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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株连效应的刑法学思考

  

  三、前科株连效应的制度本质和心理学根源


  

  前科株连制度的基础是前科制度,它和前科制度之间的关系的确值得关注和深入思考。同时,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思索前科株连制度,更能深入地理解这一制度‘的产生根源。


  

  (一)前科株连效应的制度本质:前科效应的延伸和扩张


  

  前科株连效应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古代以亲属作为“人质”或者“筹码”的统治手段或者说御民手段,以人类对原始亲情的珍视来增加“犯罪成本”,从心理和情感上去限制行为人实施犯罪,进而实现犯罪一般预防的效果。但是,在现代社会的刑法体系中,此种将无辜的人作为预防犯罪的成本的理念和做法,无论是从保障人权还是从立法原则的角度看,其合理性与合法性都是极为欠缺的。因此,尽管前文所述的株连思想在某种程度上实际促成了前科株连效应的产生,但是,现代社会的立法者在更大程度上却并非是出、于以上动机和考虑去设置前科株连制度,现行法律中前科株连制度的目标更多地在于剥夺犯罪人的再犯能力以及消除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


  

  笔者认为,前科制度作为对前罪刑罚效果的配套评估体系,其核心在于,围绕前科事实对犯罪人设置了资格剥夺与权利限制等民事、行政法律规则,目的在于防止犯罪人借助某些特定的资格或者权利实施更为严重的犯罪,以此来剥夺犯罪人的一部分再犯能力。但是,由于传统宗族思想的影响和防卫社会、保卫共同安全利益的迫切需要,使得公众和立法者对于单纯的防范犯罪人本人再次犯罪的举措仍感力度不足、范围过窄和无法完全消除所感受到的犯罪威胁的存在,因此,就将此种防范和预防措施扩展到了犯罪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因此,前科株连制度的本质属于前科效应在犯罪人家庭内部的延伸和扩张,目的在于预防犯罪,而不是刑事责任的连带承担。


  

  前科株连制度的法律后果是,犯罪人的前科会导致其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丧失某些特定的民事、行政权益或者资格。具体地说,为了预防犯罪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免受来自犯罪人及其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未来可能实施的损害和威胁,法律对犯罪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设置了特定的权利剥夺或资格限制措施,以防止犯罪人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直接犯罪或者帮助犯罪人再次犯罪。从民事、行政法律上来分析,对于犯罪人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资格和权益作出法定的限制、剥夺,与前科制度相类似,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犯罪人利用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因职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次犯罪,同时兼而防止犯罪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受到犯罪人的潜在影响而自行实施犯罪。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对于犯罪人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的权利、资格的剥夺和限制,是根据犯罪人的犯罪记录所采取的措施,而非根据本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初犯可能而采取的预防措施,因此,它实际上缺乏理论基础,属于对这些公民的歧视和不公正待遇。


  

  (二)前科株连制度的心理学分析:社会偏见与歧视导致的评价错位


  

  从社会心理学的视角来看,社会大众对有前科者产生偏见的第一步,就是把他们同自身分离开来,形成“我们”与“他们”的概念,划分为对立的两个群体。“我们”借助对犯罪人的认识,而将其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划归到犯罪人那一个群体中去,而划分的标准就是他们的亲属具有犯罪记录。此种划分忽视了他们之间的实际差异,甚至可能会进而对犯罪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形成等同于评价犯罪人的较难改变的偏见:这些人道德品质恶劣、素质差,而且不假思索地将这个似是而非的群体特征代替个人特征,继而认为每一个具体的个体都是道德品质恶劣的。[38]


  

  偏见是一种非理性的刻板的信念,这些信念反映了持偏见者本人的态度,但不反映偏见对象的情况,当某人具有属于某种群体的成员资格时,不管其本人的情况如何,也不管其本人与该群体的其他大多数成员有多么大的不同,都有可能招致不合理的估价反应,使别人对他产生偏见。[39]因此,只要家庭成员中出现了犯罪人,就有可能导致社会公众对该家庭中所有成员的刻板印象和歧视。具体到法律,b理学领域,偏见是指对于社会某一群体及其成员所持的消极态度。此种态度的形成,缺乏理由和事实根据,通常也很难用道理说服而使其加以改变,虽然持偏见者的信念是荒谬的,但个人却固执己见。笔者认为,现行的一整套以预防、隔离为出发点的对待犯罪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的防范性前科株连制度和举措,是以“有罪推定”而非无罪推定为管制基调的,实际上就是在对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具有犯罪记录的公民进行公开告示:因为你们的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曾经犯罪,所以你们是危险的。然而,社会危险性在犯罪人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身上是否存在,或即便存在但程度如何,都是一个专业且复杂的问题,社会仅仅单纯以疑虑、惧怕为理由牺牲他们的权利,正是反映了主流社会的歧视。[40]


  

  前科制度的设置初衷在于防止具有前科的人再次犯罪,但是,由于对犯罪人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偏见与刻板印象,便导致了前科评价的错位,进而产生了针对犯罪人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的株连效应。笔者认为,犯罪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在很大程度上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是另一群直接承担痛苦的人。一方面,面对亲人成为犯罪人,面对亲人一手制造的死难和损害,他们内心所受的煎熬、羞愧与懊悔之大,无直接关联者恐怕是难以想象的。[41]另一方面,他们还要承受来自于社会公众和法律法规的株连性歧视,严重地影响其学习、工作和生活,承担着因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的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精神负担,犹如曾经的“家庭成分”那样;无辜而永久地背负被羞辱的精神之重。


  

  (三)余论:前科株连制度和公众的非规范性评价的差异


  

  前科株连制度必须以明确的法律法规中的制度设置为基础,它和源自于社会公众的自发的非规范性的“株连性评价”是完全不同的。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对于犯罪人的敌视以及对犯罪人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偏见,导致犯罪人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还受到社会公众非规范性评价的株连,体现为社会公众对犯罪人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的排斥、避而远之等。在人们的观念中,很多人似乎总觉得,先人是恶贼,后人就是余孽;丈夫是贪官,老婆也不会是良家妇女。于是,有意无意地对犯罪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另眼相看。[42]


  

  中国传统社会以家庭作为单元细胞被人们认识,熟人社会的特征使家庭作为一个整体被人们评价。费正清先生曾说:“中国家庭是自成一体的小天地,是个微型的邦国。社会单位是家庭而不是个人,家庭才是当地政治生活中负责的成分,村子里的中国人直到最近主要还是按家族制组织起来,村子里通常由一群家庭和家族单位组成。”[43]因此,在这种传统的社会结构下,当一个家庭中产生一个受刑人或罪犯,会使整个家庭都蒙上道德谴责的阴影,随之对犯罪人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产生了广泛的“株连歧视”。例如,中国流行着许多俗语:“有其父,必有其子”;“龙生龙,风生凤,老鼠的儿子会打洞”;“贼生生一窝”;“老子英雄儿好汉,老子反动儿混蛋”,这些俗语实际上印证了长期隐存于人们思想中的对犯罪家庭的一种歧视观念。另一方面,“名师出高徒”、“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等俗语的出现和流传,尽管没有明显地体现出前科株连文化的歧视意味,但仍然表明了如果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中有犯罪人,则本人肯定也是“染于苍则苍,染于黄则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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