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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级年龄生平境遇犯罪理论的提出与证立

逐级年龄生平境遇犯罪理论的提出与证立



——以重新犯罪风险测量为视角

曾赞


【摘要】本文首次提出了测量重新犯罪风险的逐级年龄生平境遇犯罪理论。首先,在研究犯罪发展理论、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综合犯罪理论之于犯罪人持续与终止犯罪解释力的基础上,提出逐级年龄生平境遇犯罪理论的三个核心命题及11项相应假设。其次,设定了年龄、早年家庭依恋强度、早年学校依恋强度、服刑境况、生平遭遇、不良交往行为强度、反社会行为强度、反社会人格强度的八个测量模型,在对来自不同类型监狱的1238个在押犯随机样本的问卷调查与回归分析的基础上,按照P值小于0.05的标准,从八个测量模型中逐一提取了20项预测因子,创建年龄、生平境遇、行为与选择三个测量模型。根据三个测量模型的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论证了逐级年龄生平境遇犯罪理论的三个核心命题。
【关键词】年龄;生平境遇;重新犯罪风险
【全文】
  

  针对社会中的犯罪现象,犯罪学者常常会反复追问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为什么一些人比另一些人更可能反复实施犯罪?二是为什么一些人实施犯罪的时间长于另一些人?为回答以上两个问题,犯罪学者提出过各种不同的犯罪理论。[1]笔者基于科学测量重新犯罪风险的视角,在本文中以逐级年龄生平境遇犯罪理论回答了以上两个问题。


  

  一、逐级年龄生平境遇犯罪理论的提出


  

  如果我们假设,触发犯罪的风险因素与犯罪人持续犯罪的风险因素是不同的,那么,逐级年龄生平境遇犯罪理论的提出主要致力于犯罪人持续犯罪风险度的测量。所谓“境遇”乃境况与遭遇之意。“生平境遇”是指个体在其整体生命发展历程中所经历的环境状况与所遭遇的生平状况。立足于个体的整体生命发展历程,我们试图从个体家庭、学校、刑罚之境况、生平遭遇、行为与选择模式来整体回答前文提及的两个问题。基于个体生平境况与重新犯罪风险关系之考量,个体对家庭、学校的依恋强度可视为一种非正式的社会控制强度测量指标;刑罚境况可视为一种正式的社会控制强度测量指标。根据实证调查,个体所遭遇的生平不幸强度越强,则社会控制强度越弱,因此,个体生平遭遇亦可视为社会控制强度的测量指标。随着个体年龄的逐级变化,个体行为与选择模式亦渐次发展。基于行为与选择的重要性,我们还需关注个体不良交往行为、反社会行为、反社会人格等反社会性的测量。基于以上考量,笔者在叩问相关犯罪理论假设和该理论之于犯罪人持续犯罪解释力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的调查与统计分析,提出逐级年龄生平境遇犯罪理论以下三个核心命题和相应假设。


  

  (一)个体生命历程中年龄转折的重要性


  

  在个体年龄与犯罪原因研究方面,犯罪发展理论(Developmental Theory of Crime)最具代表性。格特弗雷得逊(Michael Gotffredson)与赫希(Travis Hirschi)被认为是在年龄(自变量)与犯罪(因变量)理论建树方面最具贡献的理论家。在他们看来,年龄因素在解释犯罪方面是如此地有力,以致于其它任何社会因素均无从与之相提并论,因此,寻找解释犯罪的理论均应无可争辩地考虑到年龄因素对于犯罪的影响。他们发现,随着年龄的增长,个体犯罪风险随之下降;同时,他们还发现,导致个体违法与犯罪的自变量大多是在个体早年生活过程中产生的。[2]犯罪发展理论家发现,犯罪数据事实上表明反社会行为这一因变量与年龄这一自变量之间呈负向关系。他们在实证调查中得出以下三点结论:一是大多数反社会行为均集中于青少年晚期;二是前述反社会行为与个体年龄之间关系在个体方面的、同伴方面的、历史方面的或文化差异方面并不存在任何实质的差异;三是随着年龄的增长,个体的反社会行为在其整个生平历程中均呈直线或连续下降趋势。[3]


  

  犯罪发展理论试图通过对年龄与犯罪曲线图的实证分析来建构犯罪职业形成、发展与终止的生命历程图景。犯罪发展理论的一个重要贡献是发现了年龄在解释个体持续、终止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克服了传统犯罪理论在年龄之于犯罪影响方面的重大疏漏。该理论的一个致命缺陷是:忽视了诸如累积经验、意外事件、变化中的生活境遇以及终止犯罪因素对个体行为变化的影响,以致于使得犯罪发展理论难以继续发展。正如“恃强凌弱”的研究鼻祖丹尼尔·欧文斯(Daniel Olweus)所指出的,犯罪发展理论学者由于过分沉迷于对一般犯罪理论的挑战,从而使得其继续发展举步维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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