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这里用的“传承”一词包括了父母生前的分家和父母死后的继承两类民事法律行为以及相关财产权利。 白凯:《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卢静仪:《民初立嗣问题的法律与裁判一以大理院民事判决为中心(1912~1927)》,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张佩国:《近代江南乡村的宗祧继承与家产纠纷》,载张国刚主编:《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四卷,商务印书馆2002年出版。白和卢仅在各自的专题研究中涉及,而张的研究侧重于社会生活的角度。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25页。 参见俞江:《<中华民国暂行民律草案>简析》,载氏著:《近代中国的法律与学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郑爱诹编:《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集解》,世界书局1928年版,序言。 参见黄源盛:《民初大理院(1912~1928)》,载氏著:《民初法律变迁与裁判》,台湾政治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2000年版。 郭卫编辑:《大理院判决例全书》,成文出版社1972年版,第288页。 同前注,郑爱诹书,第47页。 同前注,郑爱诹书,第10页。 “谢宜凤诉谢宜俊祭田产业纠纷”,浙江永嘉地方审判厅九年控字第五九三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第一高等审判分厅九年上字第四0八号民事判决书,永嘉地方审判厅十年控字第二二号和解笔录,浙江省龙泉市档案局藏,档案号:797。 参见清水盛光:《中国族产制度考》,宋念慈译,台湾中国文化大学1986年版,第二章。 参见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胡旭晟、夏新华、李交发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81页。 同前注,白凯书,第15页。 陈其南:《“房”与传统中国家族制度》,载陈其南:《家族与社会—台湾与中国社会研究的基础理念》,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0年版,第135页。 同上注,第169页。 田涛等主编:《田藏契约文书粹编》(第3册),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107页。 浙江省龙泉县法院学习检察官陈首明撰述:《司法验录》,载《法令周刊》第213期,上海法学编译社1934年版,第5页。 参见张虚白:《女子财产继承权详解》,上海法政学社1930年版,第14~21页。 参见费孝通:《江村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2页。 参见同前注,白凯书,第158页。 “最高法院解字第四七号解释”,《司法公报》1928年第8期。 “最高法院解字第四八号解释”,《司法公报》1928年第8期。 “最高法院解字第九二号解释”,《司法公报》1928年第13期。 “最高法院二十年院字第606号决议”,载蔡墩铭主编:《民法立法理由、判解决议、令函释示、实务问题汇编》,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947页。 “‘司行部’六十年十月二十八日民决九○三四号决议”,另参见“行政院”院字第四○五号第二项解释:“女子无宗祧继承权,对于父母宗族之祭祀公业自不能主张轮管或分割或分息”,“‘内政部’五十八年三月一日台内民字第三○四九五○号函”。载蔡墩铭主编:《民法立法理由、判解决议、令函释示、实务问题汇编》,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1380页。 “民国七十年十月二十七日‘最高法院’民事刑事庭会议决议”,载蔡墩铭主编:《民法立法理由、判解决议、令函释示、实务问题汇编》,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1371页。 杭县地方法院民三十一年民事调解庭调字第六二号,浙江省杭州市档案局藏,全宗号:旧13,目录号:12,案卷号:89。 2009年夏天,笔者组织学生在浙江温州进行的一项调查反映了这一现实情况。 杭县地方法院民三十一年民事调解庭调字第一六五号,浙江省杭州市档案局藏,全宗号:旧13,目录号:13,案卷号:109。 杭县地方法院民三十一年民事庭易字第一三○号,浙江省杭州市档案局藏,全宗号:旧13,目录号:12,案卷号:90。 参见同前注,白凯书,第六章。 参见俞江:《继承领域内冲突格局的形成》,《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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