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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选举权平等制度实施之探讨

  

  四、取消城乡二元选举体制,以政治平等为原则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


  

  1、“农民代表”是经验性的描述,不是建构性的、指导性的原则


  

  纵观全世界代议制民主国家的选举实践,只有政治学意义上的亲农民的政治家、亲农民的政党,却不曾有制度上的“农民代表”。以日本为例,随着二战之后工业化的深入,全国范围内农业人口急剧下降,导致农民、农业和农村地区在国会的影响力不断被蚕食。不过,由于存在大量有组织的农会和利于游说集团,加上自民党长期以来所奉行的亲农政策,所以农民在日本国会的影响力实际超过了其在全国的人口比例[17]。


  

  不过,上述这些从选举政治中归纳出来的所谓政治版图、政治偏好都是结果性的、描述性的概念,而不是、也不应是建构性的、指导性的制度设计之原则。民主和代议制的功能与其说在于保护了某些实体价值,莫如说是提供了一些程序性的框架,多元的、易变的利益、立场、观念都可以在这个框架内进行讨价还价或者合纵连横。农民代表的特征不是制度化的、固化的身份,而是其立场、选区构成的综合反映;从相反的角度讲,一个“农民代表”同样可以、甚至需要与“城市代表”进行政治上的妥协和交换,这就是民主的本义。


  

  假如联系到我国正在经历的城市化进程,恐怕“农民代表”这一概念的可疑性就更明显了。城市化将快速的、大规模的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并进而改变农村政治版图,几乎连人口普查都赶不上这一进程的速度,而僵化的城乡二元选举体制更会成为历史的绊脚石。实际上,隔离并不会带来平等,就像迁徙自由权更多的表现为一项农民权利一样,农民的最大利益是参与到城市化的过程中来,分享城市所拥有的便捷、舒适、高质量的生活方式——而这也是他们应得的。


  

  以宪法或选举法这样的根本性法律来对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进行区分应该被强烈质疑,因为这种区分仅仅是基于公民的农民身份或城市居民身份[18]。代议制应该保持实体利益上的开放性,无论是纯粹的农民利益、农民的意识形态、还是农民的性格文化,都是搭载于代议制这一平台上的政治要素而已,这些要素是可变的、可替代的,唯一不变的应该是代表与选区之间的信任和忠诚。


  

  2、完善现行的选举制度,促进政治平等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不需要分成农民代表与城市代表,代表就是代表,彼此之间至多有观点的差别,不应有身份的差别。前文已经论述过,农民作为一种职业标准是不稳定的、难以统计的、也不符合城市化进程的选民登记方式,而作为一种身份歧视更是应当被坚决抛弃,因此所谓的农民代表和城市代表的两分法应该被取消。在此基础上,选区划分的意义就应该是便于代议制的实际运作。一般而言,地理性的传统界限仍然是划分选区的主流标准,再辅以人口比例的平等,这就既符合选民的常识,也便于选举的具体操作。选举权的平等这一议题或许更多时候将围绕保持各地区之间的平衡而展开。


  

  取消农民代表与城市代表的区分之后,各级人大中农民的利益依然能够得到表达,因为每个选区事实上的人口结构并没有改变,会改变的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民越来越融入城市生活,从而实质上变成了城市选民,但这一过程不会带来制度上的紧张。


  

  任何一个代议制的具体设计都必须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此我国特有的民族情况以及目前军队在人大中的席位等问题不在本文的考察范围之内。实际上,笔者也同意,对于选民的某种形式的分类总是不可避免的,即使地理性的选区界分也是一种分类。并且,本文对于城乡二元选举体制的反对并不表示拒绝任何类型的选民分类,只是需要放到代议制民主与宪政主义的背景中来审视其合理性而已。


  

  五、结语


  

  选举权平等在我国当下表现出特殊的问题面向,就农民代表和城市代表的分类而言,反映了一种欠缺成熟的选举实践之背景下的简单粗放的代议制理念,其面对真实的选举操作时所暴露出来的逻辑难以自洽、手段与目的之背离已经充分说明这一区分的不合理性。更进一步讲,城乡二元的选举体制是整个计划经济时代城乡二元结构的残骸和副产品,本身并不具备本源性的制度理性,因此城乡同票同权也只是治标不治本的权宜之策,难以作为切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进程的发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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