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于志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关于前科消灭制度的试行实践较多,引发社会关注的主要是山东、河南等部分地区试行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也对于未成年人的免除犯罪记录报告制度加以规定,显示出了相当大的立法时尚。
一般违法性株连原则上不属于前科株连的范畴,只是由于制度规定不够细化、操作性不强,加之有关人员操作失误和理解的偏颇所导致的非法株连,为了论述的完整性和形象性,本文将其作为前科株连的翻版甚至过度适用而加以附带阐释。
参见孔令泉:《公务员考试第一名因“株连”被刷》,《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8期,冰皑:《舅舅判缓刑侄儿考第一难过政审关》,《华西都市报》2008年4月28日。
参见《入学要查父辈前科是什么门槛?》,http://www.szinfo.com/c/2009/6/22/5695_1.html,2009年6月22日访问;何耀伟:《将“出身论”扫进历史垃圾堆》,http://www.ice8000.org/china/xinxi/show.asp?n=3343113,2010年5月29日访问。
参见叶铁桥:《“军校梦”梦断当地派出所》,《中国青年报》2009年6月29日;李泓冰:《株连说死灰复燃当警惕》,《京华时报》2009年6月30日。
参见《家长犯法与子女入学何干?》,http://www.318w.com/rj.asp?qq=316946083&id=1245666942,2009年6月22日访问。
实际上,在任何一个国家,招考公务员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和政府机密的工作,都会有一个类似于“政治审查”的程序,往往被称为“背景调查”(background check)等,主要是看报考人有没有犯罪记录,但如果是情报和高度机密部门等机构,就会调查家庭背景。例如,《澳大利亚联邦警察法》第24条规定,招募警察时,可以附加的条件包括“安全证明”,实际上主要指的就是家庭背景等情况。参见刘伯祥主编:《外国警察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965页。
参见《高级海员招生简章》,http://www.whqzyc.com/view.asp?ParentID=2&News_ID=40,2010年7月15日访问。
《辞源(修订本第二册)》,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505页。
《尚书·甘誓》
《尚书,汤誓》
《尚书·盘庚》
参见王营绪:《各行其道与并行不悖--“亲属相隐”与“族诛连坐”的初步探讨》,《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辞源(修订本第三册)》,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282页。
参见《禁锢》,http://baike.baidu.com/view/126324.htm,2010年6月3日访问。
参见羽戈:《中国式政审何时才能终结?》,《时代周报》2009年6月28日。
参见王朝廷: 《李伯元与〈官场现形记〉》,http:/www.hengqian.com/html/2010/5-15/a10215970515.shtml,2010年8月3l访问。
《圣经·提摩太后书》3:16。
《圣经·出埃及记》34:7。
参见《基督时代》,http://www.jidunet.cn/,2010年9月2日访问。
参见净松居士:《因果报应实证》,http://www.aaa110.com/showcontract.asp?id=41522&fid=24,2010年8月25日访问。
范恩君:《伦理视域中的道教“承负说”》,《中国道教》2005年第2期。
郭正宜:《承负说与代际正义》,台湾《成大中文学报》2007年第19期。
参见前引,范恩君文。
参见百度百科:《株连九族》,http://baike.baidu.com/view/1193939.htm,2010年6月2日访问。
参见许响洪:《中国现代文明的痼疾:亲情综合症》,百家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参见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上海书店出版社1963年版,第65页。
例如,1947年3月22日美国总统杜鲁门签署了9835号行政命令,即所谓“忠诚调查令”。命令对所有250万机关职员、学校教员和研究人员等进行忠诚检验。在执行忠诚调查计划的五年期间,联邦调查局审查了400万左右的联邦政府雇员和申请政府职位的人,2000多人被解雇或被迫辞职。他们大多数不过是发表了不同政见,或仅仅与共产党的同情者有过一般交往。军队、地方政府、社会各界及私人企业也都开展了忠诚调查和忠诚宣誓,全国有1350万人(约占全部劳动力的1/5)受到某种形式的忠诚或安全调查。一个人一旦受到全面调查而成了嫌疑分子,就可能导致一系列不利后果,甚至连其子女都不能参加童子军等。该法令的中文译本参见王丽霞译:《杜鲁门总统颁布的忠诚法令》,载齐世荣主编:《当代世界史资料选辑》第二分册,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4页。
参见《中国还要不要政审制度》,http://www.fyjs.cn/viewarticle.php?id=223541,2010年7月15日访问。
参见加罗法洛:《犯罪学》,耿伟、王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94页,第96页。
参见吉娜·龙勃罗梭·费雷罗:《犯罪人:切萨雷·龙勃罗梭犯罪学精义》,吴宗宪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8页。
参见李津军:《犯罪,会遗传吗?》,《新闻世界》2008年第2期。
参见汉斯·约阿希姆·斯奈德:《犯罪学》,吴鑫涛、马君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400页以下。
参见张绍彦主编:《犯罪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98页。
参见翟中东:《出狱人保护事业在当代中国社会的前景》,《犯罪与改造研究》2002年第7期。
杨书文:《论刑罚的基本功能和附属功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6期。
参见王刚桥:《“前科”不应是剥夺公民权利的理由》,《新京报》2006年3月15日。
参见王彬:《和谐社会视野下前科歧视及其法律规制》,《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参见李宏珠:《延续的惩罚--“前科标签”效应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法学理论硕士学位论文,第9页。
参见田仁杰:《具有犯罪前科者之群体的平等权保障》,台湾《宪政时代》第32卷第1期。
参见陶健:《刑事诉讼中犯罪人之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参见杨涛:《历史述说罪犯时的权利博弈》,
http://opinion.people.com.cn/GB/5474046.html,2010年6月5日访问。
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7页以下。
参见搜狐热门调查,
http://survey.sohu.com/poll/view.php?poll_id=16146,2010年6月5日访问。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根源与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70页。
参见白建军:《犯罪学原理》,现代出版社1992年版,第162页。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98页。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姚仁权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50页。
参见欧渊华、陈晓斌、陈名俊:《福建省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问题研究》,《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3期。
参见张大维:《美国“梅根法”遭遇挑战》,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2-11/21/content_46793.htm,2002年11月21日访问。
参见蒋建平:《该不该让性犯罪者曝光?》,http://www.zaobao.com/special/newspapers/2002/11/cw201102.html,2010年10月30日访问。
参见前引,王营绪文。
《盐铁论·周秦》
《大正藏》第四册:《出曜经》。
马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