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曾经指出:“英明的立法者预防罪行是为了避免被迫惩罚罪行。”[39]现代犯罪学研究表明,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产生于社会本身,是社会不良运行的产物。因此,要从根本上控制与预防犯罪,减少违法犯罪现象,就要从社会自身入手,通过社会的自我调整和自我完善,改革其弊端,消除其障碍,并通过社会自我完善措施与其他社会发展措施的相互联系和衔接,将社会预防违法犯罪的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整体发展的体系之中,从而在具有战略意义的层次和高度上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并促进社会的发展。[40]社会预防政策是治本之策,还在于其重在对未然之罪的控制与防范,侧重点是对产生犯罪的原因和条件的治理,做到“防患于未然”。这对于预防犯罪具有更加主动积极的作用,它是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采取主动出击、积极预防、综合施治的方法和措施,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而避免和减少那些可能发生的犯罪给社会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进而也可减少国家和社会为惩治犯罪而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预防又是最经济的措施。因而,世界各国都普遍关注并积极发展社会预防措施。
2.社会预防政策是一种社会性的措施和对策,对于改变产生犯罪的社会条件具有积极作用。
刑事惩罚政策以国家通过刑罚的设立和运用来遏制犯罪和改造犯罪人以防止犯罪的发生,均以国家刑罚权为中心而展开,是国家刑罚权的使用政策,其中心问题是设定合理的刑罚目的,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犯罪的预防。[41]但正如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所指出的,犯罪并不是孤立的现象,而是由一定的社会形态与社会结构所决定的社会现象。因此,解决犯罪问题仅仅靠刑罚是不够的,还必须动用社会的措施和方法,才能从根本上控制和预防犯罪的发生。如王牧教授所言,社会预防从性质上看,属于社会调整领域的专门活动,是社会自我调整和完善的过程。[42]社会预防政策必然具有社会性,这也符合广义刑事政策的本意。广义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以预防及镇压犯罪为目的所为一切手段和方法”,[43]它并不限于直接的,以防止犯罪为目的的刑罚等各种制度,间接的、与防止犯罪有关的各种社会政策,例如居住政策、教育政策、劳动政策(失业政策)及其他公共保护政策等都包括在内。
3.社会预防政策具有综合性,可以从多方面消除犯罪产生的社会原因和条件。
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发生并非单一的原因,而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而,预防犯罪也必须从社会生活的多个领域、多个层次上进行“综合治理”,即预防犯罪不仅要从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社会多方面创设条件,而且要有家庭、学校、居住社区、工作单位的相互配合;不仅要有法律的强制惩罚,而且也需教育和感化;不仅要使用国家权力手段,而且也需要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志愿协同;不仅要在国内实施预防,而且也需国际间的共同合作。总之,应通过各方面的参与,运用各种措施和方法,尽力减少诱发犯罪的社会消极因素,阻止犯罪行为发生条件的形成,将犯罪控制在萌芽状态。[44]
(三)社会预防政策的种类
社会预防政策是一个整体系统,从系统结构看,其具有层次性。按照不同层次,王牧教授将社会预防政策分为一般社会预防政策、专门社会预防政策和个别社会预防政策。一般社会预防政策是指在一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中所采取的消除社会现象的社会性质的活动。专门社会预防政策是指消除各种引起违法犯罪的原因、条件和因素,以防止犯罪产生的各种社会措施。个别社会预防政策是指与一定的人有关的措施,目的是使一些人不成为犯罪人和不再成为继续犯罪的人。[45]这种分类有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但从系统论的观点看,相互之间缺少必要的联系。系统是具有特定功能、相互间具有有机联系的许多支系所构成的一个整体。社会预防政策体系具有系统性,因而在划分社会预防政策种类时一定要注意各政策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刘仁文教授从大的方向将社会预防政策划分为两个种类,即与社会治安和违法犯罪直接相关的刑事社会政策;与社会治安和违法犯罪间接相关的刑事社会政策,笔者认为,这种划分方法忽略了社会预防政策的系统性和整体性,也缺乏可操作性。
具体的社会预防政策种类的划分对于制定和实施社会预防政策具有指导性和方向性的作用,因而,也是社会预防政策研究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从社会预防政策的系统性和整体性出发,兼顾可操作性,社会预防政策主要可以分为宏观预防政策与微观预防政策两大类。
1.宏观预防
