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规划不仅要包括经济领域,注重经济增长,而且要包括社会领域,重视社会发展。由于社会经济因素对于犯罪现象的增减和变化趋势具有重大影响,而犯罪现象的存在及其严重性又阻碍着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发展,因而,国家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给予预防犯罪以足够的注意。国家发展规划必须包括改善社会环境、促进人民生活安定和预防犯罪的方案,从“治本”的宏观角度对犯罪实行社会预防。实际上,这就是从社会政策等方面为减少犯罪产生的原因和条件提供保证。尤其是我国尚属于发展中国家,在社会转型的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中必须更加重视预防犯罪。如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人口在城市里的高度密集和对城市生活的不适应等等,往往伴随着犯罪现象的增加。因而,城市发展规划在人口迁移、升学、住房、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服务政策方面,对于预防犯罪的关注是十分必要的。国家在其他社会政策方面(大众传播、就业、社区环境、文化教育、医药卫生等等)同样应采取有利于预防犯罪的最佳措施,实现经济发展、社会安宁、犯罪减少,使社会处于良性运行的最佳状态。[61]
2.动员和鼓励更多的公众积极参与预防犯罪的活动
国家应在实现社会公平,改善公众生活条件的基础上,向公众灌输参与意识、培养公众的社会积极性和自治、互助、协作精神。从根本利益上讲,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人民是主人,人民的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是一致的,国家安危、社会秩序的稳定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公众参与预防犯罪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如我国社区居民的群防群治、守栏护院、巡逻监视活动;前苏联的公民巡逻队、社会治安站、同志审判会;美国的社区公民巡逻队;日本的“社会光明运动”;新加坡的维持治安团等等。这些公众参与预防犯罪的组织和活动在消除社会隐患,堵塞社会漏洞,预防犯罪,增强社区安全感方面是功不可没的,已经成为广泛而有效的社会预防犯罪机制。[62]
3.加强国防合作,共同致力于预防犯罪
鉴于社会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同时随着国际联系日益广泛频繁,跨国性的犯罪活动日益严重,这一切突显出预防犯罪的国际合作的必要性,预防犯罪的国际合作已经成为一个发展趋势。如建立国际性组织,从组织形式上共同预防犯罪。在反对国际犯罪的领域中,协调各国活动的最重要的机构是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其中有常设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及其所属机构每五年举行一次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并在历次会议上通过具有指导性、建设性的纲领性文件,为国际社会预防犯罪提供依据。它的工作促进了国际刑法的完善和统一,为专家们交流预防国际犯罪的经验提供了机会。各国刑法和惩戒法、犯罪学、心理学的鉴定人、护法机关和特工部门的公职人员,人权和犯罪受害者平反领域的专家,参加上述联合国大会的工作。[63]由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主持编写并经第8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综合性预防犯罪措施汇编》(1990年)提供了国际社会预防犯罪的基本措施。[64]国际比较刑事犯罪学中心在控制和预防犯罪方面也做出了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国际刑警组织在刑事调查、移送犯罪证据和拘禁犯罪人等方面给予有关国家协助,在打击和预防犯罪上做出了努力,发挥了应有的功能。联合国为推动地区之间预防犯罪的合作,也成立了相关的机构,如亚洲和远东地区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研究所为亚洲国家和其他国家的刑事司法人员提供培训,进行犯罪方面的调查研究,在预防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还制定了综合性预防犯罪措施,内容包括:预防犯罪的社会措施(家庭、学校、青少年活动、就业、保健政策、城市规划和住房政策)、预防犯罪的情景措施(减少犯罪机遇,增加察觉风险的措施,阻止犯罪的措施,影响犯罪代价和实惠的措施,综合性的情景预防犯罪措施)、预防犯罪的社区措施(通过住房政策来预防犯罪,通过社区发展来预防犯罪,通过多机构合作来预防犯罪)、犯罪预防的规划、实施和评价(对犯罪问题的分析,制定适当的措施,执行、评价、国际合作与资料交流),这些战略和措施大部分来自发达国家,但对进一步开展跨国家的预防犯罪工作将有所裨益,特别是能够使更多国家的刑事政策日益注重于开发非正规措施来预防和减少犯罪。[65]
