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测谎结论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二)将来立法修改中可以规范测谎结论作为证据


  

  1.测谎结论将来能否成为证据


  

  对于测谎结论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其准确性的问题。“有研究认为测谎之准确度可高达百分之九十八,但亦有研究指出测谎之准确率并不高,只有百分之六十四。”[4]但是,正如何家弘教授所言:


  

  测谎结论的准确性确实不是百分之百,但我们不能因此就把测谎结论统统关在诉讼的大门之外。其实,任何一种证据都不是百分之百可靠的,都是有可能出现错误的。即使是笔迹鉴定、指纹鉴定、DNA鉴定等科学证据,其结论也是有可能出现误差的。所以我们应该客观地认识测谎结论的可靠性,既不能简单否定,也不应过分抬高{11}。


  

  笔者认为,随着测谎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对测谎结论的接受程度的提高,测谎技术最终将被规范地运用到刑事诉讼中,届时测谎结论将具有证据资格。更有乐观者认为将来测谎结论可以作为认定有罪之证据,“目前之测谎鉴定不适于作为认定被告有罪之证据,但或许认知神经科学再进一步发展,可能有机会透过功能性核磁共振造影由大脑反应判断有无说谎,且让我们拭目以待。”{9}法律或者判例肯定或者否定测谎结论为证据,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终局性的。人们接受测谎结论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法律和判例就可以肯定测谎结论的证据资格。反之,就可以禁止测谎结论作为证据。目前的法律和先前的判例之禁止和否定并不能阻挡将来测谎结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实践中测谎结论的广泛运用对法律规定和先前判例的挑战和突破,从另一个方面也说明了司法走在了立法之前。立法规范司法,但是司法也可以引导立法。在对测谎结论持普遍的接受和信任之时,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来允许其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


  

  2.测谎结论作为证据的法律规制


  

  (1)明确规定测谎结论是鉴定结论的一种


  

  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测谎结论作为鉴定结论的一种,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证人证言等。测谎结论只是鉴定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测谎问题所做回答的分析和判断,并不是测谎对象对案件事实的直接供述或者辩解。


  

  (2)以测谎对象的同意为实施测谎的前提


  

  台湾地区将测谎视为强制处分的行为,对强制处分规定了一定的程序要件,“必须事先告知受处分人,其于法律上并无配合或忍受之义务,甚至于拟定书面之同意表格,一来确定受处分人之真意,二来杜绝未来的争端。”{7}(P.149)也就是告知其可以拒绝测谎,测谎要经过测谎对象的同意,这样测谎结论才合法有效。美国也将测谎对象的自愿性作为测谎结论可采性的条件。测谎要经过测谎对象的同意,一是可以保证测谎结论能够客观真实的反映测谎对象的想法,争取测谎对象的积极配合;二是避免日后测谎对象主张自己是被强迫接受测谎的,其主观意志受到抑制,进而主张测谎触犯了不强迫自证其罪规则。


  

  (3)测谎结论作为证据只能是辅助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


  

  台湾学者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和辅助证据。能够直接证明或者排除系争犯罪事实的证据为直接证据,用以证明间接事实即可能据以推论直接事实之事实的证据为间接证据,用于证明辅助事实的证据为辅助证据,所谓的辅助事实是指“能够据以推论证据之‘质地’的事实,亦即以某证据方法之‘证明力’为对象的事实”{7}(P.359)。测谎结论就被视为辅助证据,“测谎一般所涉及者,为关于证据‘质地’的辅助事实,如被告否认涉案,对其实施测谎,主要在于判断被告的否认是否可信。”{7}(P.147)也就是,测谎结论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测谎对象是否有罪的证据,但是可以作为审查判断其口供是否可信的证据。


  

  (4)强制测谎所得的结论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笔者认为可以参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来设计。测谎对象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或者法院排除非法所得的对其不利的测谎结论,由侦查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承担证明其测谎是经过测谎对象自愿同意的证明责任。


  

  (5)合理设定测谎鉴定的启动程序


  

  测谎鉴定程序的构建包括测谎鉴定的启动主体、鉴定人员的资格审查、鉴定程序的科学设计、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等。笔者认为控辩双方都有测谎鉴定的启动权。为了增强自己陈述的可信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主动申请进行谎言测试。办案机关为了办案的需要可以主动发动测谎程序,不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若要对有关主体测谎需要经其同意。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或者证实自己的证言的真实性,一般是不会无理拒绝测谎的。况且,测谎对象如果拒绝测谎,可能会引起有关主体的内心怀疑,也是不利于己的。所以无论是从积极的诉讼利益保护方面还是从消极的潜在的不利怀疑来看,测谎对象是不会对有关主体的测谎动议作无理阻挠的,不会成为诉讼进程的障碍。关于决定主体,笔者建议在侦查阶段,向检察院申请,其他阶段由法院决定。关于鉴定人员的资格审查、鉴定程序的科学设计、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等问题,笔者认为可适用关于司法鉴定的有关规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