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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破产法》实施三年的实证分析 (二)

  

  我国当前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不利于培育活跃的破产市场和市场中介人及其组织。市场中介以及执业者的缺乏,反过来又会阻碍我国破产实践的市场化和效率。当代破产实践的趋势是让专业破产组织和执业者用市场化的方法帮助债权人及时控制并营救困境企业。而我国当前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设计,没有为市场中介组织及时介入困境企业提供充分的空间和手段。这是导致我国《破产法》实施以来出现的一个困惑和尴尬—只有在企业经营陷入清算的困境时才申请破产;法院摇号选出的管理人发现待接手的企业往往没有剩下多少有价值的财产,以至于被有幸选中的管理人往往并不因为被选中而感到“幸运”—的一个主要原因。


  

  七、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破产法》提出的挑战


  

  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破产法》提出的挑战主要表现在跨界破产上。我国《破产法》对跨界破产只有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即放在总则中的《破产法》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这种原则性的规定能否适应金融危机以来不断扩大的破产国际化趋势?我们不妨首先考察一下国际上主要国家因应金融危机对本国《破产法》跨界破产规制的调整。


  

  (一)主要国家《破产法》因回应国际金融危机而对跨界破产规则的调整


  

  国际金融危机再一次展现了世界经济一体化对跨界破产法律制度的需求。贝尔斯登、雷曼、克莱斯勒、通用等跨国企业的清算或重整波及美洲、欧洲和亚洲等多个国家和地区,迪拜世界的债务危机把我国某些国有银行也卷入其中。所以,合作型的跨界破产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一个国家的对外投资利益,也有利于维护外国投资者对其投资环境的信心,更有利于全球金融信用体系的稳定。鉴于此,金融危机进一步推动了跨界破产的立法和司法朝着更加开放和合作的方向发展。


  

  从立法上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是积极调整其有关跨界破产规则回应金融危机的典型。澳大利亚因应金融危机,于2008年6月把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制定的跨界破产规则纳入其国内《破产法》。[52]加拿大也以该规则为模板修改了其《破产法》中有关跨界破产的规则。[53]从司法上看,美国破产法院的法官对跨界破产的域外效力在司法解释上更趋开放。例如,在雷昂戴尔化学公司诉中点能源气体服务有限公司(Lyondell Chem Co. v. Centerpoint Energy Gas Servs.Inc)案中,雷昂戴尔化学公司及其79个联营公司(affiliates)于2009年1月6日在纽约申请破产,并于2009年2月6日向法院申请禁令,要求禁止全球范围内的债权人追索其位于卢森堡的母公司,雷昂戴尔巴塞尔产业公司(LyondellBasell Industries A. F.)。该母公司并不属于破产程序。法官以资产的协同效应(synergy)为理由支持破产债务人的请求。法官认为债务人位于美国和欧洲的不同实体之间彼此协调营运,构成协同效应;这种协同效应使得全球范围内企业实际上形成一个浑然一体的整体。[54]这不仅是跨界破产中法官适用经济分析的一个成功案例,也开创了域外破产案件承认的新的里程碑。


  

  (二)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破产法》应对跨界破产提出的挑战


  

  可以看出,在跨国交易形式越来越复杂,跨界破产案件对具体规则的需求越来越强烈的条件下,仅仅依靠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将很难适应跨界破产实践的需要。我国《破产法》对跨界破产的粗线条制度供给不足,正在遭遇不能满足实践需求的尴尬。太子奶事件就是一个鲜活的案例。


  

  2007年9月,由花旗银行牵头的银团向太子奶提供了价值五亿元的无抵押、无担保、低息三年期债务。由于太子奶集团是在开曼群岛注册的,2010年2月22日,中国花旗银行有限公司向开曼群岛大法院申请对太子奶集团清盘。开曼群岛法院受理了申请并委托香港宝华顾问有限公司担任清盘人。[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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