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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株连效应的刑法学思考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中的前科株连制度


  

  似乎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机关这一特定行业的声誉,以使其在社会公众中拥有一种神圣的公信力,或者为了预防犯罪人利用近亲属的职务便利再次实施犯罪,或者是受到犯罪人的传染、影响而直接自行实施犯罪,总之,出于种种可以言传和“只可意会而不可以言传”的理由,我国公安机关在警察录用方面设置了诸多门槛,尤其对犯罪人的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选用资格进行了极为严格的限制,而且慢慢地扩展到了所有的“直系亲属”和特定的“旁系血亲”。例如,人事部、公安部2008年下发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第6条、陕西省2001年3月23日《统一招考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六)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更为典型的是,有些规定甚至将前科株连效应扩展到了“有犯罪嫌疑而正在被侦查、控制”的情况,例如,浙江省公安厅、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第10条规定:“考察和政审中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九)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曾被判处死刑或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的,或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十)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因严重政治错误或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有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且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十一)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或为国(境)外人员在考察期满后30天内政治背景仍无法查清的……”。


  

  此种资格剥夺、权益限制的前科株连制度的立法初衷,是将犯罪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推测为犯罪高发群体或者容易为犯罪提供便利条件的群体,本质上属于对犯罪人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和“旁系血亲”等无辜人员的就业歧视和人格歧视,甚至是有罪推定。按照此种逻辑,任何人都有可能利用现有职务去实施犯罪,也有可能去帮助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和“旁系血亲”等人员实施犯罪,由此得出的结论便是:任何人都没有资格进入警察部门,任何警察的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和“旁系血亲”在犯罪之后,警察本人都应当直接退出警察行业,此种逻辑进路明显是荒谬的。应当指出的是,尽管欧美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在外交官和军队军官的录用选择上也进行“背景调查”,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因家人服刑而不得录用的情形。[7]


  

  2.军队征兵工作中的前科株连制度


  

  军队的纯洁性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安全,因此,似乎是为了保证军队的战斗力、保证军队的纯洁性和忠诚度,防止军队内部不稳定因素的出现,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应征服役者的个人条件设置了较为严格的标准,其中,对于犯罪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等人设置了极为严格的审查和防范规定。例如,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第9条规定:“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除执行本规定第7条、第8条的规定外,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八)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十)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十一)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或者顽固不化人员的;(十二)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的……”。在这一规定之中,再次将前科株连效应的株连范围予以两个方面的极大拓展:其一,能够株连到公民本人的犯罪人的范围,从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令人惊讶地扩展到“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在范围上应当说宽于人事部、公安部2008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中规定的“直系亲属”和“旁系血亲”;其二,能够形成株连的事实,从“被刑事处罚”扩展到“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参加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3.军队、公安、司法院校招生录取中的株连性规定


  

  与公安、军队招录体制相配套,公安、军队和司法院校的招收学生工作中,也存在着相类似的前科株连制度。例如,《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中禁止招录的条件之一是“直系亲属、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或其他直接抚养者中,被判刑或受过组织处理,而本人不能正确对待的”。2006年1月17日《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招生政审工作细则》以及《吉林省2009年公安普通高等学校和公安现役部队院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均有与此相似的规定: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政审不合格,不得招录:“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2006年《河南省司(政)法院校提前招生专业考生政治审查表》、2009年《河南省公安院校、公安现役院校招生政审表》仍然明确要求考生填报本人情况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其中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直系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有无刑事犯罪等内容。


  

  (三)飞行员、船员等非公共领域特殊职业准入资格中的前科株连制度


  

  在非公共领域的某些特殊职业中,也存在着极为普遍和广泛的前科株连制度,例如,飞行员、船员等特殊职业均是如此,究其原因,似乎是认为此类职业关系到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重大国家利益。例如,《中国民航飞行员体检标准》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报考:“直系亲属(三代内)有被关、管、杀或参加邪教组织者。”此外,前科株连制度的泛化是非常明显的,许多不涉及公众利益的商业公司自行设置的准入资格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武汉七洲英才海事服务有限公司高级海员招生简章》中招生条件要求:“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供本人及直系亲属有无犯罪前科证明,政审符合出国公民条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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