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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谎结论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6)确立测谎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在将测谎结论作为证据之后,除了需完善进行测谎过程中的程序性规则,还需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以保障测谎对象的质证权。除非双方对测谎结论无异议,否则鉴定人都应当出庭作证。未经出庭作证的鉴定结论不予采信。


  

  五、结语


  

  测谎结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但其能否作为证据,在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有争论。通过域内外考察,可知在有关国家和地区中,测谎技术在侦查中的作用往往受到普遍重视,但测谎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反对和支持的态度并存。总体上来看,有些国家和地区对测谎结论作为证据问题的态度呈现从“绝对否定”到“附条件肯定”的态势。在将测谎结论作为证据对待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均设置了严格的前提要件,以降低测谎结论错误的概率。


  

  在我国目前立法框架下,虽对测谎结论作为证据问题未置可否,但由于司法解释的关系,事实上是持否定态度的。我们不能违背法律和司法解释,而将测谎结论视为证据,但测谎结论不作为证据不代表不能在侦查中使用,只是应当严格测谎鉴定程序。笔者在分析了测谎结论作为证据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合理性和局限性之后,认为在将来立法修改中,可以将测谎结论作为证据对待,同时对测谎的运用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总而言之,对于测谎结论,我们不应墨守陈规,而应该顺应科技发展,在适当的时候,在严格测谎程序的基础上,将测谎结论作为证据对待。测谎由于其技术性,一般民众难以直接理解,就像DNA技术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只是一个概念,但其能被接受与其被制度化有很大关系。制度建设应科学设计,以引导人们对测谎技术的正确认识,而不应囿于传统观念。正基于此,本文的结论是:在现有立法框架下,不可将测谎结论作为证据;在将来立法修改中,可将测谎结论作为证据。本文对测谎结论的讨论未涉及测谎过程中技术层面的内容,主要限于测谎结论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的问题,旨在抛砖引玉。


【作者简介】
沈德咏,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何艳芳,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2007级博士研究生。
【注释】1998年4月,云南省戒毒所民警杜培武的妻子王某和另一民警王某某同时被杀,侦办人员认为杜培武有嫌疑。办案人员对杜培武进行测谎,最后的测谎结论是杜培武在说谎,于是杜培武被认做重大疑犯,杜培武不愿认罪,于是侦查人员对其进行了刑讯逼供。之后,杜培武做出了有罪供述,而后杜培武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直到2000年6月,公安机关在破获另一起案件时,无意中抓到了该案真凶,才使杜培武沉冤昭雪,重见天日。在这个震惊全国的刑讯逼供案中,无辜者蒙冤人狱,测谎结论对造成该案的错误,起了一定的推波助澜作用。参见李坚:“测谎仪‘揪’出真凶靠不住”。《检察日报》2004年6月23日。
2002年河南省某村一家三口被残忍杀害,当地公安部门依据国内权威测谎专家做出的结论,将38岁的村民马廷新抓捕归案,在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进行了刑讯逼供,并最终作出了有罪供述。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他提起公诉。但是,5年内省、市两级法院三次开庭审理,两次判决马廷新无罪。2007年3月,马廷新再次被宣判无罪后,却又被重新押回了看守所。参见辛亦良:《无罪“凶手”等待回家》,载《检察风云》2007年14期。
1996年在安徽省芜湖机电学院任膳食科会计的陶子玉被害,基建处副处长刘明河被列为主要嫌疑对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察技术培训中心某研究人员主持利用测谎仪对刘明河进行测试,测试完毕当场宣布:“刘明河,你就是杀人犯。”随后,刘明河被采取了强制措施,被以故意杀人被提起公诉。该案在5年多的时间里,经历了上诉、重审、再上诉、再重审、再上诉、再重审,刘明河两次被判无期徒刑。2001年4月27日,安徽省高院最终作出终审判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证据不足,不能定罪,并作出了无罪判决。参见王亚林:“五年六审死囚变无罪”,载http://www.y_daw.con/al_view.php?id=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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