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现象的出现表明,在民国后期,随着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反复宣扬男女继承权平等原则,宗祧继承的重要性似乎被遗忘了,人们所关注的继承仅仅是财产的继承。承受与继承合而为一[32]的同时,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逐渐分离。延至今日,宗祧继承的概念在法律语境已经被彻底抛弃,然而民众意识中的宗祧继承仍然顽强地存留。大部分同时有儿子和女儿的中国家庭中,父母分给儿子的财产多于女儿。
事实上,这对女儿也不是绝对不公平。传统习惯在确立男性子嗣继承优先权的同时,也确立了他们相应的义务,即传宗接代和赡养父母。女儿无法传承姓氏和延续祭祀,已嫁女儿更被认为是“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她们不负有上述义务。
此外,或许地域的不同对女儿祭田权利的认可有着很大的影响。例如,笔者收集的龙泉县从1912年到1949年间的上百个祭田案件中,仅见一起女儿要求祭田权利的案件。而杭县司法档案中,仅1942年即有三起有关女儿权利的祭田案件,这三起祭田案件都确认了女儿的祭田继承权利。因此,开风气之先的大城市和沿海地区可能更容易接受外来法律文化的熏陶,而广大农村地区的传统习惯根基深厚。
三、结论
民国前期,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都坚持了宗祧决定财产的传统继承模式,并由司法机构在裁判中加以贯彻,这种模式中的女儿因未能延续宗祧而不具有与儿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至1927年,国民党率先倡扬男女平等的继承模式,随后,在其主导下制定并于1931年5月5日开始实施的《民国民法典》明文规定了女儿和儿子享有平等财产继承权。由于这些政治和立法上的变革,1928以后一些已婚和未婚女儿通过法庭判决或调解得到了与儿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甚至出现了与儿子平分祭田的案例。这些现象表明,民国后期宗祧继承的影响已经减弱。
值得注意的是,国民政府时期的最高法院坚持宗祧与财产合一的继承制度,即便在《民国民法典》公布实施后,继续在关于祭田继承权的判例中旗帜鲜明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甚至不顾及司法院对此提出的批评。在国民党因政治需要淡化宗祧继承的同时,最高法院法律精英们的理性促使他们正视当时社会中依然广泛存在的宗祧继承,而《民国民法典》条文中关于财产继承和宗祧继承的不同态度也事实上减弱了它的公正性。
综上,1927年以后,传统中国长期以来的宗祧财产合一继承制逐渐变革为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分离的二元继承制。这种变革不仅遭受到社会习惯的顽强狙击,甚至引起了以最高法院法官为代表的部分法律精英的抵制上。然而,因为政治变革和法律西化的潮流所趋,二元继承制在国家法领域的地位日渐巩固。
由于融入宗祧继承的因素,总体来说,中国传统观念中女儿的继承权迥异于近代西方民法中的继承制度。时至今日,家庭分家析产或继承案件中,女儿与儿子的权利大多不对等,尤以农村或边远地区为甚,这一不争的事实导致此类案件中习惯和法条的直接冲突屡见不鲜。笔者认为,在中国式的继承模式下,宗祧继承事实上占据了主导地位,而财产继承是附属于宗祧继承的,直至今天仍然如此。因此多数情况下,负有传宗接代和赡养父母义务的男系子孙由于事实上的继承宗祧行为而继承了大部分甚至全部财产,从民法上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而言,这也并非完全不合法理。
【作者简介】
尹伟琴,单位为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