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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真实与证明标准改革

诉讼真实与证明标准改革


陈光中;李玉华;陈学权


【关键词】诉讼真实;证明标准;改革
【全文】
  

  诉讼中能否发现以及是否有必要发现案件的客观事实真相,诉讼主体通过何种途径认定案件事实,以及他们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的关系如何,这些有关诉讼真实的主要问题不仅涉及哲学上的认识论、价值论等深奥的理论问题,而且是事关人权保障、司法公正乃至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大实践问题。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对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会产生重大的影响。本文拟探讨上述问题,并对时下的学术争论作出回应并阐明我们的主张。


  

  一、认识论、价值论与诉讼真实


  

  哲学上普遍将哲学的内容分为三部分:本体论关[1](ontology)、认识论(epistemology)和价值论(axiology)。一般地说,“本体论”是关于存在本身(being as such)的理论或研究,它回答“存在是什么”或“世界是什么”的问题;认识论是关于人类认识的来源、能力、范围、限度和真伪标准的研究,它回答“人是否能够以及如何了解和认识存在”的问题。价值论则是关于客体对满足主体的需要的意义的研究,它回答“世界的存在及其意识对于人的意义如何”的问题。


  

  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三者是个有机的统一体。本体论是人对存在的理性把握,而人对它的把握直接影响到人的价值判断和价值观的确立;价值论则是人对主体选择的意义标准的反思结果,它把人对存在的把握与人对实践的目的有机地联系了起来,并在此基础上指导入去认识和实践;认识论则通过对主体认识能力、认识来源、认识方法等的思考使人对本体的认识及对价值的取舍得到合理的论证。


  

  诉讼中的真实问题涉及到诉讼中案件的本原事实是什么,诉讼主体如何去认识,在认识的过程及结果上应当以什么为价值取向。对这些问题的回答,离不开哲学中的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的指导。鉴于哲学中的认识论和价值论与诉讼真实问题联系更为直接紧密,也可以说,诉讼真实论的理论基础是认识论和价值论,故本文拟重点从认识论和价值论的角度讨论诉讼真实问题。


  

  (一)认识论与诉讼真实


  

  1.哲学上的认识论


  

  从认识的能力上来分,哲学上的认识论一般分为可知论与不可知论。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在坚持唯物主义可知论的基础上,又克服了以往一切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缺陷,将科学的实践观引入认识论,因而是最为科学的认识论。具体来讲,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内容:


  

  (1)可知论


  

  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是可知论和能动反映论,坚持思维和存在、精神和物质的同一性,坚持世界的可知性,认为主体能够正确地反映客体。认识的主体是人。这里的人并不是任何形式的抽象的精神实体,而是有血有肉有生命的物质实体。


  

  认识的客体包括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自身。早期的唯物主义者对认识的客体作了单纯的自然主义的理解,他们仅仅看到这些认识的对象对主体的作用,却忽略了物质自然界的事物是由于主体的能动的实践活动,才由自在的东西转化成主体认识客体的。对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批判费尔巴哈时指出:“他没有看到,他周围的感性世界决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已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1}(P. 48)


  

  总之,世界上一切客观存在的事物和现象,都可以成为认识的客体。随着认识主体本质力量和对象性活动的普遍提高和扩大,一切存在的事物和现象都必将与日俱增地进入主体认识的视野。


  

  在马克思唯物主义认识论看来,主体能够认识客体,这与不可知论是根本对立的。不可知论把思维和存在、精神和物质截然对立起来,否认世界的可知性,否认主体能够正确地反映客体。不可知论认为人们的认识只不过是同主体的主观感觉打交道,人们所认识的只不过是自己的感觉。不可知论在对世界的本质问题上,或者像休谟那样对于人们的感觉之外的世界是精神的还是物质的问题不予回答;或者像康德那样在一定意义上承认人们的感觉之外存在着一个“自在之物”,但又在总体上否认它是认识的来源,而把认识归结为主观的感觉,表现出折中主义或二元论的倾向。在认识论问题上,不可知论把认识看成主观感觉自身,认为认识仅仅来源于主观的“感觉经验”,否认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否认认识对客体的依赖关系,因而都是主观唯心主义。


  

