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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修改:轨迹、应然与实然

  

  97年刑法所新增的侵占罪,以行为人合法占有财物为前提,这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有别,因此,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小。同时,如前所述,在拒不返还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救济挽回自身的财产损失,侵占行为所具有的客观危害也不大。这就决定了侵占行为的害恶性不大,将其作为犯罪纳入刑法的调控范围,有违公正价值关于只有害恶性严重的行为才应入罪的要求。


  

  同样,修正案(八)所增设的关于危险驾驶与恶意欠薪入罪条款,也有违公正价值的要求。就危险驾驶而言,鉴于其规制的是危险驾驶行为本身,而非结果犯,行为的客观危害性表现为危险而非实害,严格说来并无实际的损害可言。而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对危险驾驶行为本身持故意态度,但谈不上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或者过失心理,其主观恶性不深。因此,危险驾驶的入罪,是否符合公正价值关于害恶性不严重的行为不应入罪的要求,显然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就恶意欠薪而言,鉴于表现为期骗的欠薪本可在诈骗罪名下规制,所余的仅仅是将故意拖欠薪金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规制之中。然而,单纯的拖欠薪金不等于拒不支付,其在性质上与欠债不还并无二致,行为人只有民事违约的恶意而无拒付的主观恶性,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救济避免损失,欠薪行为的客观危害不大,因此,所谓恶意欠薪行为的害恶性也极其有限,将其纳入刑法的规制,也明显不符只有害恶性严重的行为才应入罪的要求。


  

  2.也许,刑法修改之最不合公正价值的要求者,莫过于对刑罚份量的加重。无论是死刑适用面的扩大还是法定刑上限的提高抑或是附加刑的增设,莫不如此。


  

  首先,死刑之广泛增设于所侵犯的权益的价值低于人的生命的价值的犯罪,同时违反绝对意义上的等价性与相对意义上的等价性要求。黑格尔是近代刑法等价论的首倡者,也是死刑的顽固辩护士。而他为死刑辩护的理由仅在于,生命只有与生命才是等价的,所以,对于谋杀,死刑是必不可少的。至于对其他犯罪,他并不主张保留死刑。[27]因此,在有死刑存在的情况下,死刑不得分配于所侵犯的权益的价值低于生命的价值的犯罪,是等价性的绝对要求。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以往刑法修改将死刑大量扩大至适用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非致人死亡的人身犯罪、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与职务犯罪,均因违反了等价性的这一绝对要求而不符合公正价值对刑法修改的要求。修正案(八)之所以废止13个罪名的死刑,在很大程度上应该是基于对公正价值的这一要求的意识。[28]但是,97年刑法所存在的68种死刑罪名中,侵犯的权益的价值低于生命的价值的犯罪,远非这13种,除此之外,诸如集资诈骗、拐卖人口、组织卖淫、贪污、受贿之类的犯罪,与废除死刑的该13种犯罪,同属不具有侵犯他人生命的可能性的犯罪,基于等价性的要求,本应废止其死刑。修正案(八)在废止该13种犯罪的死刑的同时,没有同时废止此等犯罪的死刑,不能不说同时有悖等价性的绝对与相对要求。[29]


  

  其次,法定刑的提高,违反相对意义上的等价性的要求。随着死刑被大量增设于犯罪,虽然没有增设死刑但提高了法定刑的犯罪自然难免刑重于罪。这样,在刑法被修改后,同罪异刑的现象相当普遍。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虽然与生产、销售不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可能在生产、销售的金额上无异,但是,后者可能危及人身健康与安全,而两者的法定刑完全相同,以致异罪同刑。作为相对轻罪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罚显然失重,轻罪重刑之嫌尤为明显。同样,修正案(八)既然废止了13种犯罪的死刑,该13种犯罪的法定刑也随之降低。然而,该修正案并未同时降低严重性相对低于这13种犯罪的其他相关犯罪的法定刑,因而必然导致新的轻罪重刑。如:修正案(八)废止了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与信用证诈骗罪的死刑,该三种犯罪的最高法定刑即为无期徒刑。而被97年刑法视为严重性轻于该三种犯罪的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因未作相应下调,仍然保持为无期徒刑,以致其法定刑与废止死刑后的该三种犯罪完全相同,同样表现出异罪同刑。


  

  最后,死刑的执行方式的修改,违反平等性的要求。79年刑法45条规定,“死刑用枪决的方式执行”。这一规定因为平等地适用于所有被处以死刑的人而不生不平等的问题。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212条第2款将死刑的执行方式修改为“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9年刑法45条随之被废止。尽管注射致死比枪决更少给人痛苦,但是,随着注射死亡之被作为死刑执行方式的引入,枪决与注射致死的并存,导致了同被处以死刑的人所承受的痛苦不同,从而使本不违反刑法之平等性要求的死刑执行方式因为?9年刑法的修改而违反了这一要求。[30]


  

  3.对有利于犯罪人的制度的限制适用,无论从哪一角度来看,均有违宽容性或奖赏性的要求。


  

  从旧兼从轻的时效制度的确认,无疑体现的是作为公正价值的规定的宽容性的要求。1982年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决定对这一制度的突破,自然是对这一要求的明显违背。相应地,随着该《决定》被97年刑法废止,这一破坏宽容性要求的规定也同时被摈弃。这意味着对宽容性要求的复归。至于97年刑法对因为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而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该部分犯罪人的自新之路,窒息了刑法所应有的鼓励犯罪人积极改造、立功赎罪的机会,明显违反作为公正价值之要求的奖赏性的规定。修正案(八)虽然因增设了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老年人犯罪可以从宽和不得判处死刑的规定以及对坦白作为从宽处罚情节的确认而更显宽容,但是,其关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被减刑为无期徒刑或者20年有期徒刑后法院可以决定不得再减刑等规定,则构成对奖赏性要求的违背。其理与97年刑法对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累犯与杀人等暴力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相同,无需赘述。


  

  (三)人道价值对刑法修改的要求与刑法修改之实然


  

  在刑法中不存在给人造成肉体痛苦与侮辱人格等刑罚的情况下,刑法的人道价值关于不得给人以肉体痛苦与精神折磨的要求对实体刑法的修改不产生明显的影响,所余的仅在于不得剥夺人的基本权利的要求势必提出废止作为剥夺人生命权的刑罚的死刑的问题。因此,废止死刑应是修改刑法不懈努力的目标。


  

  截至97年刑法的修订才却步的扩大死刑的适用面的修法轨迹,显然与刑法人道价值的要求背道而驰。97年刑法对死刑罪名的削减,因为遏制与部分矫正了这一轨迹而构成对人道价值的要求的尊重。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免除死刑以及对13种犯罪的死刑的废止,更是进一步吻合了刑法人道性的要求。


  

  然而,即使废止了13种犯罪的死刑,刑法中仍然存在55个死刑罪名,而且,所废止死刑的13种罪名本就是现今很少实际适用死刑的罪名,实际适用死刑的数量未必会随修正案(八)的通过而有明显的降低,因此,不得不遗憾地说,迄今为止,刑法的修改距人道价值的要求相去甚远。


  

  四、结语:忧多于喜的修正案(八)


  

  对刑法修改的实然评价表明,修正案(八)关于未成年人与老年人犯罪宽大处理等条款的新增、13个死刑罪名的死刑的废止、坦白作为法定从宽情节的确认、绑架罪的法定刑的下调等等规定,都体现了刑法的效益、公正与人道的要求。这也许就是从法律人到非法律人在修正案(八)出台后均为之欢呼与欣喜的主要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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