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体第一次犯罪实际执行刑期与重新犯罪风险负相关
刑期包括法院判决的刑期与罪犯服刑中实际执行刑期。按照狱内在押犯犯罪次数不同,刑期又可区分为第一次犯罪法院判决的刑期与实际执行刑期以及本次犯罪法院判决的刑期与实际执行刑期。本研究在调查过程中仅考量了第一次犯罪实际执行刑期之于重新犯罪风险的影响。根据服刑境况测量模型的检验结果,个体第一次犯罪实际执行刑期(P值为0.000)与重新犯罪存在显著性关联,因其系数为—1.209,故个体第一次犯罪实际执行刑期与重新犯罪风险负相关。质言之,个体第一次犯罪实际执行的刑期越长,则其重新犯罪风险越低;反之亦然。根据描述统计,再犯组罪犯第一次犯罪实际执行刑期在5年以下者比例为79.8%;初犯组罪犯第一次犯罪实际执行刑期在5年以上者比例为78.6%。据此,我们可以将个体第一次犯罪实际执行刑期5年这二时间段作为预测与评估罪犯出监前是否重新犯罪的一个临界点。
2.本次服刑中个体同社会成员会见强度与重新犯罪负相关
根据本次服刑境况测量模型测量结果,个体本次服刑中同社会成员的会见强度(P值为0.018)与重新犯罪存在显著性关联。会见强度(系数为—0.372)越强,则重新犯罪风险越低;反之亦然。通过描述统计,我们发现再犯组罪犯狱内同社会成员会见强度明显低于初犯组罪犯。据此,我们将狱内会见强度作为个体本次服刑中同社会成员交往强度的预测因子。
3.个体本次服刑中扣分多少与重新犯罪风险正相关
根据本次服刑境况测量模型检验结果,个体本次服刑中扣分多少(p值为0.035)与重新犯罪风险存在显著性关联。个体本次服刑中扣分(系数为0.191)越多,其重新犯罪风险越高,反之亦然。根据描述统计,我们发现初犯组扣分数值明显小于再犯组。
根据本次服刑境况测量模型检验结果,个体本次服刑中学会劳动技能程度(p值为0.277)与重新犯罪风险不存在显著性关联。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们还发现,个体本次服刑中加分多少(P值为0.003)与重新犯罪风险存在显著性关联。该自变量系数为0.244,说明其与重新犯罪风险呈正向关系,此与事实相悖,故我们将个体第一次犯罪实际执行刑期作为控制变量进行偏相关检验。经检验,加分多少与重新犯罪风险偏相关系数为0.162,故两者之间的相关性是一种伪相关,应予排除。
综合上述,对照逐级年龄生平境遇犯罪理论第二个核心相应假设,假设5与假设7足可完成证立,假设6无从证立。
(五)生平遭遇测量模型
生平遭遇测量模型包括个体早年家庭不幸事件、父母拒斥、低劣的家庭教育、成年早期家庭不幸事件、成年家庭不幸事件、低劣的文化程度、低劣的就业等七项测量指标。调查问卷中个体早年家庭不幸事件测量指标计一项因素,包括父母一方或双方长期患病或重病、父母一方或双方去世、父母分居、父母离异、父母分离、居住状况、经济状况等七项内容。父母拒斥强度测量指标包括父母给孩子贴上“坏孩子”标签、父母给予孩子“坏得一塌糊涂”的评价、父母拒绝接纳孩子、父母很少赞赏孩子等四项因素。低劣的家庭教育测量指标包括父母无故惩罚、粗暴打骂等四项因素。成年早期与成年时期家庭不幸事件两项测量指标包括重病、死亡、重大意外、离婚、分居、再婚、孩子休学(或辍学、退学、开除)、孩子违法犯罪、失业、妻子出轨、迁移、贫穷、居无定所等内容。生平遭遇测量模型Cronbach''s系数为0.677,其可信度被认为是最小可以接受的;Nagelkerke R2为0.072,说明模型拟合优度较差。兹就生平遭遇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分述如下:
1.父母拒斥强度与重新犯罪风险正相关
根据生平遭遇测量模型检验结果,父母给孩子贴上“坏孩子”标签(p值为0.04)、父母很少赞赏孩子(p值为0.009)等两项因素与重新犯罪存在显著性关联。两项自变量系数分别为0.263,0.251,说明家庭拒斥强度越强,则重新犯罪风险越高;反之亦然。根据描述统计,我们发现再犯组罪犯中父母给孩子贴上“坏孩子”标签的强度与父母很少赞赏孩子的强度明显高于初犯组。
2.成年家庭不幸事件与重新犯罪风险正相关
根据生平遭遇测量模型检验结果,个体成年家庭不幸事件(p值为0.002)与重新犯罪存在显著性关联。个体成年时期家庭不幸事件(系数为0.349)越多,其重新犯罪风险越高;反之亦然。根据描述统计,再犯组罪犯成年时期遭遇两项或两项以上家庭不幸事件比例明显高于初犯组,未遭遇家庭不幸事件比例明显低于初犯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