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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株连效应的刑法学思考

  

  (2)道教中的株连:“承负”思想


  

  长期以来中国盛行的宗教主要是佛教和道教。佛教尽管也讲求“祸殃子孙”,但是依佛法因果理论来看,这种“祸殃子孙”的现象之形成,根本原因乃是由于“同业相引,共业召感,后报转为现报”所致。[21]因此,佛教中的类似于“祸殃子孙”的“株连”在本质上乃是指一个人的前世、今世和来世的业力轮回,属于个人单线报应,而与亲属后代和家庭成员的关系不大,不属于祸及他人的株连效应。


  

  与佛教颇为不同的是,道教中的“承负”思想,在很大程度上从另一个角度诠释了株连思想的另一种含义,即家庭乃至家族作为社会的单元,与现实的社会发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由于承负的存在,家庭必须成为“积善之家”,才有利于家道昌隆祥和,有利于子孙繁衍生息。如果有违天道,“比如父母失至道德,有过于邻里,后生其子孙反为邻里所害,即是明承负之责也”。[22]所谓承负,《太平经合校》卷三十九《解师策书诀第五十》解释说:“为前,负者为后,承者,乃谓先人本承天心而行,小小失之,不自承者知,用日积久,相聚为多,今后生人反无辜蒙其过谪,连传被其灾,故前为承,后为负也。负者,流灾亦不由一人之治,比连不平,前后更相负,故名之为负。负者,乃先人负于后生者也,并更相承负也,言灾害未当能善绝也。”[23]也就是说,今人受到的祸福归结为祖先的行为恶善,同时今人的善恶行为也会使后代得到相应的福祸结果--先人有过失遗其恶果于后代,为负;后人承受先人过失的恶果,为承;代代既相负更相承。同样,前人为善,后人亦有福荫。在这种因果关系下,任何人的善恶行为都会对后代子孙产生影响,而人的今世祸福也都是先人行为的结果。[24]


  

  3.古代株连思想的本质:人类原始的亲属之爱成为压制和惩罚违规者的筹码


  

  无论是古代法律体系中刑事连带责任的制度化,还是中西方宗教中株连思想的渗透和泛化,从上述株连概念或者思想的共同之处来看,传统意义上的株连均是将犯罪人或者作恶之人的亲属或者后代作为一种筹码,以此来增加犯罪的成本或者强化制裁力量的威慑性,要么用于作为统治工具,要么用于劝人遵守宗教法则,在本质上都属于一种连带责任承担,在责任形式上对应于特定的刑罚制裁或者宗教报应。


  

  (二)传统亲情文化的被工具化:家族本位社会结构诱发的株连制度


  

  中国传统法律中那些独具特色的制度或现象,无不具有经典意义上的理论依据,这种依据也是传统精神的共同准则,由此而获得权威性,并以文化的作用方式影响和约束法律。具体到前科株连效应,在文化上则是根源于古代家族主义的文化传统和家族本位的社会形态。中国古代家族本位的社会基本结构决定了任何个人的存在都是以一定家族的存在为前提的,离开了家族背景,个人的生命意义及生存价值便被抹煞于无形之中。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只不过是家族最高利益下的附属物,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承担,全以家族利益为转移。因此,个人的行为被赋予了家族的含义,成功或发达,首先是家族的荣耀,所谓“光宗耀祖”是也;沦丧或犯罪,则意味着家族的耻辱,所谓“家门不幸”是也。在这些观念的影响支配下,前科株连效应、制度也就具备了其存在的立足点。正如有的观点所指出,就某些重大犯罪而言,整个家族有义务与犯罪者共同承担罪责。[25]


  

  另一方面,传统上在立法者看来,对一些重大犯罪行为,单纯惩治个人似乎尚不足以达到威慑与防范的目的,于是,家族作为个人的母体也就相应地成为了惩罚的目标。换言之,类似前科株连效应的制度设置也是对于“亲情(家族)本位”的社会关系与伦理思想的利用。中国的传统文化具有十分浓厚的亲情色彩,亲情文化既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它的一大特色。“亲情文化,即由人的血缘意识发展起来,并由人的血缘、姻缘、地缘、业缘和情缘等‘五缘’合成的人与人、人与事和人与物之间的特殊感情与行为。”[26]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以前,我国基本上仍是一个以农业社会特质为主的传统社会,中国传统社会与世界上其他文明社会的一个明显差异就是以血缘亲情为纽带所构成的宗法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占据着核心地位。家庭是制约和支配思维与行为的一种内在机制,亲情观念是所有价值观念的一个基点。在中国人的意识中,血缘是至高无上、不可选择、万古不变的权威,血缘的社会形式--“家”,则是始终不可舍弃的生存依托。中国人家庭观念、家族意识极强,正如黑格尔所言:“中国人把自己看作属于他们家庭的,同时又是国家的女儿。”[27]正是由于中国文化具有十分浓厚的亲情色彩,亲情的价值才深刻地影响着中国的法律和制度构建。受到中国古代家族主义的文化传统和家族本位社会形态的影响,制度制定者出于对自身利益、公共利益的保护和对犯罪的预防,往往习惯性地对于犯罪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加以群体性排斥,由此出发形成的权利剥夺和资格限制,在某种程度上是源于对犯罪人及其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偏见与不信任,更是对社会秩序稳定的强烈追求。因此,前科株连制度的设置实际上是制度制定者基于中国民众对于家庭亲情关系的珍视,而将家庭和亲情作为影响行为人的重要砝码,以此增加行为人的机会成本,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去干预、影响、警戒行为人的选择,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在中国古代社会,株连制度的核心在于利用人类原始的亲属之爱作为压制、惩罚违规者、犯罪者的筹码或者工具,实际上社会发展到今天,这一“利器”的本质并未发展根本变化,今天的前科株连制度仍然带有浓重的此种意味。


  

  (三)现代中国的制度惯性:延续几十年的政审制度


  

  进入现代社会,受到意识形态的影响,在冷战结束之前的东西方社会都极为重视和关注公民个人的政治信仰,对于个人政治信仰的过度关注,导致关注的对象慢慢地延伸到对其家庭成员政治信仰等因素的关注。由此导致在东西方社会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都存在着相类似的政治信仰调查、填报制度。[28]在我国,这一制度就是政审制度。政审制度在现代中国的重要性勿庸讳言,无论是在战争年代还是在和平时期均是如此,在执法部门、政府机关、保密部门、军队等重要部门的从业准入环节实行政审是必经程序。[29]“文革”中,父母出身或家庭成分不好,便会殃及子女。地富反坏右、叛徒特务走资派等九类分子的子女在升学、参军和提干上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和歧视,尤其是一些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岗位,更是对这些人关闭了大门。这些做法其实就是一种封建社会的“株连”意识在起作用,遵循的就是罪罚依血缘、人身依附关系和宗派团体等转承分担的原则,更是对犯罪人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合法权利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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