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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规制的刑法理性重构

  

  风险特权阶层掌握着风险定义的核心权力,其对应职责不再是道义上的,而将成为其法定的义务。提供信息义务、公正行为的义务、参与治理复杂灾害活动的义务、限制处于危险之中的个人或集体的总量的义务分别从内容与行使、原则与底线的角度推动着对其的限制和规范。掌握风险定义权的新兴风险特权阶层作为风险规制的重点,将成为风险刑法调整的另一个重要对象。


  

  3.风险弱势群体的保护—以风险地位为依据


  

  风险具有最终的平等性,但却是以不平等为过渡的。风险的不平等与财富的不平等直接相关。风险分配的历史表明,像财富一样,风险是附着在阶级模式上的,只不过是以颠倒的方式:财富在上层聚集,而风险在下层聚集。贫穷招致不幸的大量的风险。处理、避免或者补偿风险的可能性和能力,在不同职业和不同教育程度的阶层之间也是不平等分配的。[33]更重要的是这种依照阶级地位而定的将风险集中于贫穷弱小的群体中的规律,已经被合法化了。[34]以至于当前的反思性举措并没有触及风险分配逻辑的核心,只是保护了优势群体的安全,并恶化了弱势群体的风险境况,原来的社会不平等在一个新的层次上得到了充分巩固。


  

  在既有的阶级地位上实现风险平等,需要风险权利义务的不平等分配。对弱势群体重权利、轻义务的分配原则恰恰是符合公正行为义务要求的结论。一方面,通过对风险优势群体责任的强化,推动弱势群体权利的保障。风险获利者的风险提示和有效归责,专家意见的真实、中立,媒介信息的公开、真实,政府风险规制的有效、公正,都是实现弱势群体权利的前提保障。通过制度设计和规范严格化,避免利益集团与优势群体勾结,不仅是风险规制的重心,也是缓和风险分配不均的关键。另一方面,降低对弱势群体的风险义务要求和义务不履行的否定性评价程度。基于生存需求而成为风险推手的个人风险选择不应当被作为风险刑法调整的对象,风险知识匮乏所引发的风险只有在优势群体全面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才具可谴责性。唯有如此,才能避免风险优势群体凭借阶级地位回避风险,借助风险特权推卸责任。


  

  以公正为目标的风险分配原则将矛头对准了风险特权阶层和获利群体,区别对待是风险特点决定的,也是回应滋生风险的财富地位的结论。风险关键环节的刑法调整,是源自风险特点的合理对策,对于刑法秩序功能的实现具有保证作用;明确的刑法调整对象划定了有限的犯罪圈,避免以风险义务为借口的刑法肆意扩张。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体现了公正和法不强人所难的人本关怀,并有利于预防转嫁风险责任的投机心理。风险权利义务分配原则不仅是指导风险制度安排的依据,也是平衡刑法功能的当然要求。


  

  三、风险社会刑法理性的实现途径


  

  风险威胁导致的政策性刑法与自由威胁产生的保守情绪都不是刑法在风险社会的理性选择。面对风险,恐慌的情绪不应当弥散至法律思维中,刑法既不应在公共政策的挤压下变为简单的威慑工具,也不应保守地维持于风险推手的现状,而应主动融入风险权利义务的话语体系,理性的识别风险、选择刑法对策,在有限的刑法空间内为风险规制有效实现提供最有力的支持。


  

  (一)风险犯罪法网的有限扩张


  

  根据刑法的内在逻辑,法网严密较之刑罚苛刻更具理性。关于罪与刑搭配的最佳模式,储槐植先生从刑法内部视角给出了明确而极具说服力的结论。[35]然而,刑法内在演绎的理性并没有被有效的贯彻于新的风险领域。风险恐慌面前,重刑倾向再次抬头,放弃了对风险的实质分析而转向重刑威慑的治理路径。“乱世用重典”的思路在风险社会将成为现代化进程的羁绊:目前的刑事归责体系下,缺乏风险权利义务的明确规定和对风险责任的内在细化处理,风险各环节处于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状态,针对风险后果的刑罚严厉化会直接对风险相关产业产生整体性打压。一般预防理论所依托的“理性人”的假设在风险社会遭遇外部阻碍:风险的不确定性决定风险是具体的,当无法确知行为后果时,个体的选择基础不存在,威慑也无从实现。风险的知识属性决定风险的识别与判断不能仅依靠传统经验法则和社会一般大众的感觉,而需要借助专业化的标准与规范。对规范意识的强调使得积极的一般预防观成为必要,刑罚的作用应当从单纯威慑向规范确证的转变,刑法结构必将从对刑之作用的强调向对罪之作用的强调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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