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测谎结论作为证据可以促进发现真相和程序正义的统一
测谎结论作为证据可以有效地确定犯罪嫌疑人,及时发现办案线索,有利于事实真相的查明。同时,建立在规范、完善的测谎程序之上的测谎,也实现了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对事实真相的发现。
(3)测谎结论作为证据可以促进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
在刑事侦查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犯罪,尤其是在涉嫌人员较多之时,通过测谎揭露涉嫌人员的本质,可以避免被涉嫌人员的谎言所迷惑,能够有力地缩小侦查范围,及时发现和确定犯罪嫌疑人,明确侦查的重点和方向,赢得侦查时间,及时采取侦查措施和收集证据,有力地惩罚犯罪。同时,测谎结论作为科技证据有其先进性,可避免个人判断存在的主观臆断,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利用专业知识,由专业人员,利用专门设备,遵循特定程序,所做的针对性的测验,所得出的结论具有很高的客观性和科学性。鉴定人员不得违背职业行为规范任意测验,测谎结论提交办案人员之后,办案人员应依法对其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得无理拒绝测谎结论。“有板有眼”的测谎结论,比起办案人员内心揣摩、猜测有关主体是否说谎,更符合“看得见的正义”的要求。
(4)测谎结论作为证据可以有效提高诉讼效率和司法权威
公安司法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测谎之后,就会对其口供的真伪心中有数,不会轻易被犯罪嫌疑人的翻供所迷惑和困扰。此外,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测谎结论之后,对其心理也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使其心有余悸,不敢信口雌黄。因此,测谎结论不仅有利于事实真相的查明,而且有利于避免犯罪嫌疑人反复口供,进而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从而提高司法权威,并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统一。
2.理论上的“瓶颈”
(1)测谎结论能否达到人们所能普遍接受的相当高的准确性
测谎技术针对的是活体的复杂内心活动,已如前文所述,要准确揭示测谎对象的内心世界绝非易事。“测谎之准确度未能如其他科学鉴定一般接近百分之百准确,主要差别在测谎系检测活体,不易为现代科技方法控制;而其他科学鉴定,如DNA比对、笔迹鉴定等,重在检测实体物,易被现代科学方法有效掌控。”{18}虽然世界上有些国家的有些学者宣称测谎结论已能达到90%之上的准确度,但这似乎还并没有达到人们可普遍认可和接受的程度。更有学者直接质疑能否用百分比来表述测谎结论的准确性:
“这些关于‘精确性’的百分比是对有效性的不适当的度量标准。对于试图确定假阳性——即是说当某人确实在说实话的时候反而被认为是在撒谎——的比率的问题,也是有争议的。一些作者声称,这些错误很少出现,但也有研究和分析表明,假阳性的比率可能超过35%。”“如果在法庭上广泛运用测谎仪,那么,恐怕会引起假阴性的比率——即是说当嫌疑人在撒谎的时候,却认为他在说实话——上升到无法忍受的程度。”{10}(P.412)
也就说,目前的测谎技术还并不能完全识别和避免这样一种“阴差阳错”的状况的出现:实话实说者被认为是说谎者,而撒弥天大谎者,却被认为是实话实说者。这种状况一旦出现,将彻底颠覆测谎结论的准确性。
(2)测谎结论是否经得起反复验证
不仅人的内心世界难以捉摸,而且测谎结论是否犹如其他科学鉴定一样能经得起反复的验证,也是摆在人们面前的一大难题。指纹鉴定、血型鉴定等,在反复鉴定的情况下都可以得出相同的结果,也就是鉴定结论具有惟一性。例如血型鉴定,不可能针对同一检测对象,第一次检测出是A血型,第二次又是B血型,第三次是O血型。正因为其他科学鉴定的鉴定结论能够保障具有惟一性,所以那些科学鉴定才具有很高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才被人们所接受、认可甚至推崇。而测谎鉴定在这方面具有致命的弱点,其“再现性”往往无法保障。测谎对象生理上的变化,情绪的波动,心理的变幻,都可能引起针对同一或同一类型的问题而产生不同的回答。
(3)测谎设备是否会“说谎”
第一,如前所述,测谎技术很难保障针对同一测谎对象每一次测验都得出不二的结论,不一致的结论就说明测谎设备在“说谎”,测谎结论有真有假;第二,一再的接受测谎,容易使被测谎者由“生手”变成“老油条”,想“套”出检测对象的真话就难上加难了,反而测谎设备容易被“谎话”所蒙蔽而跟着“说谎”;第三,测谎技术容易遭受“反测谎”的挑战。如果测谎对象具有相当的反侦查能力,进行“反测谎”,那测谎仪就有可能被“骗”而对鉴定者“说谎”了。所谓的“反测谎”,就是用有意识的思想来掩盖测谎对象潜意识的真实想法,如此一来就使测谎对象更加“深不可测”了。综上因素,是不能排除测谎设备“说谎”的可能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