  在研究认识的主体和客体时必然涉及到“事实”(fact)的问题。关于什么是事实,哲学上的理解五花八门,概括起来大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为主体感知说。该说认为事实是主体对客观事物、事件及过程的感受和认识。其具体表述如:“事实是接受了的或安排了的所与”{2}(P.738)“事实是认识主体—人所获得的一种认识,也就是人所把握的一种知识形式……事实乃是对呈现于感官之前的事物的一种断定。”{3}该说的根本性错误在于:它混淆了认识的主体与客体、事实与对事实的认识的关系。事实具有客观实在性,是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某一对象的事实是惟一的。而人的认识受主体、客体以及认识工具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对事实的把握却有一个过程,因而在现实中,人对事实的认识完全可能偏离事实真相,甚至可能出现人言人殊的“事实”—事实判断。第二种观点为自在之物说。该说认为,事实就是外在于人的事物、事件及其过程。该说是从哲学本体论的角度来讲的,据此,包括在人之前或之外的具有先在性的自然界,打上了人类意志烙印的人化自然、人工自然等一切具有客观实在性的存在本身,都是事实。例如,罗素认为:“事实的意义就是某件存在的事物,不管有没有人认识它存在还是不存在。”{4}(P.177)该说只强调了“事实”先于人或外在于人的客观存在性,甚至可以说是与人无关的,但却未能就“属人的”事物之是否构成事实,加以明确的表态。这样对“事实”的界定诚然符合唯物主义客观性的原则,但却未能就客观性与主客体的关系作进一步的分析,因此,常常被加以唯客体主义式的理解和使用,在这里事实被混同于一种纯粹的“自在之物”{5}。第三种观点为客观存在状态说。该说认为,事实是不依赖于主体主观意识的客观存在状态。“在经典哲学那里,事实这一概念被理解为客观存在着的事物及其过程的现实状况。” {6}事实的根本特征是它的客观存在性,这是区别于事实和非事实的本质特征。针对实践和认识中的主客体关系状况,可以进一步对事实的形态作出分析,这就是事实既包括了客体性事实,即一切对象的客观存在及其现实状况,也包括了人本身的主体性事实,即“通过主体本身的存在和变化而表现出来的事实”{7}(P.243)


  

  以上三种不同的观点反映出人们对事实的不同理解。当今我国哲学界大多同意第三种观点,我们也坚持此说。因为它不仅坚持了事实的客观存在特性,把一切并非客观存在的、观念的、精神的、主观的对象都排除在事实之外,与一切唯心主义划清了界限;而且它肯定人、社会、主体本身的存在与客观状况也是事实,从而发展了旧唯物主义的事实观。


  

  (2)真理论


  

  “真理”与“真实”在英文中对应的词都是“truth"。在现代汉语中,“真理”是“真实的道理,即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的意识中的正确反映”,“真实”则是“跟客观事实相符合”{8}(P.1598)。前者偏重于从客观存在的角度定义,强调的是已经为人类所认识的存在于物质世界中的各种道理;后者则偏重于从主观认识的角度定义,强调的是主体现有的认识是否与客观相符合。因此,从认识的角度来讲,真理与真实的本质含义基本相同。


  

  在真理的本质问题上,马克思主义从坚持世界的客观物质性和可知性的前提出发,认为任何真理都具有客观内容,因而都是客观真理,或者说所谓客观真理就是指真理的客观性。真理虽然是客观的,但是就真理的获得和掌握的过程而言,却具有主观性。要真正掌握一定的真理,必须发挥主体的实践能力和认识能力,运用实践和认识的一切手段和方法。


  

  在承认真理客观性的前提下,马克思主义的真理观还坚持真理上的辩证法,即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的统一性,它们是客观真理的两重属性,是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考察同一客观真理所作的科学概括。因此,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所指的是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而不能把它们机械地分割或将它们看作两种不同的真理。


  

  按照我国哲学界的通说,绝对真理或真理的绝对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真理所体现的人类正确认识客观物质世界的能力是无限的。真理每前进一步都表明人类认识的进一步深化、进一步发展,都是向无限发展的物质世界的进一步接近,这也是无条件的、绝对的。从这个意义来说,只要承认物质世界的可知性,承认人类具有正确认识世界的能力,也就是承认了绝对真理或真理的绝对性。另一方面,任何具体的真理在一定的范围内,都具有不依赖于主体的、符合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客观内容,这一点是确定的、不可推翻的,这就具有绝对性。


  

  相对真理或真理的相对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从客观世界的整体来看,任何真理性的认识都是对运动着的无限宇宙的一个部分或片段的正确反映,人类已经达到的认识总是有限的、不完全的。二是从特定的事物或现象来看,任何真理性的认识都是对该对象的一定方面、一定程度、一定层次的正确反映。


  

  关于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的辩正统一关系,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指出:“人的思维是至上的,同样又是不至上的。它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同样又是有限的,按它的本性、使命、可能和历史的终极目的来说,是至上的和无限的;按它的个别实现和每次的实现来说,又是不至上的和有限的。”{9}(P. 97)这里恩格斯是从宏观上来谈人的认识的无限性和有限性的。从微观的角度,实际上恩格斯也承认诸如“拿破伦死于1821年5月5日”“巴黎在法国”等对具体事实认识的真理性。正如列宁所言:“当一个唯物主义者,就要承认感官给我们揭示的客观真理。承认客观即不依赖于人和人类的真理,也就是这样或那样地承认绝对真理。”{10}(P.138)总之,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看来,在一定的范围内,真理既具有相对性,又具有绝对性,两者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对中有绝对,绝对中有相对。如果以真理的相对性否定真理的绝对性,就不承认认识有正确与错误之分,就会陷于唯心主义和不可知主义;如果以真理的绝对性否定真理的相对性,则会陷入形而上学和思想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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