宏观预防是指运用和发挥国家职能,减少和控制犯罪现象发生的预防体系。它具有全局性和整体性。全局性是指对预防犯罪的全局具有指导性。但是全局不能脱离局部而独立,它是由许多局部构成的,因此,需要照顾到各个局部之间的关系,特别需要注意那些关系到全局,对全局有决定意义的局面。如加速经济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充分发扬民主,提高人民的权利意识和维权观念;注意解决分配不合理的现象,缩小收入差距和贫富差距;注重解决利益矛盾,特别是群体矛盾,缓解社会矛盾等等,这类措施本身并不具有同犯罪作斗争和预防犯罪的专门使命,但它们可为预防犯罪现象创造必备的政治、经济、文化、物质等方面的条件。因而,必须把预防犯罪的战略任务和目标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之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协调发展,为顺利实现国家的总体目标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整体性是指预防犯罪由相互作用的若干层次组成的整体,因而,在关注整体性时必须注意层次性。大层次就是全国性预防犯罪战略,分层次是各地区、各部门的局部性的预防犯罪战略,局部应该服从全局,制定下一层次预防犯罪战略,应该同上一层次预防犯罪战略的要求相衔接。层次性还体现在系统的社会管理之中,特别是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预防和控制,对于预防犯罪更具直接的意义。[46]
2.微观预防
微观预防是指通过各种具体的预防措施和方法,防止个人走上犯罪道路及防范和矫治犯罪者再犯罪的预防体系。微观预防体系由四个方面构成。
(1)从犯罪预防功能上可分为一般预防、重点预防和特殊预防
一般预防重在改善宏观社会环境,提高公民的防范能力,排难解纷,化解矛盾,减少犯罪的机遇和条件。重点预防是针对有可能犯罪的人和已经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人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它是针对具体的特定的人和事的预防,做好这项工作,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犯罪的发生。有可能犯罪的人包括:因矛盾、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而产生报复苗头的人,沾染有不良习气的青少年,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人包括:有某种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但够不上给予刑事处罚的人。此外,对犯罪高发区、高发点(仓库、银行、商店等)的防范和控制,是属于地域性的重点预防。特殊预防是对犯有严重罪行的刑事犯罪分子依法侦查、起诉、逮捕、判刑、监禁、改造,是预防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预防功能在于:一方面教育人民,一方面震慑有犯意的人,以达到防止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2)从预防性质上可以分为群众预防、专业预防和技术预防
群众预防就是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依靠和发动群众,并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治安(治安联防)保卫委员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发挥专职治安巡逻队、治安巡逻志愿者、流动人口协管员、矛盾纠纷调解员以及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等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队伍的作用,防止和减少犯罪。群众预防的内容十分广泛,比如宣传教育、社会帮教安置、调解矛盾纠纷、巡逻守护、提供信息;做好闲散青少年、流浪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服刑管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等人群的教育、管理和服务救助等等。群众预防是预防犯罪体系的基石,紧紧依靠群众加强预防犯罪工作,是我国的优良传统和一大优势。实践证明,凡是群众预防搞得好的地方,就会对各种犯罪活动打击得力,防范严密,社会秩序就安定。群众预防的思想保证是党的专门机关与群众战线相结合的原则,群众预防的组织保证是加强基层党政组织建设和基层群众组织建设。扎根于基层,立足于人民,是我国群众预防的特点。
专业预防是指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安全等专门机关和综合治理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预防犯罪工作的防范机制。专门机关是一切预防犯罪活动的轴心和主干力量,其立法状况、机构设置、工作布局、队伍素质、技术装备、后勤保障、工作效率、指挥艺术、侦查破案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等,是强化预防犯罪工作的重要因素。但是,专门机关必须密切同群众的联系,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