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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株连效应的刑法学思考

前科株连效应的刑法学思考


于志刚


【摘要】前科株连效应是指犯罪人的犯罪记录导致其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规范性的株连评价,进而导致特定的权利遭到限制、特定的资格遭到剥夺的情况。此种规范性评价立足于犯罪人的犯罪记录,将本应由犯罪人独立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从法律层面上延伸到了犯罪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广泛存在着前科株连制度,不仅对于犯罪人回归社会形成了巨大的现实障碍,而且客观上严重破坏着犯罪人的家庭关系,促使犯罪人及其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走向社会的对立面,成为可能再次实施犯罪的潜在犯罪人群体。
【关键词】前科;株连效应;犯罪预防;刑罚效果
【全文】
  

  近年来,刑法理论界关于犯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研究日益增多,尤其犯罪人的前科消灭制度逐步被刑法理论界所关注和重视,司法实践中试行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甚至成为一项颇为时尚的司法改革内容。[1]但是,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在关注犯罪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同时,却把另一个因犯罪人前科而备受歧视和株连的群体--犯罪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遗忘在了权利保护的角落。在实践中,尽管犯罪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本人没有犯罪记录,然而,他们仅仅由于和犯罪人的客观关系形成的身份,导致本应仅仅适用于犯罪人的前科制度悄悄地延伸到他们身上,导致他们的权利、资格在法律层面上遭受到几乎不亚于犯罪人本人的限制甚至剥夺,也就是说,前科制度产生了严重的株连效应。


  

  客观地讲,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已经给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带来诸多的道德阴影和社会压力,而前科株连效应又进一步加剧了犯罪行为对犯罪人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负面影响,使得犯罪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在权利限制和资格剥夺的程度上已经近乎于犯罪人本人,形成了极为严重的权益限制和人格歧视。因此,在前科消灭制度受到广泛关注和试行的背景下,系统反思前科的株连效应,具有立法和理论研究上的必要性和前瞻性。


  

  一、前科株连效应的现实制度体现


  

  近年来伴随着一系列“政审门”事件的发生,前科株连甚至是一般违法性株连[2]逐渐被摆在了社会公众的面前。例如,2008年4月浙江大学生兰泽峰公务员考试成绩名列第一,却因鲜有来往的舅舅曾经被判缓刑而被取消公务员录取资格,该消息瞬间在各大报纸网站转载;[3]2009年6月河北省隆尧县一名高三女生因为父亲以前的上访记录而影响其不能报考中央司法警官学院;[4]无独有偶,河北省廊坊市考生扈佳佳面临着因为父母存在被拘留记录而无法报考军事院校的尴尬局面;[5]更有甚者,浙江省宁波市某公办学校,要求家长必须提供包括“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在内的十个证明材料方能让子女入学。[6]可见,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前科株连制度是极为普遍且令人忧虑的,前科株连甚至一般违法记录株连已成为当前中国社会的一种常态现象,而且基本上是极为纯粹地从身份、血缘关系出发,对于公民在入学、就业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并以此为基础,在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中对于犯罪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进行范围宽泛且极为严重的资格、权益剥夺或者权利限制。此类前科株连制度,主要存在于入学、就业、征兵、公安司法院校招生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特殊行业中。


  

  (一)几代人的共同记忆:关于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的入档问题


  

  1984年2月22日,教育部发布了《关于高中建立学生档案的暂行规定》,开始在学生中建立临时档案。文件指出:学生临时档案是为上一级学校选拔合格新生,为:社会选用优良劳动后备力量的参考材料。《关于高中建立学生档案的暂行规定》第3条第6款中明确将《高中毕业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归入临时档案,内容包括:除学校确认无重大问题的学生外,对其余学生均须在高中三年级第二学期(高中二年制的即为高二下学期)开学初用此表进行一次函调。有重大问题者,其材料入档,否则不入档。“重大问题”系指历史与现实的政治、刑事、经济等问题。于是乎,30余年来各地普通高招时,“问题”考生档案中都多了一纸《高中毕业生家庭情况调查表》,以此作为高等学校招生、部队征兵、社会招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而在《高中毕业生家庭情况调查表》中,学生的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犯罪记录成为一项调查和填写的主要内容,而且将归入本人档案中,此种规定必然会在某种程度上对个人的入学、就业产生相当程度的消极影响。事实上,也正是此种规定影响了几代人的命运,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参加过中考、高考和分配工作的人,对于就业、入学考试之前的表格填写内容和上学、工作期间的年度考核表填写内容可能还记忆犹新,其中存在着“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是否受到刑事处分”的调查内容。应当说,那个年代某个学生的家庭成员或者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犯罪记录,对于学生本人的负面影响之深和范围之广,是当前的新一代学生所难以想象的:从升学入伍到参加工作,处处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甚至刁难,尤其是一些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就更与这些学生无缘。因此,前述的公务员考试不被录取、高考不被录取等前科株连效应受到社会关注,只是在法治环境日趋良好和社会日趋公平的背景之下,新一代年轻人无法接受历史惯性而引发的社会关注,并不是一种新生的社会现象。针对此种前科株连制度,近年来部分省市已经开始提出尝试性的解决方案,例如,在广东省考试中心公布的《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考考务工作的通知》中,已经撤销了考生档案中《高中毕业生家庭情况调查表》这项入档资料,被取消的内容包括:学生的抚养人、学生的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有无因重大问题被判刑及刑满释放后的表现等情况。但是,不容乐观的事实是,目前绝大部分地区和绝大部分考试、考核制度之中,仍然极为普遍地存在着本人近亲属、其他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犯罪记录填报制度,也就是说,存在着极为普遍的前科株连制度。


  

  (二)公共领域特殊职业准入资格中的前科株连制度


  

  稍加留意就可以发现,在警察、军队等特殊领域的准入资格设置上,存在着广泛的前科株连制度,而且株连的范围之广和影响之大,令人惊异。这里试举几例作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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