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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选举权平等制度实施之探讨

  

  尽管我国特有的政权性质和对于国家道路的选择为城乡不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提供了一种政治理论上的解释,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农民的代表权的确从建国之初就被限制了。然而,更为关键的问题还不在于此,因为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的政治生活经历了长时间的无序状况,1953年选举法也没有能够发挥规范政治活动、引领国家走向更为完备的选举制度的作用。实际上,农民选举权的被剥夺和被限制的最大制度原因是以户籍制度为代表的城乡二元体制。


  

  与选举制度的建立同时进行的是户籍制度的建立。公安部于1951年7月16日颁布实施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对城市户口进行管理。1953年4月3日,为了解全国准确的人口数字和做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国务院发布了《为准备普选进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的指示》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相应的在农村建立了简单的农村户口登记制度。1955年6月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其主要目的是掌握全国人口及变动情况,为国家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行提供准确的人口数据。1956年2月,全国户籍管理工作和人口资料的统计汇总业务统一移交到公安机关。至此,我国初步确立了“户警一体”的户籍管理形式。1956年全国首次户口工作会议明确了户口管理的三大基本功能:证明公民身份,便利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统计人口数字,为国家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提供人口资料;发现和防止反革命和各种犯罪分子活动,密切配合斗争。


  

  与选举制度的命途多舛不同,户籍制度得到了系统性地坚持,可以说是改革开放以前计划经济体制的支柱性制度之一。户籍制度的成功,对于选举体制的影响就是,城乡彼此区隔的政治生态被强化,形成一种理所当然的模式。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制定了新的选举法,即1979年版的选举法。这部经过了历次修改但沿用至今的选举法在城乡按不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问题上延续了1953年选举法的传统,但考虑到选举制度在之前的虚置状态和户籍制度的连贯性,所以与其说现行选举制度沿袭了工人阶级领导农民阶级的政治理念,不如说是沿袭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城乡二元体制。改革开放之后的政治话语中不再频繁使用工人阶级或农民阶级的字眼,但是城市居民更多地享受了改革开放的成果并在实际上处于优越于农民的地位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户籍制度与选举制度实际上深度关联,然而在户籍制度已经变得非改不可的今天,选举制度所坚持的城乡二元体制就变得非常值得质疑。在过去,户籍制度在城市居民与农民之间划定的身份界限主要是为了符合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对人口流动进行有力的监控;现在,户籍制度事实上已经无法阻挡城乡之间人口的大规模流动,户口在绝大多数时候只是社会福利方面的一个准入条件,用以在过多的城市常住人口当中分配有限的社会资源,如子女就学、医疗保障等。在过去,农民作为一个整体为了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而作出牺牲;但现在,三农问题是党和政府所关注的首要问题之一,为什么还在农民代表与城市代表之间保留体制性的、整体的歧视呢?


  

  从1/4条款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这是一个进步。不过,这个进步的意义不能被过于放大,因为这是在一个基础性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框架中所进行的微小调整,至多是一个矫正。此次选举法修改,虽然改掉了不同的选举比例,但是没有改掉在城市与农村之间进行区分的固有思维;迄今为止,也没有重大的方针政策或理论来系统说明,在户籍制度都将要被历史所抛弃的21世纪,城乡分开选举人大代表的意义、好处、可行性何在。所以笔者认为,城乡二元选举体制恐怕是不符合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既不利于保护农民利益,也不利于一个基于社会主义宪政的政治共同体的整合,在具体操作层面更是造成诸多不便,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一种没有城乡区分的、普遍的、平等的选举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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