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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选举权平等制度实施之探讨

  

  美国并不存在中国选举制度当中城乡区分问题,但是有比较意义的是美国的白人社区与黑人社区在投票行为上彼此隔离的现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93年的肖诉里诺案[11]的判决书中表示,有这样一种偏见,即相同种族的人总是有相似的想法、有相同的政治利益、且倾向于相同的政治候选人,这种偏见会使已经存在种族之间相区隔的投票模式更加的固化,而这本来是选举权法[12]想要纠正的。我国选举法的修改本意是好的,是想给予农民更好的选举权保护,但是这本身就是一种群体歧视心态的反映。


  

  3、在当下强化了“职业农民代表”的观念


  

  中国现行选举制度对于本应成为职业政治家的人大代表的理解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农民代表”与“农民选出的代表”其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在当下中国却存在错误的互用甚至被当做某种“政治正确”的话语被鼓励误用[13]。“农民选出的代表”是代议制民主中本义上的人民代表,并不具备与任何其他类型代表不同的属性,只不过其当选选区的人口构成中多数为农民甚至全部为农民,所以可以在事实上称其为“农民选出的代表”或者被习惯性地冠以“农民代表”的称号,其特点可能表现在更关注农业、农村、农民等所谓三农的问题,因为这是其委托利益所在,是职责所在。这种“农民属性”本应是由其选民结构所决定的,而并非是由某种身份标签所决定。


  

  但是,“农民代表”在当下中国的政治语境中则有特定指向,即该代表本身还有农民身份。如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中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来自一线的工人和农民代表人数应高于上一届”,也就是说人大代表本身必须是农民,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的“真农民”。然而这个在中国看似无需讨论的问题本身就是有重大问题的——代表某一特定人群的利益的人大代表是不是本人也必须是从事着与其选民一样的工作?在中国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分两个步骤:第一,应该说中国目前不存在专职的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委员,但这不是主流),那么代表本身一般是有自己的职业的;第二,这个职业被期望与其选民的职业具有同质性,以更好的实现代议功能。只有从这样的前认识出发,才能理解中国对于“农民代表”有如政治正确一般的推崇;然而不幸的是,这种以“职业农民代表”或者“职业工人代表”为象征的代议制度在实际运作中被证明相当落后、粗略、无效率、不专业。


  

  现有的城乡二元选举体制实际上是加强了“农民代表”这样一种身份观念,从而使得代表职业化的前景看似更加暗淡了。因为修法的初衷就是为了加强农民的代表性,那么身份的纯粹性就是一个附随目标了,就如同美国南方诸州的那种只有黑人能够代表黑人选民的陈旧观念。可是农民本身是一种职业,人大代表也是一种职业,两种职业本来只是社会分工的不同,无关政治正确的问题。在不实行城乡二元区分的选举体制的国家或地区,由于同一选区内的选民必然从事多种多样的职业,所以代表的职业特征就不太敏感,相反,专职的代表更能全情投入为选区服务;但是在实行了“农民代表/城市代表”之二分法的我国,断然不能接受一个城里人去代表农村人,或者一个农村人去代表城里人,因为这是违背农村人拥有农民代表,城市人拥有城市代表的立法初衷的。可是,代表的职业化毫无疑问是历史的趋势,选民的身份当中却还保留有强烈的职业区分,显然会是代表职业化的掣肘。


  

  4、对于多元政治和宪政理念的负面影响


  

  政治生态本应是多元化的,因为利益永远都是多元化的,或者说纯粹性和同质性必然只是相对意义上的描述。即便在全部由农民组成的选区内当选,该代表还是需要处理本选区内多元的、复杂的、相冲突的利益格局,因为农民之间也一定存在不同的富裕程度、不同种植品种和产业、不同生产模式和规模等等的差异,更遑论个人在观念、性格、教育水平上以及家族势力等方面的差异。民主制中的多数决如果不至于流变为多数暴政的话,就必须将代议制设计成只有永恒的制度和程序,没有永恒的多数。也就是说,多数决是用来在具体的、个案的政治决策中形成决议,不是为了制造一个长期不变的、无法被挑战的多数政治团体。如果某个县级人大按照城乡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则在相当长时间内必然形成一个稳定的农民代表多数派,而城市居民长期处于少数地位,这对于该县的政治和谐恐怕并无多大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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