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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级年龄生平境遇犯罪理论的提出与证立

  

  本研究尊重犯罪发展理论在年龄与犯罪相关关系方面的重大发现,重视年龄之于个体持续与终止犯罪方面的深远影响。为克服犯罪发展理论的前述不足,本研究尤其关注个体生命历程中年龄转折的重要性。在科学调查与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发现个体早年反社会行为触发年龄、第一次犯罪逮捕年龄、第一次犯罪出监时年龄在个体的整个生命历程中至关重要,可被视为测量重新犯罪风险的重要预测因子。由于个体早年反社会行为触发年龄不便于科学统计与测量,因此,我们仅考量了个体早年反社会行为模式,而将其纳入个体年龄变化中相应事件的重要性这一命题中予以分析。基于此,兹就该命题提出如下两项假设:


  

  假设1:个体第一次犯罪逮捕年龄与重新犯罪风险负相关;假设2:个体第一次犯罪出监时年龄与重新犯罪风险负相关。


  

  (二)个体年龄变化中相应事件的重要性


  

  个体逐级年龄变化中的相应事件主要是从社会控制强度角度来科学测量个体重新犯罪风险度的。顾名思义,社会控制既包括非正式的社会控制,又包括正式的社会控制。就目前的研究状况来看,多数犯罪学家将其研究的重点主要置于非正式社会控制层面。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的早期思想源自于格鲁克夫妇(Sheldon Glueck and Eleanor)于1911—1922年间对马萨诸塞州矫正局510名假释出狱男性犯罪人的研究。美国著名犯罪学家罗伯特·萨姆逊(Robert J.Sampson)与约翰·劳波(John H,Laub)在格鲁克夫妇研究的基础上,从个体生命历程视角发展了一种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犯罪理论,从而克服了格鲁克夫妇过分强调个体心理动力因素的弊端,亦有别于传统犯罪学对于贫穷与法律制裁的关注。


  

  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the Age—graded Theory of Informal control)强调了不同年龄阶段非正式社会控制因素和生命历程中生活事件对于犯罪人持续犯罪或终止犯罪的影响。罗伯特·萨姆逊与约翰·劳波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发现,犯罪可以由社会控制缺乏来解释;同样地,终止犯罪亦可由社会控制的汇聚(confluence)来解释。[5]该理论主要涵盖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家庭与学校非正式社会控制在维持系统结构的交换关系中起基础作用,其可以用来解释儿童与少年时期个体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儿童时期的反社会行为通过不同的生活领域延续至成年时期;三是早年时期的非正式社会控制解释了生活世界中犯罪行为的变化,这种非正式的社会控制并不因个体犯罪倾向的差异而有不同。详言之,早年的违法犯罪行为预示着成年时期社会控制的减弱,而社会控制的减弱则又预示着后来的犯罪与偏差行为的发生。也就是说,儿童时期的反社会行为与少年时期的违法犯罪行为导致了社会纽带的弱化,而后者又导致了成年时期的犯罪与偏差行为。


  

  尽管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在解释犯罪人持续犯罪的原因方面克服了传统犯罪理论过分强调法律制裁对于犯罪成因的影响,但其不足之处恰恰又在于不经意地排除了诸如法律制裁等正式社会控制对于个体犯罪的影响。同时,该理论的一个致命缺陷在于忽视了个体逐级年龄变化中相应事件的动态变化。事实上,根据本研究的调查与分析,个体成年时期家庭不幸事件才是检测重新犯罪风险的重要因素,而非个体早年家庭不幸事件。本研究秉承非正式社会控制因素之于犯罪人持续犯罪影响的科学结论,同时,注重从刑罚境况等正式社会控制因素和个体逐级年龄变化中相应事件的动态变化来科学测量社会控制强度。详言之,个体逐级年龄变化中相应事件主要包括家庭依恋、学校依恋、服刑境况、生平遭遇等四个维度;其中,生平遭遇测量模型包括个体早年家庭不幸事件、父母拒斥、低劣的家庭教育、成年早期家庭不幸事件、成年家庭不幸事件、低劣的文化程度、低劣的就业等七项测量指标。基于此,兹就该命题提出如下六项假设:


  

  假设3:个体早年家庭依恋强度与重新犯罪风险负相关;假设4:个体早年学校依恋强度与重新犯罪风险负相关;假设5:个体第一次犯罪实际执行刑期与重新犯罪风险负相关;假设6:个体本次服刑中学会劳动技能程度与重新犯罪风险负相关;假设7:个体本次服刑中同社会成员交往强度与重新犯罪风险负相关;假设8:个体生平遭遇强度与重新犯罪风险正相关。


  

  (三)行为与选择的重要性


  

  个体逐级年龄变化中的行为与选择模式对于测量重新犯罪风险来说有着极为重要的实践意义。一般地,犯罪学者主要从个体行为反社会性层面来构筑解释个体犯罪行为的原因理论。美国犯罪学者鲁贝尔(Rolf Loeber)与布兰克(Marc Le Blanc)通过实证调查发展了一种解释犯罪职业形成、持续与终止的综合犯罪理论(Comprehensive Theory of Crime)框架。根据综合犯罪理论解释框架,犯罪职业的形成、持续与终止可区分为三个不同的维度:触发(activation)、维持(maintenance)或加剧(aggravation)以及终止(desistance)。[6]前述三个不同的维度既包括了学习犯罪等一般性概念和时间跨度概念,同时又包括了犯罪行为发展方面的特殊动力概念。时间跨度与犯罪行为发展诸动力概念既有助于研究者把握个体生命历程中行为的稳定性与连续性,亦有助于研究者理解犯罪职业的特性。美国著名犯罪学家埃克斯(Ronald L. Akers)则从社会学习与社会结构诸因素出发提出一种综合解释犯罪与偏差行为原因的理论框架。在埃克斯看来,青少年违法犯罪同不同交往、交往强度、对违法的定义、例行化行为、违法同辈团体和家庭等因素有着极为强烈的关联。[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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