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乡二元选举体制的正当性拷问
选举权应该具有普遍性,以体现对于抽象人格价值的尊重,公民不应该因为种族、民族、性别、宗教信仰、职业、教育程度和文化背景等原因而受到歧视。全世界范围内,对于选举权进行区别对待的条件极其有限,如年龄、精神疾病、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等。这里深层次的考量是年龄过小的公民或者患有精神疾病的公民不能被认为是具有完全意义上的自主意识的人,不具有为自己进行选择判断的能力。
选举权是民主制度三大支柱之一,而历史趋势是民主的普遍性越来越成为事实和广为接受的规范,而在民主制度中设计某种基于公民不同身份的区别对待,即便还有,也只是历史的残渣。
如上文所述,中国现行的选举制度从其设计伊始就创设了农民与城市居民的区分,其历史背景就是城乡二元结构和户籍制度,而户籍制度在本源上是经过审慎选择之后的、对于迁徙自由权的违背。城乡分开选举各自的代表、分开计算代表名额分配以及分开履行选举流程都是户籍制度的副产品,而不是基于某种系统的、融贯的选举权理论考量之下的理性设计。户籍制度在改革开放之后被证明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利,不利于保护流动人口的基本福利、机会和权益。事实趋势是,户籍制度正在酝酿改革甚至取消,而各地也在进行实验性的制度突破以化解难题。从制度机理上证成城乡分开选举,即区分农民代表和城市代表的理由,甚至是唯一理由——户籍制度已经成为社会进步的掣肘,所以区分农民代表和城市代表本身就是难以成立的命题。
在中国,农民与城市居民的区分并非选举制度上的某种职业区分,实际上中国现行选举制度里面有职业界的代表名额,但仅仅是一种划分选区的方式,笔者也无意在文本考察这种职业选区制度之优劣。中国现有选举制度上的农民代表和城市代表的区分超越了简单的职业区分,而是同一政治共同体内的身份歧视,这种身份的区别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在各级人大的代表结构中反映出来。这样的制度选择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罕见的,至少会遭到以下几个方面的正当性质疑:
1、中国在选举制度上被划分为两个国度,一个是农村中国,一个是城市中国
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城市地区与农村地区是分别划分选区和组织投票的,每个选区的人口构成从城乡两分的标准来看是很纯粹的,要么全部是城里人,要么全部是农民。在直接选举的实际操作当中,越是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越是需要将选区划分地干净利落、精确而刚性,这样实际上造成一种农民与城市居民完全隔离的选举过程。加之这种选区划分模式是在全国所有地区展开的,因此这种城乡隔离是一个全国性的现象,更甚于当年农村包围城市的景象。间接选举也不例外。尽管投票是在县级以上的人大会议上进行,但是貌似同一屋檐下的代表们各自却必须分属不同的阵营,因为要选出参加上级人大的两类代表!选举法对于间接选举的投票过程如何保证城乡相同比例没有规定,那么究竟是所有参会的人大代表一起投票,但区别农民代表候选人和城市代表候选人,还是参会的代表根据各自城乡身份分开进行投票,各自选出参加上级人大的、属于各自阵营的代表?前者可能存在由农民代表决定城市代表命运的问题,或反之亦然;那么后者应该是反对声较小的投票方式吧,但是这样做等于在一个大礼堂当中分设了两个会场,岂不荒唐。
可见,无论是直接选举的分开划分选区,还是间接选举的分设投票会场,但凡法律规定城乡保持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结果必然是将一个国家隔离成两部分。这里的问题不在于相同比例,因为平等本没有错,问题在于设计出城乡两种代表,其逻辑延伸就是选举中的两个国度!代议制的本义是为了将古希腊的城邦民主成功地扩展到疆域广阔、人口众多的近现代主权国家,同时保持一个共同的身份认同和强大的向心力[10]。如果选举制度的设计不是加强了身份认同,反而有意割裂这种认同,加深两个公民群体之间的隔阂,那么显然就是与民主原则南辕北辙了。
2、农民代表反映了一种深刻的身份歧视
制度选择的背后的深层逻辑是将农民代表与城市代表区别看待,认为他们分属两类代表。今年的修法虽然废除了1/4条款,规定了农村地区和城市地区相同数量的人口可以拥有相同数量的代表,但是体制上对于农民与城市居民的歧视是显而易见的,也是制度的惯性。农民被认为是欠缺知识、素质较低、难以理性行使选举权利的一个群体。曾有政府官员在解释1/4条款的必要性时说,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居多,如果城乡按照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则人民代表大会就成了农民开会了。这里的逻辑有点奇怪,农民开会难道就不是人民代表大会吗?如果一个国家确实是农业国家,那么是不是就不应该、不能够实行人民民主的制度呢?农民居多的国家的人大就应该体现出农民的人口构成、农民的利益关切、和农民的价值观念,这不是顺利成章的事情吗?中国的制度选择是以少数非农业人口占据国家权力机关,却剥夺了大多数人民的政治参与权利,这不符合民主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