顽症之二:陪审员参与审理积极性不强,陪而不审、合而不议成为常态。在评议时一般不发表意见,而且容易人云亦云,不提出自己独立的意见,只是例行公事般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完事,甘心做法官的陪衬。有关调查表明,陪审员在审判中往往不能充分发表自己的独立意见,其经常与法官发生分歧意见的比例仅仅只有3.1%(见表二)。
顽症之三:职业法官力图控制、说服陪审员。虽然《合议庭规定》第10条对审判长和承办法官的发言顺序、议事规则均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这种规定流于形式,职业法官控制陪审员的现象仍旧存在,[6]并且在出现分歧时,职业法官力图通过反复做工作,说服陪审员与法官保持一致(见表三)。因而在实践中,法官比较容易控制合议庭的走向(见表四),使得合议流于形式。
表二 对合议庭是否与陪审员发生意见分歧的调查(法官问卷)(表略)
表三 对合议时发生分歧意见时如何处理的调查(陪审员问卷)(表略)
表四 关于法官是否容易说服陪审员的调查(法官问卷)(表略)
(以上表格数据来源于:刘晴辉.中国陪审制度研究[D].四川大学博士论文,2006:85-86.)
顽症之四:陪审制度“平民性”丧失。尽管官方的正式文本强调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平民化,但各地在实施陪审员制度时无一不是以职业法官为标准构建相关配套制度。例如在陪审员选任上制度化地缩小陪审员名单的厚度,在培训上注重法律知识、审判技巧的传授,在管理上以法院为核心的趋同管理模式等等。而通过这种精英化的选任、培训、管理模式,“法院、法官对陪审员的专业和心理优势可能在无形中被不断强化,陪审员容易处于被管理、被调教甚至被施惠的位置。”{4}随着法官与陪审员处于一个“战壕”,原本作为制衡法官审判、防止法官专断而引人陪审制度中的大众化“平民”思维丧失殆尽。
(二)回应—法官指示制度对顽症的消解
上述顽症的出现再次引起了理论和实务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反思,建立法官指示制度即是对顽症进行有针对性的化解:
第一,法官指示制度能够有利于陪审员正确且积极地发表意见。法官指示法律,使得陪审员能够依据指示的法律自觉独立地发表意见,而且这种维护陪审员独立发表意见权利的制度,同时增加了陪审员对于案件参与力度。当陪审员发表的意见受到合议庭成员的尊重和认同之时,其参与案件审理的积极性也就自然而言被调动了起来。
第二,法官指示制度能够防止陪审员屈从于集体。社会心理学告诉我们:在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往往会压制与多数意见不同的自身意见,甚至忽略考虑与多数意见相矛盾的或导致其它决定的证据,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受“群体思维”的影响。《规定》中提出的法官指示制度意在从多方面防止“群体思维”的发生:首先,法官指示制度能够鼓励群体成员发表疑虑,不至于受到他人压力影响而屈服于领导和权威的意见,从而符合心理学家贾尼斯提出的预防群体思维建议,[7]故能够防止群体思维的发生。其次,“个体一旦在公众面前做出了承诺,就会坚持到底。最多,也是在以后的情景中改变自己的判断”{5},法官指示制度让人民陪审员事先做出决断,能够使陪审员不先入为主从而抵抗承办法官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能够使之从心理上坚持自己的原有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