如道格拉斯所言,这是一个宽泛而抽象的陈述,神学家和史学家认为“某种事物绝对邪恶的判断”即是越轨,很显然在这里邪教必然是越轨行为。早期社会学家和哲学家认为“某种事物违反人类本性的判断”即是越轨,这种认识也有偏见。犯罪学家认为,“某种事物违反正统道德轻罪法的判断;某种事物违反正统道德重罪法的判断”即是越轨行为。“不过,犯罪学者主要是把自己限制在法律问题上,很少讨论法律中尚未正式阐述的越轨行为”。[54]皮艺军教授引用贝克尔的标定理论对越轨进行定义,他认为,“越轨并非是由行为本身决定的一种性质,而是由行为的从事者和行为的反应者双方相互作用产生的一种性质”。[55]《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的定义是,“越轨指违反重要的社会规范的行为,又称为离轨行为或偏离行为”。越轨行为的特点是:(1)具有相对性,即它是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才成为越轨行为;(2)必违反重要规范;(3)多,数人不赞同的行为;(4)不完全等同于社会问题;(5)越轨的程度以及受到惩罚的程度取决于该行为触犯规范的重要性。[56]笔者从犯罪学的视角出发,认为越轨行为是指违反一定的社会规范,对公共秩序造成威胁和一定危害的行为,如违反道德规范,引发矛盾纠纷,对公共秩序造成一定威胁的行为。对越轨行为的预防重点是暴力越轨、性越轨、违背诚信的越轨、麻醉药品的越轨等方面。由于越轨行为的表现不同,违反的社会规范不同,因而也应采取不同的预防措施和方法。但总的方法是强化社会控制,即社会通过各种途径、形式、方法建立和维持社会秩序,对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及价值观念进行指导和约束,对各类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和制约,其目的是通过社会的自身力量保证人们遵守社会规范,以确立和维护社会秩序。[57]


  

  对违法行为的预防是指对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控制与预防,包括对违反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各部门法以及违反国际法行为的控制与预防。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应是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


  

  对犯罪行为的预防,有狭义与广义之说。狭义的犯罪预防即刑罚预防,也就是刑法理论上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刑罚的制定、适用与执行,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一是通过对犯罪人判处刑罚,向社会成员宣告:任何人犯罪都将受到刑罚处罚,都将受到剥夺性痛苦,对社会成员起到警戒与抑制作用;二是通过对犯罪人判处刑罚,向社会成员宣告:任何犯罪都是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与犯罪作斗争是社会成员的义务,于是号召社会成员防止和抵制犯罪的发生,以利于预防可能犯罪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特殊预防是指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一是通过对罪刑极为严重的犯罪人适用死刑,永远剥夺其重新犯罪的能力;二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犯罪人不能犯罪,不敢犯罪乃至不愿犯罪。[58]从控制与预防犯罪的发展历史看,对犯罪的预防已经从狭义走向广义,自犯罪社会学派的创始人菲利提出社会防卫思想和犯罪治本的方法——刑罚替代措施以后,李斯特又进一步提出控制和预防犯罪不能只用刑罚,而应靠社会政策的力量的主张。“新社会防卫论”的创始人马克·安塞尔更明确提出“非刑事化”、“非司法化”,以真正的社会反应来取代刑法制度本身,对某些轻微犯罪行为采取刑法以外的方法,以民事、行政、教育、社会手段来予以调整。联合国第六届预防犯罪和治理犯罪大会通过的《加拉斯宣言》中强调,对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问题的探讨,必须联系到经济发展、政策制度、社会文化价值、社会变动以及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等背景情况,预防和治理犯罪方案必须首先以各个国家的社会、文化、政治、经济环境为基础,在自由和尊重人权的气氛中拟订。各国在规划制定国家和社会预防、治理犯罪的社会对策时,注重家庭、学校和工作单位的作用。[59]广义的犯罪预防政策即动员一切组织和力量,运用一切方法和措施预防犯罪,在我国的预防对策实践中即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想。


  

  基于犯罪主体不同,可以分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女性犯罪的预防、老年人犯罪的预防、白领犯罪的预防、有组织犯罪的预防、流动人员犯罪的预防、初犯和再犯的预防;基于犯罪性质和类型的不同可以分为暴力犯罪的预防、财产犯罪的预防、经济犯罪的预防、毒品犯罪的预防、计算机犯罪的预防、环境犯罪的预防,传统型犯罪(如杀人、盗窃、抢劫等)和非传统型犯罪(恐怖犯罪、计算机犯罪等)的预防;基于犯罪发生地域的不同,可以分为农村犯罪预防,城市犯罪预防,单位内部犯罪预防,社区预防,公路、港航犯罪预防,海上犯罪预防、航空犯罪预防,小区、林区、水网地带犯罪预防等。[60]


  

  (四)社会预防政策的实施


  

  充分发挥社会预防犯罪体系的功能,实行科学的社会控制,可以有效地预防犯罪,保证社会生活正常、有序地运行,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因而,社会预防政策的实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从国际社会对犯罪的社会预防策略和措施看,实施犯罪的社会预防政策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将预防犯罪战略措施纳入国家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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