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算立法的预期目标与现实挫折
从立法的结构上看,《破产法》把清算制度放在重整与和解制度之后。此外,根据《破产法》第78条,在重整期间如果发现足以表明重整没有希望的情形,也可以把重整程序转化为清算程序。立法显然预期当事人先进行重整或和解谈判,只有无法达成拯救企业的一致或者拯救计划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条件下,才适用清算程序。问题是,实践中出现的许多清算案例并没有象立法预期的那样干净利落地变卖并分配资产,而且最大的几个清算案例却在清算与重整的选择之间充满争议,使得立法的预期目标再次在现实面前受挫。三鹿破产清算和东星航空破产清算案即为例证。
2.1三鹿破产案
三鹿集团是婴儿奶粉生产企业。由于在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的丑闻被曝光,三鹿奶粉销售陷入困境。2008年12月18日,一位债权人向石家庄中院申请三鹿破产,法院受理该破产清算申请。2009年2月12日,法院宣布三鹿破产。至此,作为中国最大的乳制品企业之一,拥有数十亿资产的三鹿集团成为河北省第一家破产的大企业。法院指定清算组作为破产管理人。三鹿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等行政机构在清算组中占主导地位。这种管理人模式为三鹿破产奠定浓厚的政府背景。法庭指定三鹿最大的债权人之一一石家庄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为债权人委员会主席。2009年2月12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管理人提出的资产管理方案和财产变价方案。
破产清算方案主要包括三部分:(1)资产公开挂牌拍卖;(2)债权转让,三鹿最大的债权人之一,河北国信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两折收购许多供应商的债权。此外,多家三鹿经销商也将自己的债权出售给三鹿的全资子公司三鹿商贸;(3)职工安置,三鹿破产采取职工安置和破产重组同步的策略。凡原与三鹿集团有劳动合同的职工,自愿参加重组的,由重组方承诺全员聘用。与三鹿集团没有劳动合同的职工,重组方与职工双向选择。离开三鹿集团的,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参加第一次竞拍获得三鹿集团核心资产的北京三元股份已经承诺全员聘用三鹿职工。
三鹿破产案留下一个最关键的问题是:未来潜在的三聚氰胺受害儿童的医疗救助及其赔偿费用如何保证?三鹿曾经拿出一部分资金交给奶业协会代为清偿。此外,患者婴儿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拿出部分钱买单。2009年11月20日,石家庄法院做出裁定,终结三鹿集团的破产程序。裁定显示,三鹿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这意味着,三鹿已无力承担未来潜在的三聚氰胺受害儿童的任何赔偿。但是,11月27日,就在三鹿破产清算结案之后,三鹿案件爆发以来首例毒奶粉受害者状告三鹿集团的民事索赔案在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开庭。由于三鹿已经清算,这种民事赔偿只能无疾而终。[42]也就是说,三鹿破产清算结案意味着排在后面的潜在的毒奶粉受害者彻底失去赔偿来源。
针对三鹿这种涉及大量潜在未来侵权债权人的破产案件,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不是选择破产清算,而是走重整程序。在重整的框架下设立专门的基金用来对潜在的未来侵权债权人进行有序赔偿。即使企业没有能力继续营运,走重整清算之路相对于破产清算也对潜在的未来侵权债权人有利。[43]何况三鹿只不过是由于毒奶粉事件产生信誉危机才出现经营危机,其优质资产尚在,选择破产清算的做法不仅难以服众,[44]而且为后来可能发生的类似案件开创一个有疑问的先例。
2.2东星航空破产案
2009年8月2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东星航空破产清算。东星航空成为中国第一家破产的航空公司。
东星航空破产清算的整个过程贯穿着管理人和支持重整的利益关系人之间的争斗。2009年3月中旬,东星航空的债权人之一美国通用电器商业航空服务公司(GECAS)正式向武汉中院提出破产申请。3月30日,武汉中院正式受理破产申请并公告正式启动破产清算。法院任命武汉市法制办、市总工会,市交通委员会等政府部门及其行政人员作为破产管理人。但是,清算程序启动后接下来的却是坚持清算的管理人和东星航空的原股东、部分主要债权人以及意向投资方组成的支持重整的阵营之间的长期争斗和博弈。4月8日,拥有1.8亿债权的中航油联合若干债权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法院于6月12日裁定不予受理这一申请。中航油于6月23日又向湖北高院上诉。湖北高院驳回上诉。其他申请重整的债权人也得到大体相似的待遇,即湖北中院不予受理,高院驳回上诉。在意向投资方中,北京信中利集团是坚持到最后的投资人。直到8月25日,信中利向武汉中院提交了修改后的重整计划,并提供1亿多元的重整资金证明。但是,以政府部门为主导的破产管理人坚持清算,并取得最终的胜利。