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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选举权平等制度实施之探讨

  

  当然,任何一套选举制度必须依赖某种选区划分的方式,也必然在选民之间进行某种分类。通行于全世界的按自然地理标准划分选区的标准的优势在于,这是最简单的、最符合常识的、较少掺杂不正当的种族、党派、贫富考量的“常规标准”[14]。上文已经说明,和户籍制度绑定在一起的城乡隔离是不合理的、过时的选民分类方式;而按照职业标准将选民分类为农民和城市居民在逻辑上同样难以自洽,因为城市居民不是一种职业。


  

  在二元选举体制下产生的代表利益的同质化并非没有任何好处——比如我们有理由期待农村地区的代表对于农民会更加忠诚,但是,像现行制度这样刻意制造同质化和区隔化的选区将会造成农民利益与城市居民利益在代议过程中的尖锐对立,一方面因为纯粹的农民代表相对来说受本选区利益浸淫太深,不太容易向城市利益妥协,另一方面因为这些代表背负了“农民代表”的标签,反而会阻碍他们与城市代表在地区重大事项上达成必要的妥协。上文提到的肖诉里诺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他们认为过于依赖某一占人口多数的种族的支持而当选的议员会形成一种固定的思维模式,即他的首要任务是代表特定的族群,而不是其背后整个选区[15]。一个农民代表的注意力很可能被不恰当地限制在了“农民”这个字眼上,而忽视了其他与本地区有紧密关联的重要利益,如环保、教育、传统文化、城市化进程等等。


  

  三、城乡二元选举体制的实际操作难题


  

  理论上讲,既然我国在选举体制中创设了一种身份的区别,那么就需要在选举的具体执行过程中辅之以其他机制来保证这种身份认定能够被一以贯之。那么可以想见,在选区划分、选民登记、选票计算等等环节上都会增加一定的成本。目前,这些细节上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原因恐怕在于我国的人大代表有很多都是干部代表,他们的当选只是走过场一样的履行了文本上的“规定动作”,或者甚至连过场也不用走,所以“民主的细节”无法充分的呈现,问题也有无法充分的暴露。但即便是如此,我们还是可以从逻辑上推断出现有选举模式将会遭遇的“细节尴尬”。


  

  1、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和职业身份的淡化对于选民登记所造成的困难


  

  农民身份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呢?是一种职业吗?户籍记录上显示的农业户口是否能实时、准确的反映一个“农民”的职业状况和利益关切呢?


  

  众所周知,中国每年在城乡之间进行的人口迁徙是举世罕见的,大量的农民工在城市工作、生活、甚至置业和养育下一代。农民工其实不是农民,至少不应该是农村选民,因为他们希望融入他们所奋斗的城市,城市的发展状况、法律政策对他们来说意义更大。今年的选举法修改搁置了农民工选举权问题,不过这个问题始终与选举制度紧密关联。农民工的选举权的解决出路只有两种,要么坚持回原籍地登记并投票,这是极其麻烦和困难的;如果改为就地加入到城市代表的选举当中,则必然采取一种无涉职业的、以地域为标准的选区划分模式,由此进一步地融入城市生活。


  

  反观农村地区,所谓农民的职业身份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被严格的认定呢?对于相当数量的居住在“尚未城镇化的乡村”的农民选民而言,他们同样有可能在附近的市镇上从事某些“非农”的工作,那么对于他们如何分类登记?国家的农业政策常有调整,或者说农产品市场也常有波动,直接影响到农民从事传统农业生产的态度,对于去年还在种粮,今年就改为在集镇上做泥水匠的某农民来说,他究竟是投票选农民代表还是投票选城市代表呢?


  

  户籍制度需要被改革的部分是其身份歧视的功能,而常住居民的治安管理功能是不会被抛弃的。这给我们的启示是,农村地区的选举实际上归根结底还是按照地域在组织,只不过在划分地域的时候我们将“农村地区”这样的标签粘贴上去,同时强化了所谓“农业户口”这样一种称谓。在地域和职业这两种分类标准之间,地域显然是更为稳定的、更易辨识的一种标记,是优越于职业划分的一种“更易理解的、更符合常识的”选民登记方式。


  

  2、严格的城乡二元体制将导致选区划分进退失据、支离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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