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只是简单地列举了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前科株连规定,应当说,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之中,前科株连制度存在之广泛和普遍,是超乎常人的想象的。似乎可以被认可的一点理由是,上述前科株连制度有效地维护了国家机关、社会公益服务单位等特定行业的信誉,能够提升其公信力和间接保障公共利益不受威胁、侵犯。但是,一个不容回避的严重问题是:犯罪人的近家属和其他家庭成员是否有理由因为他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株连评价?即使有,犯罪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所承受的株连后果和范围是否也应当有一个限度?
二、前科株连制度存续的历史和现实根源
前科株连制度被法律法规接受和认可的出发点可能在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可能会对其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进而可能引发其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直接实施犯罪或者帮助其实施犯罪。因此,出于社会防卫的目的,对于部分犯罪、部分犯罪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进行一定的资格限制和权益剥夺,这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有合理之处。但是,对于所有犯罪、所有犯罪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均采取“一刀切”式的株连评价,必然会使人们对前科株连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产生质疑。应当反思的是,犯罪人对其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在犯罪行为上的影响会有多大?以此为基础的前科株连评价制度又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预防犯罪的初衷?还是仅仅在追求一种学生队伍、特定职业队伍的虚无缥缈的“血统纯洁性”或者说“政治洁癖”?以这个角度为切入点,就应当思索支持前科株连制度的历史惯性、社会心理和可能性支持理论。
(一)历史惯性的延续:封建社会的株连和宗教思想中的株连
检索历史可以发现,株连和前科株连作为一种法律传统和社会习惯在中西方都有着悠久的历史,株连思想曾经以规范性的制度设计和非规范性的道德评价等表现形式广泛存在于中国古代社会生活之中,它们延续至今而成为当前前科株连效应的思想支持或者习惯认同的基础。
1.封建社会的“株连”:家庭刑事连带责任的共担
“株连”一词在《辞源》中的解释为:“株连,一人被认为有罪而牵连多人。《释名》释丧制,罪及余人曰诛。诛,株也,如株木根,枝叶尽落也。《新唐书·吉温传》:‘于是,慎矜兄弟皆赐死,株连数十族。’”[9]意思是说,株连是指用植株茎蔓间的缠绕纠结,比喻一人有罪牵连多人。简要分析一下,“株连”一词在结构上属于偏正名词,落脚点在于“连”,意在牵连;“株”形容“连”的状态和形式,以植株茎蔓缠绕之状反映了古代家族盘根错节的裙带关系,其本质思想在于“一损俱损,一荣俱荣”,核心内涵在于“责任连带,一体均沾”。
重视家族血缘团体的刑事连带责任,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特征。中国古代是一个家族本位的社会,追究罪犯亲属的连带责任成为人们的共识和法律传统。据史籍记载,“族诛连坐”在我国进入文明社会的初期即已出现,“族诛连坐”是指一人犯罪,而其他与之相关联的人也要负连带责任。夏启在讨伐有扈氏时宣布:“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10]商代成汤在讨伐夏桀的誓言中也说:“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11]这两句中的“孥戮汝”,郑玄解释说“大罪不止其身,又孥戮其子孙”,即除本人外还戮其妻子儿女。商又有“其有颠越不恭,则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遗种于兹邑”。[12]意思是:对于叛变之徒,要杀到他断子绝孙。“文公二十年,法初有三族之罪”(《史记·秦本纪》),一般认为族诛正式定为刑罚连带制度大约始于此时,后来又发展到诛五族、七族、九族。[13]但是,过度强调犯罪人亲属的刑罚连带责任,有用刑滥酷的嫌疑,包括儒家在内的各个学派都不主张刑罚责任的普遍化。因此,唐宋明清法律中明确规定追究罪犯亲属刑罚责任的罪种,比之秦汉减少了很多,但是追究罪犯亲属非刑罚责任的条款却一直在持续不断地增加。非刑罚责任式的株连,不仅符合“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家族本位伦理,也避免了刑罚滥酷的恶名,使刑罚株连制度遮上了一层温柔的面纱,成为古代社会后期主要的亲属株连方式,至今仍有其影响。
此外,在为公众所熟知的“族诛连坐”、“株连九族之外”,株连在古代还存在另一种制度体现形式:禁锢。此刑早在春秋时期即已出现,秦时称籍门,汉朝正式称为禁锢。《辞源》对禁锢的解释为:禁止封闭,勒令不准作官,犹后世之永不录用。《汉书·贡禹传》记载:“孝文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后汉书·党锢传》:“于是又诏州郡,更考党人门生故吏父子兄弟,其在位者免官禁锢,爰及五代。”禁锢也作“禁固”,汉蔡伯喈陈太丘碑文序:“会遭党事,禁固二十年。”[14]可以看出,禁锢刑株连范围也较为广泛,有锢及三族的,有锢及五族的,有锢及素所厚的,有锢及知识(至交)婚姻(妻父是婚,婿父是姻)的,有锢及门生、故吏、父子兄弟的。但是,其独特之处在于禁锢株连仅限于特定的领域,即人仕。[15]例如,唐朝诗人李白就因祖先在隋朝末年被流放,而无缘进入科举取士之门。[16]清朝小说家李宝嘉(《官场现形记》的作者),也曾因伯父李翼青有“叛逆皇法之前科”而受株连,在科举考试中名落孙山。[17]从某种程度上讲,此种非刑罚株连的模式和思维一直遗传至今,成为了今天的前科株连效应。
2.宗教思想中的“株连”:轮回报应
宗教思想反映了人们最古老、最纯朴的思想寄托,同时也是中西方封建统治者的御民工具。因此,株连思想被或多或少地融入到宗教里面,古代国家统治者将人类原始的亲属之爱作为压制和惩罚违规者的筹码。
(1)圣经中的“祸及后代”
在西方,圣经具有“教训,督责,使人归正,教导人学义”[18]的律法功能,作为“神的道”,圣经中也存在着前科株连的影子:“蒙神祝福的人,后代受益,犯罪的人祸及后代”、“为千万人存留慈爱,赦免罪孽、过犯和罪恶,万不以有罪的为无罪,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19]意思是儿女必然会承受父母犯罪之后果,例如,父母虐儿、酗酒等都会带来严重的后遗症。当然,《圣经》中的罪是有不同含义的,有的是世俗犯罪之罪(crime),有的是宗教或者道德之罪(sin),指的仅仅是自私、贪心等问题。但是,无论是何种罪,都有着严重的株连效应,正如基督教人士所指出:无论是犯罪之罪,还是自私、贪心这一类的罪,同样会代代相传下去;而且,罪的可怕后果,并不只限于传给家庭中的成员。所以不要对罪不以为然,而要悔改离弃罪。罪在目前可能使你只有一点点的痛苦,但是以后会带来愈来愈大的痛苦,并会使你最亲的家人、你的子孙都受到莫大的伤害。[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