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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株连效应的刑法学思考

  

  应当明确的是,尽管由于对犯罪人根深蒂固的排斥性情感因素的作用,使得社会公众为了保障自己及其周围社会环境的安全,在某种程度上对于犯罪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避而远之,成为影响犯罪人回归社会以及犯罪人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正常生活的背景性障碍。但是,此种社会公众自发的非规范性的“株连性评价”不属于前科的株连效应,不属于前科株连制度的范畴,它仅仅是社会公众习惯性的自发评价,不具备任何法律上的效力。因此,在反思前科株连效应的同时,应当明确二者的关系范畴与本质,避免社会公众自发的“株连性评价”与“前科株连制度”的混淆性认识。


  

  四、前科株连制度的现实危害和未来命运


  

  前科株连制度的设置在某种程度上大大提升了预防犯罪的力度,提升了犯罪人的犯罪成本。不过,当社会公众为这一制度的设置而拍手称快的激情消逝之后,人们往往会吃惊地发现,它并没有达到预设的目标,反而还产生了诸多明显的负面效应:由此导致了犯罪人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在生活、学习上受到一系列的不公平待遇,不仅严重损害犯罪人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犯罪人的家庭关系,阻碍了犯罪人的社会复归,甚至推动犯罪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也走向社会的对立面。


  

  (一)目的与结果的背离:前科株连制度的实害效应


  

  搜狐热门调查曾经对政审制度的现状及危害性对网友进行了调查,其中的结论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为前科株连效应的反思和完善提供借鉴性经验。例如,关于考生因父母违法犯罪而受到株连导致无法正常人学,关于网友态度的调查显示:53.77%质疑株连的合理性和必要性(1781人),30.46%认为考生太无辜了(1009人),10.84%的人赞同(理由是毕竟军校涉及到保密的东西,赞同人数为359人),4.92%表示无所谓(163人)。关于“政审制度”中涉及前科株连因素的危害性,调查显示:64.13%认为是对公民权利的侵害(2124人),18.78%认为会耽误考生的前途(622人),9.45%认为容易造成歧视(313人)。[44]


  

  包括前科株连制度在内的法律制度的设置初衷原本在于预防犯罪,保障犯罪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不会受其影响走上犯罪的道路,或者不会利用特定的权利、资格去帮助犯罪人再次犯罪,但是,此种制度设置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这一目标根本无从考证。与之相反的是,此种制度设置客观上导致的破坏性效应逐渐进入我们的视野,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犯罪人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由于遭受到的不公平待遇,而逐渐走向社会的对立面,产生了对社会的严重不满和愤恨,极可能会形成社会中新的不稳定因素,进而实施报复社会的举动;另一方面,此种制度客观上在犯罪人和他的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起到了挑拨离间的作用,严重破坏了家庭关系,会进一步强化犯罪人对于社会的不满和愤恨,可能促使犯罪人再次犯罪。


  

  1.目的与结果的背离之一:犯罪人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走向社会的对立面


  

  卢梭曾断言:“仅为实在法所认可的精神上的不平等,每当它与生理上的不平等不相对称时,便与自然法相抵触。”[45]国内也有学者认为,应当把消灭犯罪的手段寄托于人类的平等,理由是,劣势群体会因为缺乏进入社会阶梯的资源(如权力、金钱、道德)而“被动地”选择犯罪。[46]以此为视角,前科株连制度的出现和前科株连效应的实际存在,使得犯罪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无辜遭受到特定权利的限制或者特定资格的剥夺,会使普通人尤其是犯罪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丧失基本的社会公平感,在被剥夺或者限制之初,他们会对引发不平等的原因即犯罪的亲人表示不满,但是,进而就自然地会把原本对于犯罪亲属的埋怨和指责转化为对制度和社会的不满,甚至以犯罪手段作为发泄不满的手段,实施对于社会的报复。诚如贝卡利亚所言:“对大量无关紧要的行为加以禁止,防止不了可能由此产生的犯罪。相反,是在制造新的犯罪,是在随意解释那些被随意宣传为永恒不变的美德和邪恶”。[47]


  

  2.目的与结果的背离之二:犯罪人再次犯罪可能性的增加


  

  前科株连制度引发的一个现实尴尬是:无论是基于对亲人的爱还是恨,犯罪人都有可能基于报复社会而再次实施犯罪。


  

  从亲情因素来讲,犯罪人往往会对于家人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而受到社会公众的道德谴责性株连而产生自责,但是,在犯罪人受过刑罚处罚后,面对法律设置的前科株连制度和实际产生的前科株连效应,面对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实际遭受到的巨大的不公正待遇,犯罪人先前的自责就可能会逐渐转变为对社会整体的不满甚至报复。亚里士多德曾经指出:“亲属之间理当有更深切的爱,任一恶行发生在非亲属之间,人们会看得较轻,但如果加到父母和近亲身上,就成为伤天害理的罪恶”。[48]因此,随着犯罪人在心里对于社会的抵触和仇视的积聚,很可能在时机成熟的时候促使其再次铤而走险而实施过激的行为。


  

  从另一方面来看,家庭是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的第一去处,家庭成员是其回归社会后最先见到的亲人,家庭成员的态度和教育方法会直接影响到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的行为表现。[49]但是,对犯罪人而言,被监禁本身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构成了对家庭的严重破坏,家庭关系已经遭到一定的削弱,因而从家庭获得帮助和慰藉的概率本就大大低于常人。而前科株连又在事实上产生了破坏家庭和睦的负面效应,甚至容易挑起亲属之间的愤恨,使得家庭成员之间原来“血浓于水”的亲情极易被扭曲,原本依靠血缘所形成的亲密关系也可能会遭到破坏,付出的代价就是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埋下了隐患。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单元,亲属则是这个基本单元里不可或缺的元素,亲属之爱是一切爱的起点,是人类情感的基础。因此,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系是所有社会关系中最基础、最直接、最亲密的关系,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的粘合剂。但是,前科株连在某种程度上却在破坏着此种最基础、最直接、最亲密的关系,使犯罪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出于各方面考虑或多或少地对犯罪人避而远之。具体而言,犯罪人出狱后基于亲情关系往往会向他(她)的亲人寻求帮助,谋求正式回归家庭和社会,如果此时犯罪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因为犯罪人给自己带来的种种社会歧视和权利限制、剥夺而表示强烈不满,或者置亲情于不顾而将他(她)拒之门外,甚至去划清界限、断绝亲情关系,那么,犯罪人可能就会因此而产生失望、沮丧、厌世的心理,甚至是对整个社会的仇恨。此时,法律先前的惩治和矫治过程与效果就完全归于无效,制度本身的现实效果是使犯罪人萌发报复社会、亲人和家庭的反社会意识,进而增加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和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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