(五)社会预防政策的发展态势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结构日益复杂,社会预防的重要性日益凸现,传统的思维观念、工作模式将不能适应这一变化。尤其是在犯罪社会预防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政府急需改变现有的思想观念、工作模式,实现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逐步提高政府的善治水平,从而为犯罪社会预防提供最有力的权威支撑和公共产品来源。“治理”理论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最早由世界银行用于描述参与式发展和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状况。英语中的治理(governance)一词的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长期以来它与统治一词交叉使用,并主要用于与国家的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中。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政治学家和经济学家赋予治理以新的内容和含义,形成了治理理论,以区别于过去的统治理论。同时,随着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现象的扩展,逐渐地与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相区别。英国学者格里·斯托克对“治理”概括了5个主要观点:一是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二是治理意味着现代社会国家正在把原先由它独自承担的责任转移给市场社会;三是治理明确肯定了在涉及集体行为的各类社会组织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四是治理意味着参与者最终将形成一个自主的网络,与政府在特定的领域中进行合作、分担政府的行政管理责任;五是治理意味着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仅限于政府的权力,不限于政府的发号施令及运用权威。[66]由此可见,社会治理与传统社会管理的理论内涵不一样。社会治理作为一种权力运作过程,也像传统政府管理一样需要权威和权力,其目标追求是“善治(good governance)”,即良好的治理应是建立在协商、合作以及民主与法治基础上的“善治”,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但它与传统管理具有明显的区别。其一,治理与管理的权威来源和运作主体有重大差别,这也是二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治理虽然需要权威,但这个权威并非一定是政府机关,传统的管理主体一定是社会的公共机构(主要是政府),而治理的主体既可以是公共机构,也可以是私人机构,还可以是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的合作。治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强制与自愿的合作。所以,治理是一个比政府更宽泛的概念,从现代的公司到大学以及基层的社会,如果要高效而有序地运行,可以没有政府的管理,但不能没有公共机构的治理。其二,治理与管理过程中权力运行的方式不同。政府管理的权力运行方向一般是自上而下的,它表现为运用政府的政治权威,通过发号施令、制定政策和实施政策,对社会公共事务实行单一向度的管理。治理则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它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控制。治理的实质在于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共同认知之上的合作。它所拥有的运作机制主要不依靠政府的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单一的和自上而下的。从这个意义上看,治理的更全面表述应该是协同治理。其三,治理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有所差别。传统管理往往通过集体联合的组织形式来运作,而在现代治理的过程中,国家组织、非政府组织、企业、家庭、个人等在内的所有社会组织和行为者都是治理的参与者,不能被排斥在治理过程之外,更不能被剥夺享受治理结果的权利。并且,个人是治理最基本的单位,通过提高个人的自觉性和能动性来实施制度安排,把制度安排贯彻到行动中,在最大程度上解决风险,使治理可持续地运转。
显然,在犯罪社会预防中政府机构具有最主要的责任,但是政府机构如果按照以往传统的行政方式和管理方式来开展犯罪社会预防,其效果将可能事倍功半。如果能够在犯罪社会预防中从管理转向治理,其效果必将能够达到“善治”。具体说,其有益效果有以下几点:(1)在治理过程中实现和谐。治理过程蕴涵稳定、平安,治理模式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秩序和政府权威被认可和服从的合法性,最大程度上取得公民与公民间、公民与政府间的利益共识与政治认同感,使犯罪社会预防的开展具有最大的合理性。(2)在治理中推进制度建设与责任回应。对犯罪的社会预防需要依靠制度建设,并通过制度的运作来完成具体责任的回应。(3)在治理中促进基层公民社会的生长,培育社会安全感的广泛基础。犯罪社会预防的直接目标是满足公民安全感的需要,提升社会安全感,构建社会稳定秩序。因此从根本上讲,犯罪社会预防与每个公民紧密相关,仅仅靠政府主导来实现犯罪预防显然力不从心。通过协同治理,可以促进基层公民社会对自身安全感的关心,完善其利益表达和维护机制,形成公民社会与政府的良性互动,从而为犯罪预防、构建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提供良好的运作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